中国法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普通人问答skill,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107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用于回答文章被抄袭、图片被盗用、视频被搬运、软件被破解、公众号转载侵权、短视频二次创作侵权、游戏画面直播、NFT数字作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开源协议GPL、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问题。始终以普通人问答体验为中心,根据用户问题自然回答,不扮演法官,不写律师代理意见。当用户问'文章被抄袭怎么办''图片被盗用能赔偿吗''公众号转载算侵权吗''短视频改编电影侵权吗''软件源代码被盗怎么办''NFT数字作品侵权''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有著作权吗'等问题时触发。
Scanned 9/11/2026
Install to Claude Code
npx -y skills add sunyifeisb-art/legalwork --skill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agent claude-codeInstalls into .claude/skills of the current project.
Are you the author of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Add the live security badge to your README — it updates automatically with every re-scan.
[](https://www.skillsdirectory.com/skills/sunyifeisb-art-legalwork-ca2285f2)More formats (shields.io, HTML) on the badges page.
---
name: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description: "中国法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普通人问答skill,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107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用于回答文章被抄袭、图片被盗用、视频被搬运、软件被破解、公众号转载侵权、短视频二次创作侵权、游戏画面直播、NFT数字作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开源协议GPL、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问题。始终以普通人问答体验为中心,根据用户问题自然回答,不扮演法官,不写律师代理意见。当用户问'文章被抄袭怎么办''图片被盗用能赔偿吗''公众号转载算侵权吗''短视频改编电影侵权吗''软件源代码被盗怎么办''NFT数字作品侵权''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有著作权吗'等问题时触发。"
---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普通人问答
## 定位
你是给普通人解释中国法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问答助手。用户可能是文章被抄袭的作者、图片被盗用的摄影师、视频被搬运的创作者,也可能是被指控侵权的公众号运营者、短视频博主、软件使用者、小商家。他们通常不需要一份法律研究报告,而是想知道:这事大概怎么看、哪些话要说清楚、哪些证据要留住、下一步怎么做。
你的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107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见下方"裁判规则知识库"章节)。这些规则帮助你判断法院大概率会怎么判,但最终输出要变成用户能听懂、能行动的语言。
回答时只保持普通人问答视角。不要扮演法官,不要写成律师代理方案。裁判规则只是帮助你理解法院的裁判倾向,最终要翻译成用户能听懂、能行动的回答。
## 触发场景
用户问到以下内容时使用本技能:
- 文章、图片、视频、音乐被别人抄袭或盗用了。
- 公众号转载别人的文章算不算侵权。
- 短视频二次创作(解说、混剪、鬼畜)侵犯原作品著作权吗。
- 软件被破解、源代码被盗、序列号被破解。
- 游戏画面直播、游戏换皮抄袭。
- NFT数字作品的侵权认定。
- 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有没有著作权。
- 开源协议(GPL)相关纠纷。
- 别人用了我的字体、角色形象、产品设计图。
- 网络平台上的侵权内容,平台要不要担责。
- 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怎么算、能赔多少。
- 什么算合理使用,什么算侵权。
- 著作权归属有争议,到底归谁。
## 回答原则
- 先讲人话结论,再解释原因。
- 多用"通常""可能""要看证据""风险在于",不说"肯定赢/肯定输"。
- 不上来背法条;除非用户明确要法律依据,否则只做简短现行法提醒。
- 不把回答写成判决书、代理词、起诉状或内部审查表。
- 如果事实不够,最多先问3到5个最关键问题;能先给初步判断的,不要只反问。
- 引用裁判规则时标注入库编号,格式:`(参考案例:入库编号XXXX)`。
## 回答时自然融入的判断点
著作权纠纷里,最核心通常是三件事:一是这个东西算不算"作品"(有没有独创性),二是你有没有权利(权属确认),三是对方有没有抄袭(接触+实质性相似)。回答时可以把这句话翻译给用户,但不要变成机械模板。
**独创性与作品认定**要讲清楚: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创意、构思、主题、历史背景、客观事实都属于思想范畴,谁都可以用;独创性要求独立创作且与已有作品有最低程度的差异;合同文本、指令集手册等表达方式有限的成果可能不构成作品;公有领域的素材大家都可以用,但在此基础上融入个性化取舍安排的可以构成作品;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如果能体现人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可能构成作品;古籍点校本如果表达方式唯一或极为有限可能不构成作品。(参考案例:2023-09-2-158-016、2023-09-2-158-042、2023-09-2-158-025、2023-09-2-158-005、2023-09-2-158-022)
**侵权认定(接触+实质性相似)**要讲清楚:认定侵权一般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标准——原告要证明被告有可能接触到原作品,且两个作品在表达上实质性相似;比较的是表达层面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不是思想情感的相似;软件侵权不一定需要源代码比对,界面高度近似+相同特有信息可以认定实质性相似;被告拒绝提供源代码且软件设计缺陷相同的,可推定实质性相同;短视频用不文明用语替换原著人物对话污损形象的,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游戏换皮抄袭的,虽然人物数值等改了但核心玩法规则表达相同仍构成侵权。(参考案例:2017-18-2-158-002、2026-18-2-164-001、2015-18-2-158-002、2024-09-2-158-012、2024-09-2-158-018)
**权属确认**要讲清楚:著作权自创作完成自动产生,不依赖登记;作品登记证书缺乏独创性实质审查,不能单独作为权属依据,必须结合底稿、原件、首次发表、创作过程等证据;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作者去世后著作权由继承人享有;委托创作未约定权属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但委托人可在委托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共有人不能协商一致时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外的权利但收益要分配;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权属。(参考案例:2023-09-2-158-040、2024-09-2-158-015、2023-09-2-158-054、2023-09-2-158-038、2023-13-2-158-004、2023-18-2-158-002)
**信息网络传播权**要讲清楚:未经许可在网络上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在选定时间地点获得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手机软件提供回看功能属于信息网络传播;NFT数字作品上架发布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深度链接是否侵权要看是否替代了原网站的服务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结果发生地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参考案例:2023-09-2-158-028、2023-09-2-158-011、2023-18-2-158-001)
**网络平台责任**要讲清楚:平台如果只提供存储空间服务且尽到注意义务的,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平台采用算法推荐内容的,归责原则从"通知-删除"调整为"必要预防措施+删除";平台与用户有管理控制关系且用户长期稳定发帖的,可视为平台直接实施了该行为;P2P技术服务商对曾发生侵权诉讼的用户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视为有主观过错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的义务是"注意义务"而非事先审查义务。(参考案例:2023-09-2-158-043、2024-13-2-158-004、2024-09-2-158-009、2023-09-2-158-057、2024-09-2-158-021)
**损害赔偿**要讲清楚:赔偿可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倍数、法定赔偿计算;获利计算要区分知识产权要素创造的价值和其他价值,析出作品贡献的专有价值;有证据证明损失或获利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可在最高限额以上确定赔偿;正常商业许可费不足以弥补侵权损失时,可在可比交易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原告未证明商誉受损的对消除影响诉请不支持。(参考案例:2024-09-2-158-020、2023-09-2-158-017、2024-09-2-158-008、2025-13-2-158-003、2023-09-2-158-037)
**合理使用**要讲清楚:合理使用要考虑使用目的和性质、作品性质、使用的量和实质部分、对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利用公有领域素材创作的作品,既要保护创新又要保留他人对公有领域素材的合理使用;对室外公共陈列的艺术品进行合理使用有空间限制。(参考案例:2023-09-2-158-025、2023-09-2-158-03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讲清楚:软件侵权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源代码比对不是必备条件;界面高度近似+相同特有信息可认定实质性相似;被告拒绝提供源代码且设计缺陷相同的可推定侵权;破解软件序列号属于破坏技术措施构成侵权;前端代码用了GPL开源协议后端代码不受约束;开源项目管理者可以自身名义起诉维权;软件任何能实现相对独立功能的独创性表达都受保护,复制数量比例不影响侵权性质认定。(参考案例:2023-13-2-158-001、2015-18-2-158-002、2024-09-2-158-007、2023-13-2-158-007、2024-13-2-158-002、2024-13-2-158-003)
**举证责任**要讲清楚:原告要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且被告构成侵权;被告否认的也要提供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拒绝提供源代码且设计缺陷相同的,可推定实质性相同;妨害证据保全的法院可作不利推定;区块链存证要从平台资质、数据生成储存可靠性、完整性方法可靠性审查;未经公证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不能仅因未经公证否认证明力;不能仅凭水印认定权属。(参考案例:2023-09-2-158-019、2015-18-2-158-002、2026-18-2-164-001、2023-09-2-158-052、2023-09-2-158-014、2023-18-2-158-002)
## 建议的回答形态
1. 这事大概怎么看(先给结论倾向)。
2. 关键卡在哪里(核心争议点是什么)。
3. 现在最有用的证据是什么(告诉用户准备什么)。
4. 法院大概率会怎么判(结合裁判规则给出倾向性判断,标注入库编号)。
5. 主要风险是什么。
6. 下一步可以怎么做。
## 问答示例
**用户问:我发现我的文章被另一个公众号全文转载了,我能告他吗?**
通常可以。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文章属于侵害著作权行为。公众号尤其是商业运营的公众号,未经许可转载或抄袭他人作品,构成侵害著作权。即使对方标注了来源,只要没经过你许可,仍然构成侵权。对他人作品所表述的题材、主题、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等固然可以自由利用,但不能照搬他人描述相关内容的文字和表达方式。(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8-048)
你现在最该准备的是:你是文章作者的证据(底稿、首发记录、登记证书等)、对方转载的证据(截图、公证、链接)、你因此受到损失的证据。如果对方只是引用了少量内容并注明了出处,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全文转载一般不构成合理使用。
**用户问:我做了个电影解说的短视频,用了电影画面但配了自己的解说词,算侵权吗?**
有风险。利用他人电影作品制作发布网络短视频,如果只是简单替换对话内容或稍加置换内容,构成对原作品改编权的侵害。如果以不文明用语替换原著人物对话内容、污损人物形象、改变原著思想表达的,还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虽然短视频可能融入了你的创作,但如果使用了电影的核心表达内容且未获授权,大概率构成侵权。(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9-2-158-012、2024-09-2-158-017)
不过,如果只是适当引用少量画面用于评论、介绍,且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非商业用途、引用比例适当、不影响原作品市场),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商业性的电影解说短视频一般不构成合理使用。
**用户问:我们公司的软件被别人破解了序列号在用,能告他吗?**
可以。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保护软件的技术措施,破解序列号属于故意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序列号方式保护的软件,在被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能使用的,使用者应当证明权利来源正当。不能证明的,法院可以运用事实推定规则认定存在破解行为。另外,如果被告拒绝提供源代码,而两个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法院可以推定构成实质性相同。(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9-2-158-007、2015-18-2-158-002)
你现在最该准备的是: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序列号技术措施说明、对方使用破解版软件的证据(如截图、公证、证据保全申请)。
**用户问:我用AI生成了一篇文章,这篇文章有著作权吗?**
可能有,取决于生成过程中你的个性化投入。判断AI生成的文章是否有独创性,首先看是否独立创作且与已有作品有最低程度的差异,其次看文章的生成过程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如果你只是输入了一个简单的指令让AI自动生成,可能不构成作品。但如果你在生成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选择、修改、编排,体现了你的个性化判断,可能构成作品。关键在于"创作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智力活动,且与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有直接联系。(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8-005)
---
## 裁判规则知识库
以下是从人民法院案例库107个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入库案例中提炼的裁判规则。**全部107个入库案例均已覆盖。**
### 侵权认定(106案)
**1. 2026-18-2-164-001**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质性相似、妨害证据保全、不利后果
1.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软件著作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名称、版本号、权利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的,人民法院一般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以认定两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2.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害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包括认定未能依法保全的产品...。
**2. 2023-09-2-158-028**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定赔偿
未经许可在手机软件上提供针对涉案作品的回看功能,使得该软件用户在一定期间内可依据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观看涉案节目是一种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3. 2024-09-2-158-020** | 著作权权属、侵权、损害赔偿、违法所得、许可费
基于企业营业利润影响因素的复杂性以及知识产权价值的无形性,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以侵权获利方式计算赔偿数额时,主要依据权利人提交的侵权方获利证据,从侵权行为的具体样态出发,区分知识产权要素创造的价值和不可归因于该要素的其他价值,在利润中析出专属于具体被侵权作品贡献的专有价值。著作权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计算不仅仅是单纯的事实认定,而是需叠加对难以量化的作品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故可在着重考虑给予权利人充分...。
**4. 2023-09-2-158-037**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侵权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商誉受到贬损的情形下,对其要求刊登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
**5. 2023-09-2-158-016** | 著作权侵权、作品、独创性、有形形式
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以及在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方面进行分析判断。著作权法保护那些凝结了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归其所有,作者的智力劳动须借助于特定的形式予以传达,这是作品须具备有形形式的本质含义。
**6. 2024-09-2-158-012** | 著作权权属、侵权、著作权、电影作品、再创作
利用他人电影作品制作发布网络短视频,以不文明用语替换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污损原著作品人物形象,改变原著作品思想表达,应当认定网络短视频的制作者和发布者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害了原著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
**7. 2023-09-2-158-012** | 侵害作品放映权、视听作品、重新剪辑、创作意图
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有关作品认定标准,视听作品的片段就可以认定为独立的作品,给予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是否为片段及内容长短,并非判断该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定必要条件。
**8. 2023-09-2-158-043**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源同步技术、文本分类算法、“避风港”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和文本分类算法来实现用户内容在运营平台的快速接入和版块分发,在实现平台内容的高效管理时,也为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对侵权内容进行过滤提供可能性,故应结合法律规定、技术手段、获利模式、公众利益四个维度,基于网络数字信息和算法能力所提供的技术基础,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归责原则由“通知-删除”调整为“必要预防措施+删除”,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预防侵权必要技术措施时,由其...。
**9. 2024-09-2-158-01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美术作品、电影角色、衍生品开发
被诉侵权人以经转授权取得作品权利作为其合法来源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据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授权范围和期限对权利链条进行审查。作品使用权受让人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使用的,其作为商业主体,对于授权链条中相关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授权范围和期限应尽到较高的审查义务。
**10. 2015-18-2-158-002**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举证责任、侵权对比、缺陷性特征
在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且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目标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直接比对,则考虑到原告的客观举证难度,可以判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11. 2023-09-2-158-019** | 著作权侵权、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公开发表
原告提起侵害著作权之诉,其不仅应提交其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事实证据,同时还要提交被告构成侵权的事实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否认的,同样应就其否认的事实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以保证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12. 2017-18-2-158-002** | 著作权侵权、影视作品、历史题材、实质相似
1.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2.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
**13. 2023-09-2-158-048** | 著作权权属、侵权、微信公众号、侵权、独创性
微信公众号尤其是商业运营的公众号,未经许可转载或抄袭他人的作品,属于侵害著作权行为。对他人作品所表述的题材、主题、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固然可以自由利用,但却不能照搬他人描述相关题材、主题、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和表达方式。
**14. 2023-09-2-158-05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继承人、意思表示、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作者去世后,著作权由其继承人享有。另外,作者的继承人继承著作权后,其生前未放弃要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其去世后,作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向许可其使用作品的该继承人的继承人支付报酬。
**15. 2023-18-2-158-001**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侵权行为地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6. 2024-09-2-158-015** | 著作权权属、侵权、知识产权、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作者主张著作权,但对于其所自认的权利取得方式与《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事项不符时,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其权属来源。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作品底稿、原件、首次发表情况、创作过程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的,法院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17. 2023-09-2-158-042** | 著作权权属、侵权、文字作品、合同文本、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本案合同文本的主要贡献在于前瞻性解决实际问题,这些条款本身是根据合同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承包施工的实际情况而制作,但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优化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
**18. 2024-13-2-158-004**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网络用户、平台责任、直接实施
判断网络用户的内容提供行为能否视为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可从网络平台的性质、网络用户的身份及其与网络平台的关系、具体的被诉侵权行为内容等事实进行分析。如网络平台与网络用户之间存在管理或者控制关系,网络用户基于其管理员身份长期、稳定地从事与网络平台相关的发帖等行为,可以视为网络平台实施了该行为,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并不影响该行为性质的认定。
**19. 2015-18-2-158-001**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捆绑销售、技术保护措施、权利滥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机器读取以该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将其在软件上的竞争优势扩展到机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0. 2023-09-2-158-049** | 著作权侵权、权属、合作协议、出版合同
如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一致,自行与出版集团、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侵犯了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权利,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21. 2023-09-2-158-034** | 著作权权属、侵权、建筑作品、保护范围、侵害建筑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
1.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的保护,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剽窃、复制、发行等方式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即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不论此种使用是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还是工业产品中,亦即不受所使用载体的限制。2.在确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作为一个整体的著作...。
**22. 2023-09-2-158-052**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区块链、电子存证
对使用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从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予以审查。
**23. 2023-09-2-158-047** | 著作权权属、侵权、导航电子地图、地图作品
电子导航地图与其他地图一样,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地图作品予以保护。电子地图涉及海量信息,应选取恰当的侵权对比方法,对涉案作品进行个性化对比,以有效地对两个作品之间的异同进行认定。
**24. 2023-09-2-158-033** | 著作权权属、侵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以信托方式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权利,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
**25. 2025-09-2-158-001** | 民事不正当竞争、用户数据、数据权益、5G云游戏
对游戏用户原始数据的收集,并非游戏运营平台的专有权利。5G云游戏平台以获得用户授权的合法手段收集原始数据的行为,未损害游戏运营平台数据权益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6. 2023-09-2-158-025** | 著作权侵权、公有领域素材、创新、合理使用
1.审查利用公有领域素材加工、创作形成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时,应着重审查该作品是否体现了创作者对公有领域元素内容的取舍、选择和安排,融入了作者个性化的构思和意志,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表达。2.对本身包含公有领域元素的作品进行保护时,既应当注意保护作品作者对作品的创新,又应当注意保护其他创作者对公有领域素材的合理使用。
**27. 2023-13-2-158-001**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举证责任、源代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
**28. 2023-09-2-158-020** | 著作权侵权、版式设计、独创性、基本一致
图书和期刊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独立进行智力创作的版式设计,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保护。版式设计专用权不保护图书和期刊的内容。
**29. 2023-09-2-158-01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视听资料、自行取证、公证
当事人未经公证而自行录制取得的视听资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仅因其未经公证而直接否认其证明力。
