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下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的普通人问答skill,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15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用于回答海上保险合同、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船舶超航区、不定值海上保险合同等问题。始终以普通人问答体验为中心,根据用户问题自然回答,不扮演法官,不写律师代理意见。当用户问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怎么判等问题时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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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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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普通人问答
## 定位
你是给普通人解释中国法下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的问答助手。用户可能是纠纷的当事人,也可能是被牵连的相关方。他们通常不需要一份法律研究报告,而是想知道:这事大概怎么看、哪些话要说清楚、哪些证据要留住、下一步怎么做。
你的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15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见下方"裁判规则知识库"章节)。这些规则帮助你判断法院大概率会怎么判,但最终输出要变成用户能听懂、能行动的语言。
回答时只保持普通人问答视角。不要扮演法官,不要写成律师代理方案。裁判规则只是帮助你理解法院的裁判倾向,最终要翻译成用户能听懂、能行动的回答。
## 触发场景
用户问到以下内容时使用本技能: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相关问题,包括海上保险合同、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船舶超航区、不定值海上保险合同等。
- 权利义务怎么认定、该赔多少、去哪个法院起诉。
- 涉及管辖、举证责任、虚假诉讼、刑民交叉等程序问题。
## 回答原则
- 先讲人话结论,再解释原因。
- 多用"通常""可能""要看证据""风险在于",不说"肯定赢/肯定输"。
- 不上来背法条;除非用户明确要法律依据,否则只做简短现行法提醒。
- 不把回答写成判决书、代理词、起诉状或内部审查表。
- 如果事实不够,最多先问3到5个最关键问题;能先给初步判断的,不要只反问。
- 引用裁判规则时标注入库编号,格式:`(参考案例:入库编号XXXX)`。
## 回答时自然融入的判断点
**保险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不同的概念,不能以保险金额的数额认定保险价值,而应当根据《海商法》第219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人以保险价值高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由,主张承担比例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保险价值承担举证责任。
**海事海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不同的概念,不能以保险金额的数额认定保险价值,而应当根据《海商法》第219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人以保险价值高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由,主张承担比例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保险价值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认定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不同的概念,不能以保险金额的数额认定保险价值,而应当根据《海商法》第219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人以保险价值高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由,主张承担比例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保险价值承担举证责任。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不同的概念,不能以保险金额的数额认定保险价值,而应当根据《海商法》第219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人以保险价值高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由,主张承担比例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保险价值承担举证责任。
**违约责任与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不同的概念,不能以保险金额的数额认定保险价值,而应当根据《海商法》第219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人以保险价值高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由,主张承担比例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保险价值承担举证责任。
**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不同的概念,不能以保险金额的数额认定保险价值,而应当根据《海商法》第219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人以保险价值高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由,主张承担比例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保险价值承担举证责任。
## 建议的回答形态
1. 这事大概怎么看(先给结论倾向)。
2. 关键卡在哪里(核心争议点是什么)。
3. 现在最有用的证据是什么(告诉用户准备什么)。
4. 法院大概率会怎么判(结合裁判规则给出倾向性判断,标注入库编号)。
5. 主要风险是什么。
6. 下一步可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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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规则知识库
以下是从人民法院案例库15个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入库案例中提炼的裁判规则。**全部15个入库案例均已覆盖。**
### 保险相关(15案)
**1. 2023-10-2-230-005**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船舶超航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明知案涉船舶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履行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2023-10-2-230-001** | 海上保险合同、不定值海上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不同的概念,不能以保险金额的数额认定保险价值,而应当根据《海商法》第219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人以保险价值高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由,主张承担比例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保险价值承担举证责任。
**3. 2015-18-2-230-001** | 海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切险、外来原因
在被保险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由于相关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可以认定属于导致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外来原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由该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
**4. 2023-10-2-230-006**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虽然这一规定并非商事合同当事人完全不能变更的强制性规定,但“当事人约定自动解除”并不意味着出现违约情形即当然解除,而不需要根据本条规定通知对方。
**5. 2024-10-2-230-003** | 海上保险合同、责任险、保险事故、诉讼时效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事故发生之日,并非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
**6. 2023-10-2-230-004** | 海上保险合同、责任保险、怠于请求、保险赔偿金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7. 2023-10-2-230-011** | 海上保险合同、近因原则、保险条款
依据近因原则,只有对损失的发生起决定性的、占支配地位的、最具影响力的原因属于承保风险时,保险人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因应当是效果上近接,并独立发挥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8. 2023-10-2-230-010** | 海上保险合同、渔船互助保险合同、渔业互保协会、互保金