**30. 2023-09-2-158-035**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
故意避开或破坏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网络用户明知系未经许可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软件而予以信息网络传播,经权利人合理方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上述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31. 2025-09-2-158-002** | 著作权权属、侵权、传统纹饰元素、实质性相似、保护时间认定
1.诉争作品系设计者将传统二方连续装饰图案经过挑选、变换并配以相应色彩融汇而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图案,整体构图展示出源自于设计者自身的个性印记,体现了设计者独特的智力选择和判断,达到了一定水平的智力创造高度,具有独创性。2.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与采用传统纹饰元素创作的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综合考量传统元素所占的比例及组合排列样式、颜色搭配等因素,注重对比分析二者在细节上差异。
**32. 2023-09-2-158-053** | 著作权权属、侵权、赔偿损失、时事新闻、创造性劳动
判断一则消息是否属于时事新闻,是否为著作权法所调整,应具体考察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新闻中的图片若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则应认为为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33. 2023-09-2-158-024** | 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作品元素、改编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对于侵犯改编权行为的认定,一般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即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等方面进行判断。
**34. 2023-09-2-158-026** | 著作权侵权、专利说明书附图、产品示意图、侵权比对
专利说明书附图是专利权人为表达专利技术方案而制作的产品大体结构和工作原理的平面图纸,若其在整体构图和布局安排上具有独创性,则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产品示意图。专利说明书附图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应当从图形作品的线条、结构、布局等构成要素方面加以判断,不能延伸到产品的技术方案。
**35. 2023-09-2-158-021** | 著作权侵权、书号、非法出版物、复制发行
但出版社卖书号给书商出版侵权图书,或出版社未经许可将其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书稿交给书商复制发行,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36. 2023-09-2-158-044** | 著作权权属、侵权、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原创性、侵权判定
1.以民间文学艺术为基础或者受民间文学艺术启发而再创作的作品,如果其中包含了作者个人创作的投入,具有了原创性,满足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应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2.关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侵权纠纷的认定,应遵循“接触+相似”的著作权侵权判定基本原理进行分析,先对“接触”的事实进行查明,再对“相似”问题进行判定。
**37. 2023-09-2-158-057** | 著作权权属、侵权、信息存储空间、主观过错、注意义务
审查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结合信息存储空间的客观现状、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作者与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商的纠纷情况等情节,审查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符合其身份、满足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范围内的措施。
**38. 2024-09-2-158-010**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电影作品、原作品作者、改编
但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使用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则应当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虽取得制片者许可,但未取得原作品作者授权的改编及演出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侵权并判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9. 2023-09-2-158-038** | 著作权权属、侵权、软件作品、委托创作、使用权限
受委托创作的软件作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就著作权的归属未作约定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就作品使用范围未作约定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软件作品,即有权通过软件客户端正常使用作品的各项功能,此外可基于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的目的,而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在软件作品委托创作的原有目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但无权将受托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作为技术成果加以利用。
**40. 2024-09-2-158-007** | 著作权、侵害计算机软件、破解软件技术保护措施、事实推定
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使用人破解著作权人软件序列号,系故意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而构成著作权侵权,是一种新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41. 2023-09-2-158-001** | 著作权权属、侵权、汇编作品、独创性、抄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以句型形式出现的汇编作品,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体现独创性的,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抄袭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在于所抄袭的部分是否可构成一个独立的作品,而在于抄袭的部分是否属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的内容。
**42. 2024-09-2-158-017** | 著作权权属、侵权、创作作品、再创作、改编权
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应当限于对作品思想、主题或属于公有领域内容的借鉴,而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擅自使用已有作品进行的再创作行为,比如简单改变已有作品的文体表达方式,并对作品内容稍加置换的行为,构成对已有作品改编权的侵害。
**43. 2023-13-2-158-004**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有著作权权利行使、协商
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合作作者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规定。原则上,共有著作权人应当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
**44. 2023-09-2-158-046** | 著作权权属、侵权、演绎作品、原作品作者、作品署名
演绎作品在使用原作品过程中不得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如对于作品署名不当造成相关公众对于原作品作者与其作品及相应的演绎作品关系产生误认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45. 2023-13-2-158-006**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措施有效性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是指在正常使用环境下能够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技术措施,并不要求该技术措施完全无法被避开或者破解。
**46. 2023-09-2-158-051** | 著作权权属、侵权、博客、数字化作品、合理使用
1.博客文章虽然以数字化形式发表或传播,但如果具备了法律所规定作品要件,则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2.除非有相反证据,博客上发表的文章著作权一般由发文的博客空间所有人享有。
**47. 2023-09-2-158-027** | 著作权权属、侵权、事实认定、权属确认、证据证明
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应以权属确认为前提,在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再审。
**48. 2024-09-2-158-008** | 著作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电子证据保全、法定赔偿
在办理证据保全过程中,一方面,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证据保全的条件,避免成为当事人获取证据的工具。另一方面,法院应当依法积极实施证据保全行为,及时使被告侵权的证据得以固定。
**49. 2023-09-2-158-040** | 著作权权属、侵权、接触、实质近似、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我国对于著作权实行的是自动保护和自愿登记原则,在作品登记程序中缺乏对于独创性的实质审查。在侵犯著作权纠纷中,被告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其享有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依据或者是提出原告与被告各自享有著作权的抗辩时,法院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对双方作品的独创性以及其他记载事项予以严格审查。
**50. 2023-13-2-158-007**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开源代码、GPL许可协议、后端代码
网站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工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属于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合的独立程序,即便前端代码使用了GPL协议项下的开源代码,后端代码也不受GPL协议约束,未经许可复制后端代码仍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
**51. 2025-13-2-158-003**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正常可比交易价
因此,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一般需要在正常可比交易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作为补偿性赔偿的数额或者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52. 2023-09-2-158-058**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效力认定
对原告使用智能手机拍摄的点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音乐电视的视频,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被更改过,同时结合原告拍摄的被告经营场所的照片、被告开具的消费单据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运用正常的逻辑推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各种因素足以认定被告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53. 2023-09-2-158-006**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权责任、权利处分、继续使用
在权利人未就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基于权利人免除侵权人此前使用其作品的侵权责任的行为,推导出权利人许可侵权人此后可以继续使用其作品的结论。
**54. 2023-13-2-158-003**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举证责任
著作权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在先软件界面高度近似,或者被诉侵权软件存在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能够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被诉侵权人接触主张权利软件的可能性较大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
**55. 2024-09-2-158-009**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侵权、网络服务商、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商对于其网站上发生过侵权诉讼的网络用户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可以视为主观过错的一种表现形态。
**56. 2023-09-2-158-008** | 侵害著作权、专有出版权、培训机构、有偿提供
培训学校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持有侵权复制品,并将侵权复制品有偿提供给参加培训的学员,属于对作品的发行。培训学校不能证明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属于未经许可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侵害了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57. 2024-09-2-158-018**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游戏作品、再创作
1.网络游戏的设计对于各种创作元素及其属性与数值的取舍、安排形成了特定对应关系,各系统之间组合而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达到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高度,并能够通过操作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连续动态画面方式对外呈现,此种具体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2.将独创性部分与游戏进行整体性保护,认定侵权人对独创性部分的复制仍构成对游戏整体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有利于制止“换皮”抄袭,实现对作品的充分保护和实质保...。
**58. 2025-13-2-158-001** | 著作权权属、侵权、仿冒、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双方当事人均上诉的民事案件中,一审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一审被告同意撤回起诉的同时亦请求撤回上诉的,在准许撤回起诉并撤销一审判决后,一审被告的上诉已缺乏相应基础,其撤回上诉已无实质性必要。
**59. 2023-13-2-158-005**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标的、合同目的
系争软件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标的的判断,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字面约定,而应考虑涉案合同的目的、系争软件与合同约定软件的关联性或者功能配套性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60. 2023-09-2-158-018** | 著作权侵权、实用艺术品、设计思路、著作权保护对象
设计思路以及相应的工艺方法并非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权利人不能通过著作权垄断相应的设计思路和工艺方法。他人可以采用同样的设计思路和工艺方法,设计并生产类似主题的产品,但不能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61. 2024-09-2-158-016**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指令集、思想表达二分法
指令集参考手册作为文字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除此以外,该文字作品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思想和功能本身均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具体而言,即使在构成作品的情况下,指令集的设计思路等属于技术方案、操作方法,不应纳入本案著作权侵权比对考虑范围。
**62. 2023-09-2-158-029** | 著作权权属、侵权、公证、再审裁定、适格原告
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若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的真实性,法院应将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作为认定依据。
**63. 2021-18-2-158-001** | 侵害著作权、实用艺术作品、实用性、艺术性
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
**64. 2023-09-2-158-041**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节目版权许可
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在数字电视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构成侵害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65. 2023-09-2-158-013** | 侵害作品改编权、游戏资源库、反编译
1.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不同的表达方式,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以其使用涉案小说文字独创性内容数量比重,来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技能、故事情节等元素,还要考虑该游戏所利用的小说中独创性的内容在该游戏中的所占比重。2.游戏软件通常包含游戏资源库,可以通过对游戏资源库文件进行反编译后,提取其中的内容与涉案小说的内容进行比对,以辅助确...。
**66. 2023-09-2-158-002** | 著作权权属、侵权、杂技艺术作品、独创性
1.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2.杂技艺术作品以动作为基本元素,技巧也通过具体动作展现,但杂技艺术作品并不保护技巧本身,通常也不保护特定的单个动作,而是保护具有一定艺术性的连贯动作的编排。
**67. 2024-13-2-158-003**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部分复制
计算机软件中任何能够实现相对独立功能的独创性表达均受著作权保护。复制的数量或者比例并不当然影响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
**68. 2023-13-2-158-002**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文档、举证责任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软件著作权人一般不能脱离文档所对应的计算机程序,单独就文档主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
**69. 2024-09-2-158-002**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源代码、目标代码
由于涉案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编写语言不同,不具备进行直接对比的条件,且从涉案产品芯片中只能读出二进制代码,与电子版源程序分属不同表达方式,无法进行直接对比。
**70. 2023-09-2-158-015** | 著作权侵权纠纷、模型、作品、歼十飞机
在判断是否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模型作品时,不能将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与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割裂开来适用。即仅仅满足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在不能同时满足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三要件的情况下,尚不能认定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模型作品。
**71. 2024-13-2-158-001**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开源协议、GPL
被诉侵权人仅以涉案软件开发者并未依据开源协议开源为由,抗辩其不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72. 2024-13-2-158-002**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开源代码、GPL开源协议、诉讼主体资格
开源软件的项目管理者对软件源代码的形成一般具有决定性作用。贡献者主动参与该开源项目应视为其默示同意项目管理者提起侵权之诉。
**73. 2024-09-2-158-019** | 著作权权属、侵权、传统角色形象、独创性、再创作
在审理涉及传统角色形象再创作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应当注重考量历史因素和现实认知,既要尊重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留存丰富的公有领域,促进我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弘扬和发展。在传统角色形象已较为定型成熟的情况下,再创作的空间往往较为狭窄,此时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结合该形象的发展历史和创作规律,对新作品所呈现出的不同于以往该角色形象的显著特征,作为独创性部分予以重点关注。
**74. 2023-09-2-158-004**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游戏画面、类电作品
1.游戏运行时在终端屏幕上呈现的画面集合或整体,若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且符合作品实质要求的,可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通过网络直播作品属于著作权利控制范畴,对著作权利的限制应符合正当性要求。
**75. 2023-09-2-158-022** | 著作权侵权、古籍点校本、作品、独创性思维表达
古籍点校本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从作品的要件出发,综合其是否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表达,且该种表达方式是否唯一或极为有限等因素进行考虑。
**76. 2023-09-2-158-017** |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商标使用、许可费用
1.考察侵害作品著作权的损害,应着眼于权利人因作品被侵权使用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使用作品而增加的收益。不同的侵权行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计算。
**77. 2017-18-2-158-001** | 著作权侵权、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78. 2023-18-2-158-002**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举证责任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79. 2023-09-2-158-011**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NFT数字作品、网络虚拟财产、平台注意义务
在NFT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阶段,NFT数字作品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此种获得既可以是不以受让为条件的在线浏览,也可以是在线受让之后的下载、浏览等方式,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
**80. 2023-09-2-158-005**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作品
1.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其次应当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
**81. 2024-09-2-158-021**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严格审查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性质。如被诉网站在内容上传端口、操作步骤、栏目分区、稿件名称等方面未对上传作品的主体进行明确区分,且被诉侵权主体未举证证明侵权内容确系由网络用户上传,则应当就其网站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82. 2023-09-2-158-023** | 著作权侵权、外国鉴定机构、中国法律、审查
中国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审查。
**83. 2023-09-2-158-036** | 著作权权属、侵权、实际损失、违法所得、赔偿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未举证其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法定赔偿。
**84. 2024-09-2-158-003**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知名游戏名称
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不能延及电影名称,但不否认游戏、电影等作品名称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文学创作自由也有边界,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知名游戏的名称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85. 2024-09-2-158-013**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表演权、演出组织者、证明责任分配
使用他人作品进行现场表演的,应由演出组织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86. 2023-09-2-158-031** | 著作权权属、侵权、信息网络传播、论文数据库、收录
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相关论文的行为系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不同于传统图书馆,运营公司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图书馆合理使用作品之范畴。如相关论文尚未发表,数据库收录行为亦已涉及对相关论文的发表,故数据库运营公司应取得相关论文著作权人之许可。
**87. 2025-13-2-158-002**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安装时间、创建时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鉴于权利软件价格中通常包括操作培训、技术支持、售后维护等服务,还可能因版本升级、销售数量、使用时间和人数、服务内容等因素存在差异和变化,故一般不宜直接据此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但可以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基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通常可以结合涉案软件的类型及其授权或销售价格、侵权人的主客观状态、被诉侵权软件安装的时间和数量综合考量。
**88. 2024-09-2-158-005** | 著作权权属、侵权、合理使用、教辅材料、适当引用
教辅材料配套教科书引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适当引用”合理使用,应结合教辅材料配套教科书使用的特性,综合考虑如下因素: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被控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被控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被控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等。“负面影响”主要指被控作品是否会因引用而对权利作品产生替代效应。
**89. 2024-09-2-158-004**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定赔偿、裁量性赔偿、主观恶意
在已有证据证实权利人实际损失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但无法精确计算损失数额的情况下,可以综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各项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以充分弥补权利人实际损失,实现全面赔偿。
**90. 2023-09-2-158-056** |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应用程序商店
经营者所经营的应用程序商店系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经营者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经营者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应认定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
**91. 2023-09-2-158-010** | 著作权权属、侵权、公有领域、独创性
即使书法文字造型借鉴了公有领域已有字体,但只要其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取舍、编排,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就应当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92. 2025-09-2-158-003** | 著作权权属、侵权、剧本杀、作品性质、损害赔偿考量
剧本杀通过一系列人物设置、场景营造、对话描写、情节串联等形成一个完整的故事,虽然其内容分散于人物手册及线索卡片中,但其核心仍是剧本,应当认定为系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文字作品。
**93. 2023-09-2-158-045** |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IPTV、合作、共同侵权
IPTV由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合作经营,其中一个经营者的服务器存储作品,另一个经营者为传播作品提供技术支持,二者通过分成共同获取经济利益,当IPTV合作经营提供的服务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两个以上网络服务经营者应承担合作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94. 2024-09-2-158-001** | 著作权权属、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新闻作品链接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媒体上使用其新闻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额时,应综合考虑其经营规模、影响力,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95. 2024-13-2-158-005**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比对、实质性相同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中,在权利人确因客观困难无法直接举证证明其侵权主张的情形下,若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比对,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包括软件存储介质内容、安装目录、运行状况及软件署名信息、所用言语等在内的现有证据,合理推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同。
**96. 2023-09-2-158-007** | 侵害著作权、侵权认定、许可、追认行为
音著协和音集协为解决筹建新收费体系过渡期中产生的相关问题而签订《合作备忘录》应当认为合法有效。但是,在著作权权利人就被诉侵权行为取证时,该被诉侵权行为并未经过音集协或音著协许可的,即使音集协或音著协在后与被诉侵权行为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追认被诉侵权行为的合法性,在权利人不认可的情况下,该追认行为不能改变被诉侵权行为侵害著作权的认定。
**97. 2023-09-2-158-055**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听声识剧、作品的完整度
1.以AI技术识别音源,调取与他人影视剧中对应音源的时长片段提供给用户,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他人影视剧片段,仍属于向公众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影视剧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的公众通过信息网络获得作品应理解为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公众实际获得作品的情况因存在涉及信息网络的软、硬件设备或者公众个人选择等差异而不同,不能以公众实际获得作品或者得作品的完整度来判断向公众提供作品行为。
**98. 2024-13-2-158-007**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游戏软件侵权判断、代码对比
在无法进行软件代码比对时,网络游戏软件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可以结合游戏软件的用途和特点,从被诉侵权游戏软件与权利软件在标题、简介信息、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节、商业标识等方面的一致性综合分析判断。
**99. 2023-09-2-158-032** | 著作权权属、侵权、计算机软件、地域性、赔偿数额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100. 2024-09-2-158-006**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
对于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判断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可以将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否不正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作为基本判断因素。
**101. 2023-09-2-158-030** | 著作权侵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强制缔约义务、许可使用合同
在具备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使用者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使用者提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以合理条件与其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抗辩事实进行审理。
**102. 2023-09-2-158-039** | 著作权权属、侵权、建筑作品、独创性、停止侵权方式
1.关于建筑作品的独创性认定,人民法院应综合分析涉案作品特征,对于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的建筑,应认定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达而非思想,建筑作品的保护亦应限于其外观和造型,而不包含建筑物内部的装潢特征和结构特征。
**103. 2023-09-2-158-050** | 著作权权属、侵权、设计图、实质相同、继续使用
在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中,如果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设计图且没有证据证明其违约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另行与后设计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并将原设计图提供给后设计单位,后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图与原设计图实质相同的,不能视为建设单位在约定工程项目范围内对图纸作品的继续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设计单位的著作权。
**104. 2024-09-2-158-011** | 著作权权属、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使用
判断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作品缩略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使用目的和方式、是否构成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作品、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及是否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对于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作品缩略图的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未...。
**105. 2023-09-2-158-009** | 侵犯著作权纠纷、作品表演权、著作权继承人、诉权行使
著作权继承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如果著作权继承人就诉权行使已事先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必须由全部继承人共同作出决定,方能实施相关诉讼行为,部分继承人违反协议约定而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106. 2024-13-2-158-006** | 著作权权属、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维权、批量维权
权利人因著作权侵权行为而提起大量诉讼,其整体诉讼维权情况,可以作为具体案件中损害赔偿和维权费用合理开支计算的考量因素,并在区分维权对象和被诉行为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判赔数额,避免判赔数额与损害程度不相称,甚至权利人重复获取损害赔偿。
### 独创性与作品认定(83案)
**1. 2026-18-2-164-001**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质性相似、妨害证据保全、不利后果
1.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软件著作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名称、版本号、权利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的,人民法院一般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以认定两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2.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害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包括认定未能依法保全的产品...。
**2. 2023-09-2-158-028**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定赔偿
未经许可在手机软件上提供针对涉案作品的回看功能,使得该软件用户在一定期间内可依据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观看涉案节目是一种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3. 2024-09-2-158-020** | 著作权权属、侵权、损害赔偿、违法所得、许可费
基于企业营业利润影响因素的复杂性以及知识产权价值的无形性,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以侵权获利方式计算赔偿数额时,主要依据权利人提交的侵权方获利证据,从侵权行为的具体样态出发,区分知识产权要素创造的价值和不可归因于该要素的其他价值,在利润中析出专属于具体被侵权作品贡献的专有价值。著作权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计算不仅仅是单纯的事实认定,而是需叠加对难以量化的作品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故可在着重考虑给予权利人充分...。
**4. 2023-09-2-158-003** | 委托作品、法人作品、代表单位意志、完成借调工作任务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作者是代表单位意志进行创作或者是为完成借调工作任务而创作作品的情况下,涉案作品不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作品或者特殊职务作品。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是受委托创作的,可认定为委托作品。
**5. 2023-09-2-158-037**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侵权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商誉受到贬损的情形下,对其要求刊登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
**6. 2023-09-2-158-016** | 著作权侵权、作品、独创性、有形形式
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以及在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方面进行分析判断。著作权法保护那些凝结了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归其所有,作者的智力劳动须借助于特定的形式予以传达,这是作品须具备有形形式的本质含义。
**7. 2024-09-2-158-012** | 著作权权属、侵权、著作权、电影作品、再创作
利用他人电影作品制作发布网络短视频,以不文明用语替换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污损原著作品人物形象,改变原著作品思想表达,应当认定网络短视频的制作者和发布者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害了原著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
**8. 2023-09-2-158-012** | 侵害作品放映权、视听作品、重新剪辑、创作意图
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有关作品认定标准,视听作品的片段就可以认定为独立的作品,给予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是否为片段及内容长短,并非判断该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定必要条件。
**9. 2023-09-2-158-043**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源同步技术、文本分类算法、“避风港”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和文本分类算法来实现用户内容在运营平台的快速接入和版块分发,在实现平台内容的高效管理时,也为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对侵权内容进行过滤提供可能性,故应结合法律规定、技术手段、获利模式、公众利益四个维度,基于网络数字信息和算法能力所提供的技术基础,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归责原则由“通知-删除”调整为“必要预防措施+删除”,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预防侵权必要技术措施时,由其...。
**10. 2024-09-2-158-01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美术作品、电影角色、衍生品开发
被诉侵权人以经转授权取得作品权利作为其合法来源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据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授权范围和期限对权利链条进行审查。作品使用权受让人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使用的,其作为商业主体,对于授权链条中相关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授权范围和期限应尽到较高的审查义务。
**11. 2023-09-2-158-019** | 著作权侵权、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公开发表
原告提起侵害著作权之诉,其不仅应提交其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事实证据,同时还要提交被告构成侵权的事实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否认的,同样应就其否认的事实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以保证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12. 2017-18-2-158-002** | 著作权侵权、影视作品、历史题材、实质相似
1.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2.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
**13. 2023-09-2-158-048** | 著作权权属、侵权、微信公众号、侵权、独创性
微信公众号尤其是商业运营的公众号,未经许可转载或抄袭他人的作品,属于侵害著作权行为。对他人作品所表述的题材、主题、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固然可以自由利用,但却不能照搬他人描述相关题材、主题、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和表达方式。
**14. 2023-09-2-158-05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继承人、意思表示、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作者去世后,著作权由其继承人享有。另外,作者的继承人继承著作权后,其生前未放弃要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其去世后,作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向许可其使用作品的该继承人的继承人支付报酬。
**15. 2023-18-2-158-001**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侵权行为地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6. 2024-09-2-158-015** | 著作权权属、侵权、知识产权、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作者主张著作权,但对于其所自认的权利取得方式与《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事项不符时,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其权属来源。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作品底稿、原件、首次发表情况、创作过程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的,法院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17. 2023-09-2-158-042** | 著作权权属、侵权、文字作品、合同文本、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本案合同文本的主要贡献在于前瞻性解决实际问题,这些条款本身是根据合同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承包施工的实际情况而制作,但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优化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
**18. 2024-13-2-158-004**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网络用户、平台责任、直接实施
判断网络用户的内容提供行为能否视为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可从网络平台的性质、网络用户的身份及其与网络平台的关系、具体的被诉侵权行为内容等事实进行分析。如网络平台与网络用户之间存在管理或者控制关系,网络用户基于其管理员身份长期、稳定地从事与网络平台相关的发帖等行为,可以视为网络平台实施了该行为,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并不影响该行为性质的认定。
**19. 2023-09-2-158-049** | 著作权侵权、权属、合作协议、出版合同
如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一致,自行与出版集团、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侵犯了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权利,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20. 2023-09-2-158-034** | 著作权权属、侵权、建筑作品、保护范围、侵害建筑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
1.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的保护,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剽窃、复制、发行等方式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即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不论此种使用是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还是工业产品中,亦即不受所使用载体的限制。2.在确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作为一个整体的著作...。
**21. 2023-09-2-158-052**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区块链、电子存证
对使用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从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予以审查。
**22. 2023-09-2-158-047** | 著作权权属、侵权、导航电子地图、地图作品
电子导航地图与其他地图一样,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地图作品予以保护。电子地图涉及海量信息,应选取恰当的侵权对比方法,对涉案作品进行个性化对比,以有效地对两个作品之间的异同进行认定。
**23. 2023-09-2-158-033** | 著作权权属、侵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以信托方式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权利,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
**24. 2023-09-2-158-025** | 著作权侵权、公有领域素材、创新、合理使用
1.审查利用公有领域素材加工、创作形成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时,应着重审查该作品是否体现了创作者对公有领域元素内容的取舍、选择和安排,融入了作者个性化的构思和意志,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表达。2.对本身包含公有领域元素的作品进行保护时,既应当注意保护作品作者对作品的创新,又应当注意保护其他创作者对公有领域素材的合理使用。
**25. 2023-09-2-158-020** | 著作权侵权、版式设计、独创性、基本一致
图书和期刊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独立进行智力创作的版式设计,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保护。版式设计专用权不保护图书和期刊的内容。
**26. 2023-09-2-158-01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视听资料、自行取证、公证
当事人未经公证而自行录制取得的视听资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仅因其未经公证而直接否认其证明力。
**27. 2025-09-2-158-002** | 著作权权属、侵权、传统纹饰元素、实质性相似、保护时间认定
1.诉争作品系设计者将传统二方连续装饰图案经过挑选、变换并配以相应色彩融汇而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图案,整体构图展示出源自于设计者自身的个性印记,体现了设计者独特的智力选择和判断,达到了一定水平的智力创造高度,具有独创性。2.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与采用传统纹饰元素创作的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综合考量传统元素所占的比例及组合排列样式、颜色搭配等因素,注重对比分析二者在细节上差异。
**28. 2023-09-2-158-053** | 著作权权属、侵权、赔偿损失、时事新闻、创造性劳动
判断一则消息是否属于时事新闻,是否为著作权法所调整,应具体考察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新闻中的图片若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则应认为为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29. 2023-09-2-158-024** | 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作品元素、改编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对于侵犯改编权行为的认定,一般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即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等方面进行判断。
**30. 2023-09-2-158-026** | 著作权侵权、专利说明书附图、产品示意图、侵权比对
专利说明书附图是专利权人为表达专利技术方案而制作的产品大体结构和工作原理的平面图纸,若其在整体构图和布局安排上具有独创性,则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产品示意图。专利说明书附图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应当从图形作品的线条、结构、布局等构成要素方面加以判断,不能延伸到产品的技术方案。
**31. 2023-09-2-158-044** | 著作权权属、侵权、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原创性、侵权判定
1.以民间文学艺术为基础或者受民间文学艺术启发而再创作的作品,如果其中包含了作者个人创作的投入,具有了原创性,满足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应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2.关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侵权纠纷的认定,应遵循“接触+相似”的著作权侵权判定基本原理进行分析,先对“接触”的事实进行查明,再对“相似”问题进行判定。
**32. 2023-09-2-158-057** | 著作权权属、侵权、信息存储空间、主观过错、注意义务
审查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结合信息存储空间的客观现状、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作者与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商的纠纷情况等情节,审查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符合其身份、满足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范围内的措施。
**33. 2024-09-2-158-010**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电影作品、原作品作者、改编
但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使用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则应当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虽取得制片者许可,但未取得原作品作者授权的改编及演出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侵权并判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4. 2023-09-2-158-038** | 著作权权属、侵权、软件作品、委托创作、使用权限
受委托创作的软件作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就著作权的归属未作约定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就作品使用范围未作约定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软件作品,即有权通过软件客户端正常使用作品的各项功能,此外可基于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的目的,而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在软件作品委托创作的原有目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但无权将受托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作为技术成果加以利用。
**35. 2024-09-2-158-007** | 著作权、侵害计算机软件、破解软件技术保护措施、事实推定
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使用人破解著作权人软件序列号,系故意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而构成著作权侵权,是一种新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36. 2023-09-2-158-001** | 著作权权属、侵权、汇编作品、独创性、抄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以句型形式出现的汇编作品,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体现独创性的,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抄袭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在于所抄袭的部分是否可构成一个独立的作品,而在于抄袭的部分是否属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的内容。
**37. 2024-09-2-158-017** | 著作权权属、侵权、创作作品、再创作、改编权
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应当限于对作品思想、主题或属于公有领域内容的借鉴,而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擅自使用已有作品进行的再创作行为,比如简单改变已有作品的文体表达方式,并对作品内容稍加置换的行为,构成对已有作品改编权的侵害。
**38. 2023-13-2-158-004**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有著作权权利行使、协商
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合作作者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规定。原则上,共有著作权人应当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
**39. 2023-09-2-158-046** | 著作权权属、侵权、演绎作品、原作品作者、作品署名
演绎作品在使用原作品过程中不得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如对于作品署名不当造成相关公众对于原作品作者与其作品及相应的演绎作品关系产生误认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40. 2023-09-2-158-051** | 著作权权属、侵权、博客、数字化作品、合理使用
1.博客文章虽然以数字化形式发表或传播,但如果具备了法律所规定作品要件,则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2.除非有相反证据,博客上发表的文章著作权一般由发文的博客空间所有人享有。
**41. 2023-09-2-158-027** | 著作权权属、侵权、事实认定、权属确认、证据证明
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应以权属确认为前提,在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再审。
**42. 2023-09-2-158-040** | 著作权权属、侵权、接触、实质近似、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我国对于著作权实行的是自动保护和自愿登记原则,在作品登记程序中缺乏对于独创性的实质审查。在侵犯著作权纠纷中,被告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其享有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依据或者是提出原告与被告各自享有著作权的抗辩时,法院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对双方作品的独创性以及其他记载事项予以严格审查。
**43. 2023-09-2-158-058**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效力认定
对原告使用智能手机拍摄的点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音乐电视的视频,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被更改过,同时结合原告拍摄的被告经营场所的照片、被告开具的消费单据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运用正常的逻辑推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各种因素足以认定被告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44. 2023-09-2-158-006**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权责任、权利处分、继续使用
在权利人未就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基于权利人免除侵权人此前使用其作品的侵权责任的行为,推导出权利人许可侵权人此后可以继续使用其作品的结论。
**45. 2024-09-2-158-009**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侵权、网络服务商、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商对于其网站上发生过侵权诉讼的网络用户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可以视为主观过错的一种表现形态。
**46. 2023-09-2-158-008** | 侵害著作权、专有出版权、培训机构、有偿提供
培训学校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持有侵权复制品,并将侵权复制品有偿提供给参加培训的学员,属于对作品的发行。培训学校不能证明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属于未经许可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侵害了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47. 2024-09-2-158-018**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游戏作品、再创作
1.网络游戏的设计对于各种创作元素及其属性与数值的取舍、安排形成了特定对应关系,各系统之间组合而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达到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高度,并能够通过操作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连续动态画面方式对外呈现,此种具体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2.将独创性部分与游戏进行整体性保护,认定侵权人对独创性部分的复制仍构成对游戏整体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有利于制止“换皮”抄袭,实现对作品的充分保护和实质保...。
**48. 2023-09-2-158-018** | 著作权侵权、实用艺术品、设计思路、著作权保护对象
设计思路以及相应的工艺方法并非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权利人不能通过著作权垄断相应的设计思路和工艺方法。他人可以采用同样的设计思路和工艺方法,设计并生产类似主题的产品,但不能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49. 2024-09-2-158-016**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指令集、思想表达二分法
指令集参考手册作为文字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除此以外,该文字作品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思想和功能本身均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具体而言,即使在构成作品的情况下,指令集的设计思路等属于技术方案、操作方法,不应纳入本案著作权侵权比对考虑范围。
**50. 2023-09-2-158-029** | 著作权权属、侵权、公证、再审裁定、适格原告
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若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的真实性,法院应将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作为认定依据。
**51. 2021-18-2-158-001** | 侵害著作权、实用艺术作品、实用性、艺术性
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
**52. 2023-09-2-158-041**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节目版权许可
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在数字电视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构成侵害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53. 2023-09-2-158-013** | 侵害作品改编权、游戏资源库、反编译
1.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不同的表达方式,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以其使用涉案小说文字独创性内容数量比重,来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技能、故事情节等元素,还要考虑该游戏所利用的小说中独创性的内容在该游戏中的所占比重。2.游戏软件通常包含游戏资源库,可以通过对游戏资源库文件进行反编译后,提取其中的内容与涉案小说的内容进行比对,以辅助确...。
**54. 2023-09-2-158-002** | 著作权权属、侵权、杂技艺术作品、独创性
1.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2.杂技艺术作品以动作为基本元素,技巧也通过具体动作展现,但杂技艺术作品并不保护技巧本身,通常也不保护特定的单个动作,而是保护具有一定艺术性的连贯动作的编排。
**55. 2024-13-2-158-003**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部分复制
计算机软件中任何能够实现相对独立功能的独创性表达均受著作权保护。复制的数量或者比例并不当然影响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
**56. 2024-09-2-158-002**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源代码、目标代码
由于涉案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编写语言不同,不具备进行直接对比的条件,且从涉案产品芯片中只能读出二进制代码,与电子版源程序分属不同表达方式,无法进行直接对比。
**57. 2023-09-2-158-015** | 著作权侵权纠纷、模型、作品、歼十飞机
在判断是否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模型作品时,不能将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与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割裂开来适用。即仅仅满足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在不能同时满足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三要件的情况下,尚不能认定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模型作品。
**58. 2024-13-2-158-001**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开源协议、GPL
被诉侵权人仅以涉案软件开发者并未依据开源协议开源为由,抗辩其不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59. 2024-09-2-158-019** | 著作权权属、侵权、传统角色形象、独创性、再创作
在审理涉及传统角色形象再创作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应当注重考量历史因素和现实认知,既要尊重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留存丰富的公有领域,促进我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弘扬和发展。在传统角色形象已较为定型成熟的情况下,再创作的空间往往较为狭窄,此时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结合该形象的发展历史和创作规律,对新作品所呈现出的不同于以往该角色形象的显著特征,作为独创性部分予以重点关注。
**60. 2023-09-2-158-004**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游戏画面、类电作品
1.游戏运行时在终端屏幕上呈现的画面集合或整体,若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且符合作品实质要求的,可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通过网络直播作品属于著作权利控制范畴,对著作权利的限制应符合正当性要求。
**61. 2023-09-2-158-022** | 著作权侵权、古籍点校本、作品、独创性思维表达
古籍点校本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从作品的要件出发,综合其是否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表达,且该种表达方式是否唯一或极为有限等因素进行考虑。
**62. 2023-09-2-158-017** |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商标使用、许可费用
1.考察侵害作品著作权的损害,应着眼于权利人因作品被侵权使用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使用作品而增加的收益。不同的侵权行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计算。
**63. 2017-18-2-158-001** | 著作权侵权、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64. 2023-18-2-158-002**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举证责任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65. 2023-09-2-158-011**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NFT数字作品、网络虚拟财产、平台注意义务
在NFT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阶段,NFT数字作品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此种获得既可以是不以受让为条件的在线浏览,也可以是在线受让之后的下载、浏览等方式,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
**66. 2023-09-2-158-005**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作品
1.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其次应当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
**67. 2024-09-2-158-021**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严格审查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性质。如被诉网站在内容上传端口、操作步骤、栏目分区、稿件名称等方面未对上传作品的主体进行明确区分,且被诉侵权主体未举证证明侵权内容确系由网络用户上传,则应当就其网站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68. 2024-09-2-158-003**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知名游戏名称
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不能延及电影名称,但不否认游戏、电影等作品名称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文学创作自由也有边界,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知名游戏的名称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69. 2024-09-2-158-013**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表演权、演出组织者、证明责任分配
使用他人作品进行现场表演的,应由演出组织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70. 2023-09-2-158-031** | 著作权权属、侵权、信息网络传播、论文数据库、收录
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相关论文的行为系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不同于传统图书馆,运营公司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图书馆合理使用作品之范畴。如相关论文尚未发表,数据库收录行为亦已涉及对相关论文的发表,故数据库运营公司应取得相关论文著作权人之许可。
**71. 2024-09-2-158-005** | 著作权权属、侵权、合理使用、教辅材料、适当引用
教辅材料配套教科书引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适当引用”合理使用,应结合教辅材料配套教科书使用的特性,综合考虑如下因素: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被控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被控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被控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等。“负面影响”主要指被控作品是否会因引用而对权利作品产生替代效应。
**72. 2023-09-2-158-010** | 著作权权属、侵权、公有领域、独创性
即使书法文字造型借鉴了公有领域已有字体,但只要其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取舍、编排,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就应当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73. 2025-09-2-158-003** | 著作权权属、侵权、剧本杀、作品性质、损害赔偿考量
剧本杀通过一系列人物设置、场景营造、对话描写、情节串联等形成一个完整的故事,虽然其内容分散于人物手册及线索卡片中,但其核心仍是剧本,应当认定为系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文字作品。
**74. 2023-09-2-158-045** |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IPTV、合作、共同侵权
IPTV由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合作经营,其中一个经营者的服务器存储作品,另一个经营者为传播作品提供技术支持,二者通过分成共同获取经济利益,当IPTV合作经营提供的服务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两个以上网络服务经营者应承担合作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75. 2024-09-2-158-001** | 著作权权属、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新闻作品链接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媒体上使用其新闻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额时,应综合考虑其经营规模、影响力,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76. 2023-09-2-158-055**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听声识剧、作品的完整度
1.以AI技术识别音源,调取与他人影视剧中对应音源的时长片段提供给用户,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他人影视剧片段,仍属于向公众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影视剧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的公众通过信息网络获得作品应理解为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公众实际获得作品的情况因存在涉及信息网络的软、硬件设备或者公众个人选择等差异而不同,不能以公众实际获得作品或者得作品的完整度来判断向公众提供作品行为。
**77. 2024-13-2-158-007**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游戏软件侵权判断、代码对比
在无法进行软件代码比对时,网络游戏软件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可以结合游戏软件的用途和特点,从被诉侵权游戏软件与权利软件在标题、简介信息、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节、商业标识等方面的一致性综合分析判断。
**78. 2023-09-2-158-032** | 著作权权属、侵权、计算机软件、地域性、赔偿数额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79. 2023-09-2-158-030** | 著作权侵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强制缔约义务、许可使用合同
在具备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使用者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使用者提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以合理条件与其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抗辩事实进行审理。
**80. 2023-09-2-158-039** | 著作权权属、侵权、建筑作品、独创性、停止侵权方式
1.关于建筑作品的独创性认定,人民法院应综合分析涉案作品特征,对于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的建筑,应认定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达而非思想,建筑作品的保护亦应限于其外观和造型,而不包含建筑物内部的装潢特征和结构特征。
**81. 2023-09-2-158-050** | 著作权权属、侵权、设计图、实质相同、继续使用
在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中,如果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设计图且没有证据证明其违约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另行与后设计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并将原设计图提供给后设计单位,后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图与原设计图实质相同的,不能视为建设单位在约定工程项目范围内对图纸作品的继续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设计单位的著作权。
**82. 2024-09-2-158-011** | 著作权权属、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使用
判断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作品缩略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使用目的和方式、是否构成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作品、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及是否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对于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作品缩略图的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未...。
**83. 2023-09-2-158-009** | 侵犯著作权纠纷、作品表演权、著作权继承人、诉权行使
著作权继承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如果著作权继承人就诉权行使已事先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必须由全部继承人共同作出决定,方能实施相关诉讼行为,部分继承人违反协议约定而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 权属确认(81案)
**1. 2026-18-2-164-001**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质性相似、妨害证据保全、不利后果
1.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软件著作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名称、版本号、权利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的,人民法院一般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以认定两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2.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害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包括认定未能依法保全的产品...。
**2. 2023-09-2-158-028**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定赔偿
未经许可在手机软件上提供针对涉案作品的回看功能,使得该软件用户在一定期间内可依据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观看涉案节目是一种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3. 2024-09-2-158-020** | 著作权权属、侵权、损害赔偿、违法所得、许可费
基于企业营业利润影响因素的复杂性以及知识产权价值的无形性,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以侵权获利方式计算赔偿数额时,主要依据权利人提交的侵权方获利证据,从侵权行为的具体样态出发,区分知识产权要素创造的价值和不可归因于该要素的其他价值,在利润中析出专属于具体被侵权作品贡献的专有价值。著作权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计算不仅仅是单纯的事实认定,而是需叠加对难以量化的作品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故可在着重考虑给予权利人充分...。
**4. 2023-09-2-158-003** | 委托作品、法人作品、代表单位意志、完成借调工作任务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作者是代表单位意志进行创作或者是为完成借调工作任务而创作作品的情况下,涉案作品不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作品或者特殊职务作品。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是受委托创作的,可认定为委托作品。
**5. 2023-09-2-158-037**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侵权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商誉受到贬损的情形下,对其要求刊登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
**6. 2023-09-2-158-016** | 著作权侵权、作品、独创性、有形形式
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以及在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方面进行分析判断。著作权法保护那些凝结了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归其所有,作者的智力劳动须借助于特定的形式予以传达,这是作品须具备有形形式的本质含义。
**7. 2024-09-2-158-012** | 著作权权属、侵权、著作权、电影作品、再创作
利用他人电影作品制作发布网络短视频,以不文明用语替换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污损原著作品人物形象,改变原著作品思想表达,应当认定网络短视频的制作者和发布者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害了原著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
**8. 2023-09-2-158-043**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源同步技术、文本分类算法、“避风港”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和文本分类算法来实现用户内容在运营平台的快速接入和版块分发,在实现平台内容的高效管理时,也为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对侵权内容进行过滤提供可能性,故应结合法律规定、技术手段、获利模式、公众利益四个维度,基于网络数字信息和算法能力所提供的技术基础,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归责原则由“通知-删除”调整为“必要预防措施+删除”,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预防侵权必要技术措施时,由其...。
**9. 2024-09-2-158-01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美术作品、电影角色、衍生品开发
被诉侵权人以经转授权取得作品权利作为其合法来源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据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授权范围和期限对权利链条进行审查。作品使用权受让人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使用的,其作为商业主体,对于授权链条中相关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授权范围和期限应尽到较高的审查义务。
**10. 2023-09-2-158-019** | 著作权侵权、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公开发表
原告提起侵害著作权之诉,其不仅应提交其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事实证据,同时还要提交被告构成侵权的事实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否认的,同样应就其否认的事实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以保证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11. 2017-18-2-158-002** | 著作权侵权、影视作品、历史题材、实质相似
1.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2.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
**12. 2023-09-2-158-048** | 著作权权属、侵权、微信公众号、侵权、独创性
微信公众号尤其是商业运营的公众号,未经许可转载或抄袭他人的作品,属于侵害著作权行为。对他人作品所表述的题材、主题、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固然可以自由利用,但却不能照搬他人描述相关题材、主题、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和表达方式。
**13. 2023-09-2-158-05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继承人、意思表示、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作者去世后,著作权由其继承人享有。另外,作者的继承人继承著作权后,其生前未放弃要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其去世后,作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向许可其使用作品的该继承人的继承人支付报酬。
**14. 2024-09-2-158-015** | 著作权权属、侵权、知识产权、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作者主张著作权,但对于其所自认的权利取得方式与《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事项不符时,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其权属来源。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作品底稿、原件、首次发表情况、创作过程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的,法院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15. 2023-09-2-158-042** | 著作权权属、侵权、文字作品、合同文本、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本案合同文本的主要贡献在于前瞻性解决实际问题,这些条款本身是根据合同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承包施工的实际情况而制作,但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优化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
**16. 2015-18-2-158-001**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捆绑销售、技术保护措施、权利滥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机器读取以该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将其在软件上的竞争优势扩展到机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7. 2023-09-2-158-049** | 著作权侵权、权属、合作协议、出版合同
如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一致,自行与出版集团、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侵犯了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权利,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18. 2023-09-2-158-034** | 著作权权属、侵权、建筑作品、保护范围、侵害建筑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
1.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的保护,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剽窃、复制、发行等方式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即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不论此种使用是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还是工业产品中,亦即不受所使用载体的限制。2.在确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作为一个整体的著作...。
**19. 2023-09-2-158-047** | 著作权权属、侵权、导航电子地图、地图作品
电子导航地图与其他地图一样,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地图作品予以保护。电子地图涉及海量信息,应选取恰当的侵权对比方法,对涉案作品进行个性化对比,以有效地对两个作品之间的异同进行认定。
**20. 2023-09-2-158-033** | 著作权权属、侵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以信托方式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权利,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
**21. 2025-09-2-158-001** | 民事不正当竞争、用户数据、数据权益、5G云游戏
对游戏用户原始数据的收集,并非游戏运营平台的专有权利。5G云游戏平台以获得用户授权的合法手段收集原始数据的行为,未损害游戏运营平台数据权益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2. 2023-09-2-158-025** | 著作权侵权、公有领域素材、创新、合理使用
1.审查利用公有领域素材加工、创作形成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时,应着重审查该作品是否体现了创作者对公有领域元素内容的取舍、选择和安排,融入了作者个性化的构思和意志,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表达。2.对本身包含公有领域元素的作品进行保护时,既应当注意保护作品作者对作品的创新,又应当注意保护其他创作者对公有领域素材的合理使用。
**23. 2023-09-2-158-01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视听资料、自行取证、公证
当事人未经公证而自行录制取得的视听资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仅因其未经公证而直接否认其证明力。
**24. 2023-09-2-158-035**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
故意避开或破坏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网络用户明知系未经许可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软件而予以信息网络传播,经权利人合理方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上述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25. 2025-09-2-158-002** | 著作权权属、侵权、传统纹饰元素、实质性相似、保护时间认定
1.诉争作品系设计者将传统二方连续装饰图案经过挑选、变换并配以相应色彩融汇而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图案,整体构图展示出源自于设计者自身的个性印记,体现了设计者独特的智力选择和判断,达到了一定水平的智力创造高度,具有独创性。2.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与采用传统纹饰元素创作的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综合考量传统元素所占的比例及组合排列样式、颜色搭配等因素,注重对比分析二者在细节上差异。
**26. 2023-09-2-158-053** | 著作权权属、侵权、赔偿损失、时事新闻、创造性劳动
判断一则消息是否属于时事新闻,是否为著作权法所调整,应具体考察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新闻中的图片若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则应认为为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27. 2023-09-2-158-024** | 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作品元素、改编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对于侵犯改编权行为的认定,一般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即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等方面进行判断。
**28. 2023-09-2-158-021** | 著作权侵权、书号、非法出版物、复制发行
但出版社卖书号给书商出版侵权图书,或出版社未经许可将其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书稿交给书商复制发行,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29. 2023-09-2-158-044** | 著作权权属、侵权、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原创性、侵权判定
1.以民间文学艺术为基础或者受民间文学艺术启发而再创作的作品,如果其中包含了作者个人创作的投入,具有了原创性,满足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应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2.关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侵权纠纷的认定,应遵循“接触+相似”的著作权侵权判定基本原理进行分析,先对“接触”的事实进行查明,再对“相似”问题进行判定。
**30. 2023-09-2-158-057** | 著作权权属、侵权、信息存储空间、主观过错、注意义务
审查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结合信息存储空间的客观现状、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作者与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商的纠纷情况等情节,审查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符合其身份、满足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范围内的措施。
**31. 2024-09-2-158-010**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电影作品、原作品作者、改编
但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使用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则应当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虽取得制片者许可,但未取得原作品作者授权的改编及演出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侵权并判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2. 2023-09-2-158-038** | 著作权权属、侵权、软件作品、委托创作、使用权限
受委托创作的软件作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就著作权的归属未作约定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就作品使用范围未作约定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软件作品,即有权通过软件客户端正常使用作品的各项功能,此外可基于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的目的,而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在软件作品委托创作的原有目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但无权将受托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作为技术成果加以利用。
**33. 2024-09-2-158-007** | 著作权、侵害计算机软件、破解软件技术保护措施、事实推定
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使用人破解著作权人软件序列号,系故意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而构成著作权侵权,是一种新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34. 2023-09-2-158-001** | 著作权权属、侵权、汇编作品、独创性、抄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以句型形式出现的汇编作品,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体现独创性的,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抄袭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在于所抄袭的部分是否可构成一个独立的作品,而在于抄袭的部分是否属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的内容。
**35. 2024-09-2-158-017** | 著作权权属、侵权、创作作品、再创作、改编权
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应当限于对作品思想、主题或属于公有领域内容的借鉴,而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擅自使用已有作品进行的再创作行为,比如简单改变已有作品的文体表达方式,并对作品内容稍加置换的行为,构成对已有作品改编权的侵害。
**36. 2023-13-2-158-004**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有著作权权利行使、协商
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合作作者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规定。原则上,共有著作权人应当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
**37. 2023-09-2-158-046** | 著作权权属、侵权、演绎作品、原作品作者、作品署名
演绎作品在使用原作品过程中不得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如对于作品署名不当造成相关公众对于原作品作者与其作品及相应的演绎作品关系产生误认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38. 2023-09-2-158-051** | 著作权权属、侵权、博客、数字化作品、合理使用
1.博客文章虽然以数字化形式发表或传播,但如果具备了法律所规定作品要件,则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2.除非有相反证据,博客上发表的文章著作权一般由发文的博客空间所有人享有。
**39. 2023-09-2-158-027** | 著作权权属、侵权、事实认定、权属确认、证据证明
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应以权属确认为前提,在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再审。
**40. 2023-09-2-158-040** | 著作权权属、侵权、接触、实质近似、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我国对于著作权实行的是自动保护和自愿登记原则,在作品登记程序中缺乏对于独创性的实质审查。在侵犯著作权纠纷中,被告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其享有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依据或者是提出原告与被告各自享有著作权的抗辩时,法院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对双方作品的独创性以及其他记载事项予以严格审查。
**41. 2023-13-2-158-007**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开源代码、GPL许可协议、后端代码
网站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工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属于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合的独立程序,即便前端代码使用了GPL协议项下的开源代码,后端代码也不受GPL协议约束,未经许可复制后端代码仍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
**42. 2025-13-2-158-003**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正常可比交易价
因此,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一般需要在正常可比交易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作为补偿性赔偿的数额或者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43. 2023-09-2-158-058**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效力认定
对原告使用智能手机拍摄的点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音乐电视的视频,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被更改过,同时结合原告拍摄的被告经营场所的照片、被告开具的消费单据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运用正常的逻辑推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各种因素足以认定被告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44. 2023-09-2-158-006**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权责任、权利处分、继续使用
在权利人未就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基于权利人免除侵权人此前使用其作品的侵权责任的行为,推导出权利人许可侵权人此后可以继续使用其作品的结论。
**45. 2023-13-2-158-003**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举证责任
著作权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在先软件界面高度近似,或者被诉侵权软件存在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能够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被诉侵权人接触主张权利软件的可能性较大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
**46. 2023-09-2-158-008** | 侵害著作权、专有出版权、培训机构、有偿提供
培训学校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持有侵权复制品,并将侵权复制品有偿提供给参加培训的学员,属于对作品的发行。培训学校不能证明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属于未经许可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侵害了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47. 2024-09-2-158-018**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游戏作品、再创作
1.网络游戏的设计对于各种创作元素及其属性与数值的取舍、安排形成了特定对应关系,各系统之间组合而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达到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高度,并能够通过操作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连续动态画面方式对外呈现,此种具体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2.将独创性部分与游戏进行整体性保护,认定侵权人对独创性部分的复制仍构成对游戏整体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有利于制止“换皮”抄袭,实现对作品的充分保护和实质保...。
**48. 2025-13-2-158-001** | 著作权权属、侵权、仿冒、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双方当事人均上诉的民事案件中,一审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一审被告同意撤回起诉的同时亦请求撤回上诉的,在准许撤回起诉并撤销一审判决后,一审被告的上诉已缺乏相应基础,其撤回上诉已无实质性必要。
**49. 2024-09-2-158-016**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指令集、思想表达二分法
指令集参考手册作为文字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除此以外,该文字作品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思想和功能本身均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具体而言,即使在构成作品的情况下,指令集的设计思路等属于技术方案、操作方法,不应纳入本案著作权侵权比对考虑范围。
**50. 2023-09-2-158-029** | 著作权权属、侵权、公证、再审裁定、适格原告
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若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的真实性,法院应将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作为认定依据。
**51. 2023-09-2-158-041**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节目版权许可
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在数字电视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构成侵害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52. 2023-09-2-158-002** | 著作权权属、侵权、杂技艺术作品、独创性
1.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2.杂技艺术作品以动作为基本元素,技巧也通过具体动作展现,但杂技艺术作品并不保护技巧本身,通常也不保护特定的单个动作,而是保护具有一定艺术性的连贯动作的编排。
**53. 2023-13-2-158-002**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文档、举证责任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软件著作权人一般不能脱离文档所对应的计算机程序,单独就文档主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
**54. 2024-13-2-158-002**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开源代码、GPL开源协议、诉讼主体资格
开源软件的项目管理者对软件源代码的形成一般具有决定性作用。贡献者主动参与该开源项目应视为其默示同意项目管理者提起侵权之诉。
**55. 2024-09-2-158-019** | 著作权权属、侵权、传统角色形象、独创性、再创作
在审理涉及传统角色形象再创作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应当注重考量历史因素和现实认知,既要尊重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留存丰富的公有领域,促进我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弘扬和发展。在传统角色形象已较为定型成熟的情况下,再创作的空间往往较为狭窄,此时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结合该形象的发展历史和创作规律,对新作品所呈现出的不同于以往该角色形象的显著特征,作为独创性部分予以重点关注。
**56. 2023-09-2-158-004**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游戏画面、类电作品
1.游戏运行时在终端屏幕上呈现的画面集合或整体,若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且符合作品实质要求的,可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通过网络直播作品属于著作权利控制范畴,对著作权利的限制应符合正当性要求。
**57. 2023-09-2-158-017** |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商标使用、许可费用
1.考察侵害作品著作权的损害,应着眼于权利人因作品被侵权使用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使用作品而增加的收益。不同的侵权行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计算。
**58. 2017-18-2-158-001** | 著作权侵权、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59. 2023-18-2-158-002**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举证责任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60. 2023-09-2-158-011**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NFT数字作品、网络虚拟财产、平台注意义务
在NFT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阶段,NFT数字作品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此种获得既可以是不以受让为条件的在线浏览,也可以是在线受让之后的下载、浏览等方式,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
**61. 2023-09-2-158-005**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作品
1.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其次应当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
**62. 2023-09-2-158-036** | 著作权权属、侵权、实际损失、违法所得、赔偿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未举证其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法定赔偿。
**63. 2024-09-2-158-003**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知名游戏名称
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不能延及电影名称,但不否认游戏、电影等作品名称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文学创作自由也有边界,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知名游戏的名称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64. 2024-09-2-158-013**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表演权、演出组织者、证明责任分配
使用他人作品进行现场表演的,应由演出组织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65. 2023-09-2-158-031** | 著作权权属、侵权、信息网络传播、论文数据库、收录
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相关论文的行为系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不同于传统图书馆,运营公司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图书馆合理使用作品之范畴。如相关论文尚未发表,数据库收录行为亦已涉及对相关论文的发表,故数据库运营公司应取得相关论文著作权人之许可。
**66. 2025-13-2-158-002**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安装时间、创建时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鉴于权利软件价格中通常包括操作培训、技术支持、售后维护等服务,还可能因版本升级、销售数量、使用时间和人数、服务内容等因素存在差异和变化,故一般不宜直接据此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但可以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基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通常可以结合涉案软件的类型及其授权或销售价格、侵权人的主客观状态、被诉侵权软件安装的时间和数量综合考量。
**67. 2024-09-2-158-005** | 著作权权属、侵权、合理使用、教辅材料、适当引用
教辅材料配套教科书引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适当引用”合理使用,应结合教辅材料配套教科书使用的特性,综合考虑如下因素: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被控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被控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被控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等。“负面影响”主要指被控作品是否会因引用而对权利作品产生替代效应。
**68. 2023-09-2-158-056** |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应用程序商店
经营者所经营的应用程序商店系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经营者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经营者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应认定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
**69. 2023-09-2-158-010** | 著作权权属、侵权、公有领域、独创性
即使书法文字造型借鉴了公有领域已有字体,但只要其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取舍、编排,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就应当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70. 2025-09-2-158-003** | 著作权权属、侵权、剧本杀、作品性质、损害赔偿考量
剧本杀通过一系列人物设置、场景营造、对话描写、情节串联等形成一个完整的故事,虽然其内容分散于人物手册及线索卡片中,但其核心仍是剧本,应当认定为系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文字作品。
**71. 2024-09-2-158-001** | 著作权权属、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新闻作品链接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媒体上使用其新闻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额时,应综合考虑其经营规模、影响力,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72. 2023-09-2-158-007** | 侵害著作权、侵权认定、许可、追认行为
音著协和音集协为解决筹建新收费体系过渡期中产生的相关问题而签订《合作备忘录》应当认为合法有效。但是,在著作权权利人就被诉侵权行为取证时,该被诉侵权行为并未经过音集协或音著协许可的,即使音集协或音著协在后与被诉侵权行为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追认被诉侵权行为的合法性,在权利人不认可的情况下,该追认行为不能改变被诉侵权行为侵害著作权的认定。
**73. 2024-13-2-158-007**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游戏软件侵权判断、代码对比
在无法进行软件代码比对时,网络游戏软件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可以结合游戏软件的用途和特点,从被诉侵权游戏软件与权利软件在标题、简介信息、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节、商业标识等方面的一致性综合分析判断。
**74. 2023-09-2-158-032** | 著作权权属、侵权、计算机软件、地域性、赔偿数额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75. 2024-09-2-158-006**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
对于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判断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可以将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否不正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作为基本判断因素。
**76. 2023-09-2-158-030** | 著作权侵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强制缔约义务、许可使用合同
在具备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使用者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使用者提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以合理条件与其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抗辩事实进行审理。
**77. 2023-09-2-158-039** | 著作权权属、侵权、建筑作品、独创性、停止侵权方式
1.关于建筑作品的独创性认定,人民法院应综合分析涉案作品特征,对于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的建筑,应认定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达而非思想,建筑作品的保护亦应限于其外观和造型,而不包含建筑物内部的装潢特征和结构特征。
**78. 2023-09-2-158-050** | 著作权权属、侵权、设计图、实质相同、继续使用
在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中,如果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设计图且没有证据证明其违约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另行与后设计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并将原设计图提供给后设计单位,后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图与原设计图实质相同的,不能视为建设单位在约定工程项目范围内对图纸作品的继续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设计单位的著作权。
**79. 2024-09-2-158-011** | 著作权权属、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使用
判断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作品缩略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使用目的和方式、是否构成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作品、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及是否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对于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作品缩略图的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未...。
**80. 2023-09-2-158-009** | 侵犯著作权纠纷、作品表演权、著作权继承人、诉权行使
著作权继承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如果著作权继承人就诉权行使已事先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必须由全部继承人共同作出决定,方能实施相关诉讼行为,部分继承人违反协议约定而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81. 2024-13-2-158-006** | 著作权权属、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维权、批量维权
权利人因著作权侵权行为而提起大量诉讼,其整体诉讼维权情况,可以作为具体案件中损害赔偿和维权费用合理开支计算的考量因素,并在区分维权对象和被诉行为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判赔数额,避免判赔数额与损害程度不相称,甚至权利人重复获取损害赔偿。
### 信息网络传播权(23案)
**1. 2023-09-2-158-028**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定赔偿
未经许可在手机软件上提供针对涉案作品的回看功能,使得该软件用户在一定期间内可依据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观看涉案节目是一种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2. 2023-09-2-158-037**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侵权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商誉受到贬损的情形下,对其要求刊登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
**3. 2023-09-2-158-043**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源同步技术、文本分类算法、“避风港”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和文本分类算法来实现用户内容在运营平台的快速接入和版块分发,在实现平台内容的高效管理时,也为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对侵权内容进行过滤提供可能性,故应结合法律规定、技术手段、获利模式、公众利益四个维度,基于网络数字信息和算法能力所提供的技术基础,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归责原则由“通知-删除”调整为“必要预防措施+删除”,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预防侵权必要技术措施时,由其...。
**4. 2023-18-2-158-001**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侵权行为地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2024-09-2-158-015** | 著作权权属、侵权、知识产权、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作者主张著作权,但对于其所自认的权利取得方式与《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事项不符时,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其权属来源。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作品底稿、原件、首次发表情况、创作过程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的,法院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6. 2023-09-2-158-052**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区块链、电子存证
对使用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从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予以审查。
**7. 2025-09-2-158-001** | 民事不正当竞争、用户数据、数据权益、5G云游戏
对游戏用户原始数据的收集,并非游戏运营平台的专有权利。5G云游戏平台以获得用户授权的合法手段收集原始数据的行为,未损害游戏运营平台数据权益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8. 2023-09-2-158-035**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
故意避开或破坏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网络用户明知系未经许可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软件而予以信息网络传播,经权利人合理方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上述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9. 2023-09-2-158-057** | 著作权权属、侵权、信息存储空间、主观过错、注意义务
审查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结合信息存储空间的客观现状、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作者与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商的纠纷情况等情节,审查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符合其身份、满足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范围内的措施。
**10. 2023-09-2-158-058**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效力认定
对原告使用智能手机拍摄的点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音乐电视的视频,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被更改过,同时结合原告拍摄的被告经营场所的照片、被告开具的消费单据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运用正常的逻辑推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各种因素足以认定被告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11. 2024-09-2-158-009**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侵权、网络服务商、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商对于其网站上发生过侵权诉讼的网络用户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可以视为主观过错的一种表现形态。
**12. 2023-09-2-158-041**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节目版权许可
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在数字电视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构成侵害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13. 2023-09-2-158-004**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游戏画面、类电作品
1.游戏运行时在终端屏幕上呈现的画面集合或整体,若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且符合作品实质要求的,可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通过网络直播作品属于著作权利控制范畴,对著作权利的限制应符合正当性要求。
**14. 2023-18-2-158-002**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举证责任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5. 2023-09-2-158-011**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NFT数字作品、网络虚拟财产、平台注意义务
在NFT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阶段,NFT数字作品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此种获得既可以是不以受让为条件的在线浏览,也可以是在线受让之后的下载、浏览等方式,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
**16. 2024-09-2-158-021**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严格审查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性质。如被诉网站在内容上传端口、操作步骤、栏目分区、稿件名称等方面未对上传作品的主体进行明确区分,且被诉侵权主体未举证证明侵权内容确系由网络用户上传,则应当就其网站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17. 2023-09-2-158-031** | 著作权权属、侵权、信息网络传播、论文数据库、收录
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相关论文的行为系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不同于传统图书馆,运营公司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图书馆合理使用作品之范畴。如相关论文尚未发表,数据库收录行为亦已涉及对相关论文的发表,故数据库运营公司应取得相关论文著作权人之许可。
**18. 2023-09-2-158-056** |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应用程序商店
经营者所经营的应用程序商店系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经营者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经营者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应认定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
**19. 2023-09-2-158-045** |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IPTV、合作、共同侵权
IPTV由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合作经营,其中一个经营者的服务器存储作品,另一个经营者为传播作品提供技术支持,二者通过分成共同获取经济利益,当IPTV合作经营提供的服务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两个以上网络服务经营者应承担合作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20. 2024-09-2-158-001** | 著作权权属、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新闻作品链接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媒体上使用其新闻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额时,应综合考虑其经营规模、影响力,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1. 2023-09-2-158-055**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听声识剧、作品的完整度
1.以AI技术识别音源,调取与他人影视剧中对应音源的时长片段提供给用户,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他人影视剧片段,仍属于向公众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影视剧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的公众通过信息网络获得作品应理解为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公众实际获得作品的情况因存在涉及信息网络的软、硬件设备或者公众个人选择等差异而不同,不能以公众实际获得作品或者得作品的完整度来判断向公众提供作品行为。
**22. 2024-09-2-158-006**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
对于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判断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可以将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否不正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作为基本判断因素。
**23. 2024-09-2-158-011** | 著作权权属、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使用
判断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作品缩略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使用目的和方式、是否构成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作品、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及是否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对于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作品缩略图的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未...。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9案)
**1. 2026-18-2-164-001**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质性相似、妨害证据保全、不利后果
1.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软件著作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名称、版本号、权利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的,人民法院一般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以认定两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2.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害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包括认定未能依法保全的产品...。
**2. 2023-09-2-158-028**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定赔偿
未经许可在手机软件上提供针对涉案作品的回看功能,使得该软件用户在一定期间内可依据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观看涉案节目是一种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3. 2015-18-2-158-002**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举证责任、侵权对比、缺陷性特征
在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且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目标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直接比对,则考虑到原告的客观举证难度,可以判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4. 2024-13-2-158-004**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网络用户、平台责任、直接实施
判断网络用户的内容提供行为能否视为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可从网络平台的性质、网络用户的身份及其与网络平台的关系、具体的被诉侵权行为内容等事实进行分析。如网络平台与网络用户之间存在管理或者控制关系,网络用户基于其管理员身份长期、稳定地从事与网络平台相关的发帖等行为,可以视为网络平台实施了该行为,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并不影响该行为性质的认定。
**5. 2015-18-2-158-001**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捆绑销售、技术保护措施、权利滥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机器读取以该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将其在软件上的竞争优势扩展到机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6. 2023-13-2-158-001**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举证责任、源代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
**7. 2023-09-2-158-035**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
故意避开或破坏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网络用户明知系未经许可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软件而予以信息网络传播,经权利人合理方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上述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8. 2023-09-2-158-038** | 著作权权属、侵权、软件作品、委托创作、使用权限
受委托创作的软件作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就著作权的归属未作约定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就作品使用范围未作约定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软件作品,即有权通过软件客户端正常使用作品的各项功能,此外可基于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的目的,而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在软件作品委托创作的原有目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但无权将受托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作为技术成果加以利用。
**9. 2024-09-2-158-007** | 著作权、侵害计算机软件、破解软件技术保护措施、事实推定
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使用人破解著作权人软件序列号,系故意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而构成著作权侵权,是一种新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10. 2023-13-2-158-004**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有著作权权利行使、协商
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合作作者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规定。原则上,共有著作权人应当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
**11. 2023-13-2-158-006**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措施有效性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是指在正常使用环境下能够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技术措施,并不要求该技术措施完全无法被避开或者破解。
**12. 2024-09-2-158-008** | 著作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电子证据保全、法定赔偿
在办理证据保全过程中,一方面,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证据保全的条件,避免成为当事人获取证据的工具。另一方面,法院应当依法积极实施证据保全行为,及时使被告侵权的证据得以固定。
**13. 2023-13-2-158-007**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开源代码、GPL许可协议、后端代码
网站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工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属于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合的独立程序,即便前端代码使用了GPL协议项下的开源代码,后端代码也不受GPL协议约束,未经许可复制后端代码仍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
**14. 2025-13-2-158-003**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正常可比交易价
因此,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一般需要在正常可比交易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作为补偿性赔偿的数额或者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15. 2023-13-2-158-003**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举证责任
著作权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在先软件界面高度近似,或者被诉侵权软件存在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能够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被诉侵权人接触主张权利软件的可能性较大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
**16. 2024-09-2-158-018**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游戏作品、再创作
1.网络游戏的设计对于各种创作元素及其属性与数值的取舍、安排形成了特定对应关系,各系统之间组合而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达到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高度,并能够通过操作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连续动态画面方式对外呈现,此种具体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2.将独创性部分与游戏进行整体性保护,认定侵权人对独创性部分的复制仍构成对游戏整体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有利于制止“换皮”抄袭,实现对作品的充分保护和实质保...。
**17. 2023-13-2-158-005**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标的、合同目的
系争软件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标的的判断,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字面约定,而应考虑涉案合同的目的、系争软件与合同约定软件的关联性或者功能配套性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18. 2023-09-2-158-013** | 侵害作品改编权、游戏资源库、反编译
1.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不同的表达方式,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以其使用涉案小说文字独创性内容数量比重,来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技能、故事情节等元素,还要考虑该游戏所利用的小说中独创性的内容在该游戏中的所占比重。2.游戏软件通常包含游戏资源库,可以通过对游戏资源库文件进行反编译后,提取其中的内容与涉案小说的内容进行比对,以辅助确...。
**19. 2024-13-2-158-003**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部分复制
计算机软件中任何能够实现相对独立功能的独创性表达均受著作权保护。复制的数量或者比例并不当然影响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
**20. 2023-13-2-158-002**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文档、举证责任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软件著作权人一般不能脱离文档所对应的计算机程序,单独就文档主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
**21. 2024-09-2-158-002**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源代码、目标代码
由于涉案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编写语言不同,不具备进行直接对比的条件,且从涉案产品芯片中只能读出二进制代码,与电子版源程序分属不同表达方式,无法进行直接对比。
**22. 2024-13-2-158-001**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开源协议、GPL
被诉侵权人仅以涉案软件开发者并未依据开源协议开源为由,抗辩其不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3. 2024-13-2-158-002**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开源代码、GPL开源协议、诉讼主体资格
开源软件的项目管理者对软件源代码的形成一般具有决定性作用。贡献者主动参与该开源项目应视为其默示同意项目管理者提起侵权之诉。
**24. 2025-13-2-158-002**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安装时间、创建时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鉴于权利软件价格中通常包括操作培训、技术支持、售后维护等服务,还可能因版本升级、销售数量、使用时间和人数、服务内容等因素存在差异和变化,故一般不宜直接据此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但可以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基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通常可以结合涉案软件的类型及其授权或销售价格、侵权人的主客观状态、被诉侵权软件安装的时间和数量综合考量。
**25. 2024-09-2-158-004**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定赔偿、裁量性赔偿、主观恶意
在已有证据证实权利人实际损失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但无法精确计算损失数额的情况下,可以综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各项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以充分弥补权利人实际损失,实现全面赔偿。
**26. 2024-13-2-158-005**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比对、实质性相同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中,在权利人确因客观困难无法直接举证证明其侵权主张的情形下,若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比对,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包括软件存储介质内容、安装目录、运行状况及软件署名信息、所用言语等在内的现有证据,合理推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同。
**27. 2024-13-2-158-007**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游戏软件侵权判断、代码对比
在无法进行软件代码比对时,网络游戏软件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可以结合游戏软件的用途和特点,从被诉侵权游戏软件与权利软件在标题、简介信息、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节、商业标识等方面的一致性综合分析判断。
**28. 2023-09-2-158-032** | 著作权权属、侵权、计算机软件、地域性、赔偿数额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29. 2024-13-2-158-006** | 著作权权属、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维权、批量维权
权利人因著作权侵权行为而提起大量诉讼,其整体诉讼维权情况,可以作为具体案件中损害赔偿和维权费用合理开支计算的考量因素,并在区分维权对象和被诉行为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判赔数额,避免判赔数额与损害程度不相称,甚至权利人重复获取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20案)
**1. 2026-18-2-164-001**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质性相似、妨害证据保全、不利后果
1.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软件著作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名称、版本号、权利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的,人民法院一般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以认定两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2.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害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包括认定未能依法保全的产品...。
**2. 2023-09-2-158-028**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定赔偿
未经许可在手机软件上提供针对涉案作品的回看功能,使得该软件用户在一定期间内可依据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观看涉案节目是一种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3. 2024-09-2-158-020** | 著作权权属、侵权、损害赔偿、违法所得、许可费
基于企业营业利润影响因素的复杂性以及知识产权价值的无形性,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以侵权获利方式计算赔偿数额时,主要依据权利人提交的侵权方获利证据,从侵权行为的具体样态出发,区分知识产权要素创造的价值和不可归因于该要素的其他价值,在利润中析出专属于具体被侵权作品贡献的专有价值。著作权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计算不仅仅是单纯的事实认定,而是需叠加对难以量化的作品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故可在着重考虑给予权利人充分...。
**4. 2023-09-2-158-037**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侵权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商誉受到贬损的情形下,对其要求刊登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
**5. 2023-09-2-158-043**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源同步技术、文本分类算法、“避风港”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和文本分类算法来实现用户内容在运营平台的快速接入和版块分发,在实现平台内容的高效管理时,也为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对侵权内容进行过滤提供可能性,故应结合法律规定、技术手段、获利模式、公众利益四个维度,基于网络数字信息和算法能力所提供的技术基础,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归责原则由“通知-删除”调整为“必要预防措施+删除”,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预防侵权必要技术措施时,由其...。
**6. 2023-09-2-158-049** | 著作权侵权、权属、合作协议、出版合同
如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一致,自行与出版集团、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侵犯了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权利,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7. 2023-09-2-158-034** | 著作权权属、侵权、建筑作品、保护范围、侵害建筑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
1.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的保护,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剽窃、复制、发行等方式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即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不论此种使用是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还是工业产品中,亦即不受所使用载体的限制。2.在确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作为一个整体的著作...。
**8. 2023-09-2-158-053** | 著作权权属、侵权、赔偿损失、时事新闻、创造性劳动
判断一则消息是否属于时事新闻,是否为著作权法所调整,应具体考察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新闻中的图片若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则应认为为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9. 2024-09-2-158-008** | 著作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电子证据保全、法定赔偿
在办理证据保全过程中,一方面,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证据保全的条件,避免成为当事人获取证据的工具。另一方面,法院应当依法积极实施证据保全行为,及时使被告侵权的证据得以固定。
**10. 2025-13-2-158-003**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正常可比交易价
因此,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一般需要在正常可比交易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作为补偿性赔偿的数额或者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11. 2023-09-2-158-004**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游戏画面、类电作品
1.游戏运行时在终端屏幕上呈现的画面集合或整体,若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且符合作品实质要求的,可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通过网络直播作品属于著作权利控制范畴,对著作权利的限制应符合正当性要求。
**12. 2023-09-2-158-017** |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商标使用、许可费用
1.考察侵害作品著作权的损害,应着眼于权利人因作品被侵权使用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使用作品而增加的收益。不同的侵权行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计算。
**13. 2023-09-2-158-036** | 著作权权属、侵权、实际损失、违法所得、赔偿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未举证其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法定赔偿。
**14. 2024-09-2-158-013**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表演权、演出组织者、证明责任分配
使用他人作品进行现场表演的,应由演出组织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5. 2025-13-2-158-002**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安装时间、创建时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鉴于权利软件价格中通常包括操作培训、技术支持、售后维护等服务,还可能因版本升级、销售数量、使用时间和人数、服务内容等因素存在差异和变化,故一般不宜直接据此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但可以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基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通常可以结合涉案软件的类型及其授权或销售价格、侵权人的主客观状态、被诉侵权软件安装的时间和数量综合考量。
**16. 2024-09-2-158-004**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定赔偿、裁量性赔偿、主观恶意
在已有证据证实权利人实际损失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但无法精确计算损失数额的情况下,可以综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各项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以充分弥补权利人实际损失,实现全面赔偿。
**17. 2025-09-2-158-003** | 著作权权属、侵权、剧本杀、作品性质、损害赔偿考量
剧本杀通过一系列人物设置、场景营造、对话描写、情节串联等形成一个完整的故事,虽然其内容分散于人物手册及线索卡片中,但其核心仍是剧本,应当认定为系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文字作品。
**18. 2024-09-2-158-001** | 著作权权属、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新闻作品链接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媒体上使用其新闻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额时,应综合考虑其经营规模、影响力,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9. 2023-09-2-158-032** | 著作权权属、侵权、计算机软件、地域性、赔偿数额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20. 2024-13-2-158-006** | 著作权权属、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维权、批量维权
权利人因著作权侵权行为而提起大量诉讼,其整体诉讼维权情况,可以作为具体案件中损害赔偿和维权费用合理开支计算的考量因素,并在区分维权对象和被诉行为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判赔数额,避免判赔数额与损害程度不相称,甚至权利人重复获取损害赔偿。
###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14案)
**1. 2017-18-2-158-002** | 著作权侵权、影视作品、历史题材、实质相似
1.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2.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
**2. 2023-09-2-158-034** | 著作权权属、侵权、建筑作品、保护范围、侵害建筑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
1.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的保护,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剽窃、复制、发行等方式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即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不论此种使用是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还是工业产品中,亦即不受所使用载体的限制。2.在确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作为一个整体的著作...。
**3. 2023-09-2-158-025** | 著作权侵权、公有领域素材、创新、合理使用
1.审查利用公有领域素材加工、创作形成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时,应着重审查该作品是否体现了创作者对公有领域元素内容的取舍、选择和安排,融入了作者个性化的构思和意志,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表达。2.对本身包含公有领域元素的作品进行保护时,既应当注意保护作品作者对作品的创新,又应当注意保护其他创作者对公有领域素材的合理使用。
**4. 2024-09-2-158-017** | 著作权权属、侵权、创作作品、再创作、改编权
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应当限于对作品思想、主题或属于公有领域内容的借鉴,而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擅自使用已有作品进行的再创作行为,比如简单改变已有作品的文体表达方式,并对作品内容稍加置换的行为,构成对已有作品改编权的侵害。
**5. 2023-09-2-158-051** | 著作权权属、侵权、博客、数字化作品、合理使用
1.博客文章虽然以数字化形式发表或传播,但如果具备了法律所规定作品要件,则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2.除非有相反证据,博客上发表的文章著作权一般由发文的博客空间所有人享有。
**6. 2024-09-2-158-018**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游戏作品、再创作
1.网络游戏的设计对于各种创作元素及其属性与数值的取舍、安排形成了特定对应关系,各系统之间组合而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达到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高度,并能够通过操作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连续动态画面方式对外呈现,此种具体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2.将独创性部分与游戏进行整体性保护,认定侵权人对独创性部分的复制仍构成对游戏整体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有利于制止“换皮”抄袭,实现对作品的充分保护和实质保...。
**7. 2023-09-2-158-002** | 著作权权属、侵权、杂技艺术作品、独创性
1.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2.杂技艺术作品以动作为基本元素,技巧也通过具体动作展现,但杂技艺术作品并不保护技巧本身,通常也不保护特定的单个动作,而是保护具有一定艺术性的连贯动作的编排。
**8. 2024-09-2-158-019** | 著作权权属、侵权、传统角色形象、独创性、再创作
在审理涉及传统角色形象再创作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应当注重考量历史因素和现实认知,既要尊重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留存丰富的公有领域,促进我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弘扬和发展。在传统角色形象已较为定型成熟的情况下,再创作的空间往往较为狭窄,此时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结合该形象的发展历史和创作规律,对新作品所呈现出的不同于以往该角色形象的显著特征,作为独创性部分予以重点关注。
**9. 2023-09-2-158-004**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游戏画面、类电作品
1.游戏运行时在终端屏幕上呈现的画面集合或整体,若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且符合作品实质要求的,可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通过网络直播作品属于著作权利控制范畴,对著作权利的限制应符合正当性要求。
**10. 2023-09-2-158-031** | 著作权权属、侵权、信息网络传播、论文数据库、收录
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相关论文的行为系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不同于传统图书馆,运营公司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图书馆合理使用作品之范畴。如相关论文尚未发表,数据库收录行为亦已涉及对相关论文的发表,故数据库运营公司应取得相关论文著作权人之许可。
**11. 2024-09-2-158-005** | 著作权权属、侵权、合理使用、教辅材料、适当引用
教辅材料配套教科书引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适当引用”合理使用,应结合教辅材料配套教科书使用的特性,综合考虑如下因素: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被控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被控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被控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等。“负面影响”主要指被控作品是否会因引用而对权利作品产生替代效应。
**12. 2023-09-2-158-010** | 著作权权属、侵权、公有领域、独创性
即使书法文字造型借鉴了公有领域已有字体,但只要其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取舍、编排,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就应当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13. 2023-09-2-158-055**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听声识剧、作品的完整度
1.以AI技术识别音源,调取与他人影视剧中对应音源的时长片段提供给用户,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他人影视剧片段,仍属于向公众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影视剧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的公众通过信息网络获得作品应理解为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公众实际获得作品的情况因存在涉及信息网络的软、硬件设备或者公众个人选择等差异而不同,不能以公众实际获得作品或者得作品的完整度来判断向公众提供作品行为。
**14. 2024-09-2-158-011** | 著作权权属、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使用
判断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作品缩略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使用目的和方式、是否构成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作品、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及是否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对于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作品缩略图的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未...。
### 举证责任(29案)
**1. 2026-18-2-164-001**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质性相似、妨害证据保全、不利后果
1.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软件著作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名称、版本号、权利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的,人民法院一般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以认定两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2.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害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包括认定未能依法保全的产品...。
**2. 2024-09-2-158-020** | 著作权权属、侵权、损害赔偿、违法所得、许可费
基于企业营业利润影响因素的复杂性以及知识产权价值的无形性,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以侵权获利方式计算赔偿数额时,主要依据权利人提交的侵权方获利证据,从侵权行为的具体样态出发,区分知识产权要素创造的价值和不可归因于该要素的其他价值,在利润中析出专属于具体被侵权作品贡献的专有价值。著作权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计算不仅仅是单纯的事实认定,而是需叠加对难以量化的作品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故可在着重考虑给予权利人充分...。
**3. 2023-09-2-158-003** | 委托作品、法人作品、代表单位意志、完成借调工作任务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作者是代表单位意志进行创作或者是为完成借调工作任务而创作作品的情况下,涉案作品不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作品或者特殊职务作品。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是受委托创作的,可认定为委托作品。
**4. 2023-09-2-158-037**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侵权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商誉受到贬损的情形下,对其要求刊登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
**5. 2024-09-2-158-012** | 著作权权属、侵权、著作权、电影作品、再创作
利用他人电影作品制作发布网络短视频,以不文明用语替换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污损原著作品人物形象,改变原著作品思想表达,应当认定网络短视频的制作者和发布者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害了原著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
**6. 2015-18-2-158-002**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举证责任、侵权对比、缺陷性特征
在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且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目标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直接比对,则考虑到原告的客观举证难度,可以判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7. 2023-09-2-158-019** | 著作权侵权、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公开发表
原告提起侵害著作权之诉,其不仅应提交其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事实证据,同时还要提交被告构成侵权的事实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否认的,同样应就其否认的事实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以保证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8. 2024-09-2-158-015** | 著作权权属、侵权、知识产权、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作者主张著作权,但对于其所自认的权利取得方式与《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事项不符时,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其权属来源。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作品底稿、原件、首次发表情况、创作过程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的,法院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9. 2023-09-2-158-052**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区块链、电子存证
对使用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从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予以审查。
**10. 2023-13-2-158-001**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举证责任、源代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
**11. 2023-09-2-158-020** | 著作权侵权、版式设计、独创性、基本一致
图书和期刊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独立进行智力创作的版式设计,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保护。版式设计专用权不保护图书和期刊的内容。
**12. 2023-09-2-158-01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视听资料、自行取证、公证
当事人未经公证而自行录制取得的视听资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仅因其未经公证而直接否认其证明力。
**13. 2024-09-2-158-007** | 著作权、侵害计算机软件、破解软件技术保护措施、事实推定
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使用人破解著作权人软件序列号,系故意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而构成著作权侵权,是一种新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14. 2023-09-2-158-001** | 著作权权属、侵权、汇编作品、独创性、抄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以句型形式出现的汇编作品,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体现独创性的,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抄袭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在于所抄袭的部分是否可构成一个独立的作品,而在于抄袭的部分是否属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的内容。
**15. 2023-09-2-158-051** | 著作权权属、侵权、博客、数字化作品、合理使用
1.博客文章虽然以数字化形式发表或传播,但如果具备了法律所规定作品要件,则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2.除非有相反证据,博客上发表的文章著作权一般由发文的博客空间所有人享有。
**16. 2023-09-2-158-027** | 著作权权属、侵权、事实认定、权属确认、证据证明
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应以权属确认为前提,在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再审。
**17. 2024-09-2-158-008** | 著作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电子证据保全、法定赔偿
在办理证据保全过程中,一方面,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证据保全的条件,避免成为当事人获取证据的工具。另一方面,法院应当依法积极实施证据保全行为,及时使被告侵权的证据得以固定。
**18. 2023-09-2-158-040** | 著作权权属、侵权、接触、实质近似、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我国对于著作权实行的是自动保护和自愿登记原则,在作品登记程序中缺乏对于独创性的实质审查。在侵犯著作权纠纷中,被告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其享有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依据或者是提出原告与被告各自享有著作权的抗辩时,法院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对双方作品的独创性以及其他记载事项予以严格审查。
**19. 2023-09-2-158-058**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效力认定
对原告使用智能手机拍摄的点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音乐电视的视频,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被更改过,同时结合原告拍摄的被告经营场所的照片、被告开具的消费单据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运用正常的逻辑推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各种因素足以认定被告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20. 2023-13-2-158-003**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举证责任
著作权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在先软件界面高度近似,或者被诉侵权软件存在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能够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被诉侵权人接触主张权利软件的可能性较大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
**21. 2023-09-2-158-029** | 著作权权属、侵权、公证、再审裁定、适格原告
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若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的真实性,法院应将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作为认定依据。
**22. 2023-13-2-158-002**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文档、举证责任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软件著作权人一般不能脱离文档所对应的计算机程序,单独就文档主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
**23. 2023-18-2-158-002**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举证责任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4. 2024-09-2-158-021**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严格审查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性质。如被诉网站在内容上传端口、操作步骤、栏目分区、稿件名称等方面未对上传作品的主体进行明确区分,且被诉侵权主体未举证证明侵权内容确系由网络用户上传,则应当就其网站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25. 2023-09-2-158-036** | 著作权权属、侵权、实际损失、违法所得、赔偿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未举证其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法定赔偿。
**26. 2024-09-2-158-013**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表演权、演出组织者、证明责任分配
使用他人作品进行现场表演的,应由演出组织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7. 2024-09-2-158-004**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定赔偿、裁量性赔偿、主观恶意
在已有证据证实权利人实际损失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但无法精确计算损失数额的情况下,可以综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各项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以充分弥补权利人实际损失,实现全面赔偿。
**28. 2024-13-2-158-005**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比对、实质性相同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中,在权利人确因客观困难无法直接举证证明其侵权主张的情形下,若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比对,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包括软件存储介质内容、安装目录、运行状况及软件署名信息、所用言语等在内的现有证据,合理推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同。
**29. 2023-09-2-158-050** | 著作权权属、侵权、设计图、实质相同、继续使用
在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中,如果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设计图且没有证据证明其违约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另行与后设计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并将原设计图提供给后设计单位,后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图与原设计图实质相同的,不能视为建设单位在约定工程项目范围内对图纸作品的继续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设计单位的著作权。
### 网络平台责任(23案)
**1. 2023-09-2-158-028**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定赔偿
未经许可在手机软件上提供针对涉案作品的回看功能,使得该软件用户在一定期间内可依据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观看涉案节目是一种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2. 2023-09-2-158-043**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源同步技术、文本分类算法、“避风港”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和文本分类算法来实现用户内容在运营平台的快速接入和版块分发,在实现平台内容的高效管理时,也为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对侵权内容进行过滤提供可能性,故应结合法律规定、技术手段、获利模式、公众利益四个维度,基于网络数字信息和算法能力所提供的技术基础,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归责原则由“通知-删除”调整为“必要预防措施+删除”,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预防侵权必要技术措施时,由其...。
**3. 2024-13-2-158-004**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网络用户、平台责任、直接实施
判断网络用户的内容提供行为能否视为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可从网络平台的性质、网络用户的身份及其与网络平台的关系、具体的被诉侵权行为内容等事实进行分析。如网络平台与网络用户之间存在管理或者控制关系,网络用户基于其管理员身份长期、稳定地从事与网络平台相关的发帖等行为,可以视为网络平台实施了该行为,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并不影响该行为性质的认定。
**4. 2023-09-2-158-052**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区块链、电子存证
对使用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从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予以审查。
**5. 2023-09-2-158-033** | 著作权权属、侵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以信托方式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权利,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
**6. 2025-09-2-158-001** | 民事不正当竞争、用户数据、数据权益、5G云游戏
对游戏用户原始数据的收集,并非游戏运营平台的专有权利。5G云游戏平台以获得用户授权的合法手段收集原始数据的行为,未损害游戏运营平台数据权益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7. 2023-09-2-158-035**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
故意避开或破坏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网络用户明知系未经许可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软件而予以信息网络传播,经权利人合理方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上述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8. 2023-09-2-158-057** | 著作权权属、侵权、信息存储空间、主观过错、注意义务
审查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结合信息存储空间的客观现状、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作者与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商的纠纷情况等情节,审查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符合其身份、满足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范围内的措施。
**9. 2024-09-2-158-008** | 著作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电子证据保全、法定赔偿
在办理证据保全过程中,一方面,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证据保全的条件,避免成为当事人获取证据的工具。另一方面,法院应当依法积极实施证据保全行为,及时使被告侵权的证据得以固定。
**10. 2023-13-2-158-003**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举证责任
著作权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在先软件界面高度近似,或者被诉侵权软件存在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能够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被诉侵权人接触主张权利软件的可能性较大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
**11. 2024-09-2-158-009**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侵权、网络服务商、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商对于其网站上发生过侵权诉讼的网络用户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可以视为主观过错的一种表现形态。
**12. 2023-09-2-158-041**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节目版权许可
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在数字电视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构成侵害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13. 2024-13-2-158-002**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开源代码、GPL开源协议、诉讼主体资格
开源软件的项目管理者对软件源代码的形成一般具有决定性作用。贡献者主动参与该开源项目应视为其默示同意项目管理者提起侵权之诉。
**14. 2023-09-2-158-004**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游戏画面、类电作品
1.游戏运行时在终端屏幕上呈现的画面集合或整体,若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且符合作品实质要求的,可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通过网络直播作品属于著作权利控制范畴,对著作权利的限制应符合正当性要求。
**15. 2023-09-2-158-011**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NFT数字作品、网络虚拟财产、平台注意义务
在NFT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阶段,NFT数字作品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此种获得既可以是不以受让为条件的在线浏览,也可以是在线受让之后的下载、浏览等方式,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
**16. 2024-09-2-158-021**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严格审查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性质。如被诉网站在内容上传端口、操作步骤、栏目分区、稿件名称等方面未对上传作品的主体进行明确区分,且被诉侵权主体未举证证明侵权内容确系由网络用户上传,则应当就其网站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17. 2023-09-2-158-031** | 著作权权属、侵权、信息网络传播、论文数据库、收录
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相关论文的行为系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不同于传统图书馆,运营公司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图书馆合理使用作品之范畴。如相关论文尚未发表,数据库收录行为亦已涉及对相关论文的发表,故数据库运营公司应取得相关论文著作权人之许可。
**18. 2023-09-2-158-056** |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应用程序商店
经营者所经营的应用程序商店系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经营者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经营者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应认定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
**19. 2023-09-2-158-045** |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IPTV、合作、共同侵权
IPTV由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合作经营,其中一个经营者的服务器存储作品,另一个经营者为传播作品提供技术支持,二者通过分成共同获取经济利益,当IPTV合作经营提供的服务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两个以上网络服务经营者应承担合作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20. 2024-09-2-158-001** | 著作权权属、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新闻作品链接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媒体上使用其新闻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额时,应综合考虑其经营规模、影响力,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1. 2023-09-2-158-055**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听声识剧、作品的完整度
1.以AI技术识别音源,调取与他人影视剧中对应音源的时长片段提供给用户,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他人影视剧片段,仍属于向公众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影视剧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的公众通过信息网络获得作品应理解为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公众实际获得作品的情况因存在涉及信息网络的软、硬件设备或者公众个人选择等差异而不同,不能以公众实际获得作品或者得作品的完整度来判断向公众提供作品行为。
**22. 2023-09-2-158-030** | 著作权侵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强制缔约义务、许可使用合同
在具备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使用者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使用者提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以合理条件与其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抗辩事实进行审理。
**23. 2024-09-2-158-011** | 著作权权属、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使用
判断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作品缩略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使用目的和方式、是否构成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作品、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及是否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对于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作品缩略图的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未...。
### 管辖与程序(7案)
**1. 2023-18-2-158-001**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侵权行为地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2023-09-2-158-033** | 著作权权属、侵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以信托方式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权利,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
**3. 2023-09-2-158-027** | 著作权权属、侵权、事实认定、权属确认、证据证明
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应以权属确认为前提,在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再审。
**4. 2025-13-2-158-001** | 著作权权属、侵权、仿冒、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双方当事人均上诉的民事案件中,一审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一审被告同意撤回起诉的同时亦请求撤回上诉的,在准许撤回起诉并撤销一审判决后,一审被告的上诉已缺乏相应基础,其撤回上诉已无实质性必要。
**5. 2023-09-2-158-029** | 著作权权属、侵权、公证、再审裁定、适格原告
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若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的真实性,法院应将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作为认定依据。
**6. 2024-13-2-158-002**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开源代码、GPL开源协议、诉讼主体资格
开源软件的项目管理者对软件源代码的形成一般具有决定性作用。贡献者主动参与该开源项目应视为其默示同意项目管理者提起侵权之诉。
**7. 2023-09-2-158-009** | 侵犯著作权纠纷、作品表演权、著作权继承人、诉权行使
著作权继承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如果著作权继承人就诉权行使已事先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必须由全部继承人共同作出决定,方能实施相关诉讼行为,部分继承人违反协议约定而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 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6案)
**1. 2023-09-2-158-043**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源同步技术、文本分类算法、“避风港”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和文本分类算法来实现用户内容在运营平台的快速接入和版块分发,在实现平台内容的高效管理时,也为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对侵权内容进行过滤提供可能性,故应结合法律规定、技术手段、获利模式、公众利益四个维度,基于网络数字信息和算法能力所提供的技术基础,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归责原则由“通知-删除”调整为“必要预防措施+删除”,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预防侵权必要技术措施时,由其...。
**2. 2015-18-2-158-001**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捆绑销售、技术保护措施、权利滥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机器读取以该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将其在软件上的竞争优势扩展到机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 2023-09-2-158-035**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
故意避开或破坏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网络用户明知系未经许可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软件而予以信息网络传播,经权利人合理方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上述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4. 2024-09-2-158-007** | 著作权、侵害计算机软件、破解软件技术保护措施、事实推定
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使用人破解著作权人软件序列号,系故意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而构成著作权侵权,是一种新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5. 2023-13-2-158-006**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措施有效性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是指在正常使用环境下能够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技术措施,并不要求该技术措施完全无法被避开或者破解。
**6. 2023-13-2-158-003**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举证责任
著作权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在先软件界面高度近似,或者被诉侵权软件存在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能够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被诉侵权人接触主张权利软件的可能性较大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
### 邻接权(3案)
**1. 2023-09-2-158-033** | 著作权权属、侵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以信托方式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权利,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
**2. 2023-09-2-158-020** | 著作权侵权、版式设计、独创性、基本一致
图书和期刊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独立进行智力创作的版式设计,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保护。版式设计专用权不保护图书和期刊的内容。
**3. 2023-09-2-158-030** | 著作权侵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强制缔约义务、许可使用合同
在具备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使用者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使用者提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以合理条件与其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抗辩事实进行审理。
### 不正当竞争交叉(11案)
**1. 2025-09-2-158-001** | 民事不正当竞争、用户数据、数据权益、5G云游戏
对游戏用户原始数据的收集,并非游戏运营平台的专有权利。5G云游戏平台以获得用户授权的合法手段收集原始数据的行为,未损害游戏运营平台数据权益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 2023-09-2-158-024** | 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作品元素、改编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对于侵犯改编权行为的认定,一般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即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等方面进行判断。
**3. 2024-09-2-158-018**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游戏作品、再创作
1.网络游戏的设计对于各种创作元素及其属性与数值的取舍、安排形成了特定对应关系,各系统之间组合而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达到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高度,并能够通过操作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连续动态画面方式对外呈现,此种具体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2.将独创性部分与游戏进行整体性保护,认定侵权人对独创性部分的复制仍构成对游戏整体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有利于制止“换皮”抄袭,实现对作品的充分保护和实质保...。
**4. 2025-13-2-158-001** | 著作权权属、侵权、仿冒、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双方当事人均上诉的民事案件中,一审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一审被告同意撤回起诉的同时亦请求撤回上诉的,在准许撤回起诉并撤销一审判决后,一审被告的上诉已缺乏相应基础,其撤回上诉已无实质性必要。
**5. 2024-09-2-158-016**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指令集、思想表达二分法
指令集参考手册作为文字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除此以外,该文字作品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思想和功能本身均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具体而言,即使在构成作品的情况下,指令集的设计思路等属于技术方案、操作方法,不应纳入本案著作权侵权比对考虑范围。
**6. 2023-09-2-158-013** | 侵害作品改编权、游戏资源库、反编译
1.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不同的表达方式,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以其使用涉案小说文字独创性内容数量比重,来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技能、故事情节等元素,还要考虑该游戏所利用的小说中独创性的内容在该游戏中的所占比重。2.游戏软件通常包含游戏资源库,可以通过对游戏资源库文件进行反编译后,提取其中的内容与涉案小说的内容进行比对,以辅助确...。
**7. 2023-09-2-158-004**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游戏画面、类电作品
1.游戏运行时在终端屏幕上呈现的画面集合或整体,若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且符合作品实质要求的,可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通过网络直播作品属于著作权利控制范畴,对著作权利的限制应符合正当性要求。
**8. 2023-09-2-158-005**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作品
1.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其次应当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
**9. 2024-09-2-158-003**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知名游戏名称
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不能延及电影名称,但不否认游戏、电影等作品名称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文学创作自由也有边界,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知名游戏的名称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10. 2024-13-2-158-007** | 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游戏软件侵权判断、代码对比
在无法进行软件代码比对时,网络游戏软件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可以结合游戏软件的用途和特点,从被诉侵权游戏软件与权利软件在标题、简介信息、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节、商业标识等方面的一致性综合分析判断。
**11. 2024-09-2-158-006** | 著作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
对于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判断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可以将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否不正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作为基本判断因素。
## 通用提示词
你是一个给普通人解释中国法律问题的问答助手。我要问的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问题,比如文章被抄袭、图片被盗用、视频被搬运、软件被破解、公众号转载侵权、短视频二次创作、游戏画面直播、NFT数字作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开源协议GPL、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请用普通人听得懂的话回答,不要写成律师代理意见,也不要装成法官判案。请先告诉我这件事大概怎么看,再说明关键事实、证据、风险和下一步。回答时请记住: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认定侵权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作品登记证书不能单独作为权属依据;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但算法推荐的要采取预防措施;软件侵权不一定需要源代码比对;破解序列号属于破坏技术措施;合理使用要考虑使用目的、作品性质、使用量和对市场的影响。引用裁判规则时标注入库编号让用户知道有案例库支撑。
Is this your skill, or is something wrong with this listing? Request removal or report an issue. Author removals are honored within 72 hours.
No comments yet. Be the first to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