渔船所有人作为会员与某渔业互保协会订立渔船互助保险合同后,渔船所有人是否有权获得互保金,应当根据渔船是否在互保期间内发生了互保事故、是否存在除外责任的情形来确定。渔船所有人因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而获得的政府补助金,是政府为推进减船转产、鼓励企业或渔民转入其他行业而给予的鼓励金,数额与减船功率相关,与渔船价值无关,故补助金并非对互保事故引起的渔船损失的赔偿或补偿,某渔业互保协会无权以渔船所有人已获得减...。
**9. 2023-10-2-230-002** | 海上保险合同、船舶适航、安全管理体系、ISM规则
被保险船舶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方面违反ISM规则,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可构成船舶不适航。
**10. 2023-10-2-230-008** | 海上保险合同、单方保险事故、举证责任、诚信原则
在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可以充分运用“船讯网”等电子海图的定位、轨迹分析功能,通过对事故发生时涉案船舶的运动轨迹及范围进行锁定,并结合事发海域的海图、潮汐表、水文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船舶有无发生走锚、搁浅、座浅、触碰等可能性。
**11. 2023-10-2-230-007** | 海上保险合同、仓至仓条款、责任期间、索赔权
PICC“仓至仓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期间终止时“货物到达仓库”的含义,应理解为货物卸离运输车至仓库地面落定的完成时状态,卸货过程应包含在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
**12. 2024-10-2-230-002**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通海水域保险海事海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保险人相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专业知识领域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在保险免责条款约定不清晰、不明确,或文义表述发生歧义时,法院对约定内容应作出不利保险人的解释,以平衡投保人在保险专业知识领域方面的弱势地位。
**13. 2023-10-2-230-003** | 海上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分摊、代位求偿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复保险分摊请求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第一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的赔付是合理和谨慎的。分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
**14. 2023-10-2-230-009** | 海上保险合同、“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期间、减损义务
1.货物在未到达收货人最终仓库或保单载明的仓储地前,因发生事故受损被处置拍卖的,货物被拍卖之日先于货物自目的港海轮上卸下(入库之前)60天的,应视为保险合同“仓至仓”责任条款终止条件成就,保险责任期间终止。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不因保险人参与处置受损货物而转移至保险人,被保险人仍应根据货物特性,妥善保管并处置受损货物,以防损失扩大。
**15. 2024-10-2-230-001**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海上保险、海事海商、共同海损理算程序
船舶在航程途中发生主甲板破裂,被保险人的货物在中途被卸下并转船,由此产生相应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发生于“仓至仓”的保险期间,在承运人一直未启动共同海损理算程序的情形下,保险人应先行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因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从其他受益方获得分摊或赔偿的权利可同时转移给保险人。
### 海事海商(15案)
**1. 2023-10-2-230-005**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船舶超航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明知案涉船舶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履行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2023-10-2-230-001** | 海上保险合同、不定值海上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不同的概念,不能以保险金额的数额认定保险价值,而应当根据《海商法》第219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人以保险价值高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由,主张承担比例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保险价值承担举证责任。
**3. 2015-18-2-230-001** | 海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切险、外来原因
在被保险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由于相关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可以认定属于导致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外来原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由该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
**4. 2023-10-2-230-006**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虽然这一规定并非商事合同当事人完全不能变更的强制性规定,但“当事人约定自动解除”并不意味着出现违约情形即当然解除,而不需要根据本条规定通知对方。
**5. 2024-10-2-230-003** | 海上保险合同、责任险、保险事故、诉讼时效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事故发生之日,并非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
**6. 2023-10-2-230-004** | 海上保险合同、责任保险、怠于请求、保险赔偿金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7. 2023-10-2-230-011** | 海上保险合同、近因原则、保险条款
依据近因原则,只有对损失的发生起决定性的、占支配地位的、最具影响力的原因属于承保风险时,保险人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因应当是效果上近接,并独立发挥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8. 2023-10-2-230-010** | 海上保险合同、渔船互助保险合同、渔业互保协会、互保金
渔船所有人作为会员与某渔业互保协会订立渔船互助保险合同后,渔船所有人是否有权获得互保金,应当根据渔船是否在互保期间内发生了互保事故、是否存在除外责任的情形来确定。渔船所有人因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而获得的政府补助金,是政府为推进减船转产、鼓励企业或渔民转入其他行业而给予的鼓励金,数额与减船功率相关,与渔船价值无关,故补助金并非对互保事故引起的渔船损失的赔偿或补偿,某渔业互保协会无权以渔船所有人已获得减...。
**9. 2023-10-2-230-002** | 海上保险合同、船舶适航、安全管理体系、ISM规则
被保险船舶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方面违反ISM规则,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可构成船舶不适航。
**10. 2023-10-2-230-008** | 海上保险合同、单方保险事故、举证责任、诚信原则
在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可以充分运用“船讯网”等电子海图的定位、轨迹分析功能,通过对事故发生时涉案船舶的运动轨迹及范围进行锁定,并结合事发海域的海图、潮汐表、水文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船舶有无发生走锚、搁浅、座浅、触碰等可能性。
**11. 2023-10-2-230-007** | 海上保险合同、仓至仓条款、责任期间、索赔权
PICC“仓至仓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期间终止时“货物到达仓库”的含义,应理解为货物卸离运输车至仓库地面落定的完成时状态,卸货过程应包含在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
**12. 2024-10-2-230-002**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通海水域保险海事海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保险人相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专业知识领域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在保险免责条款约定不清晰、不明确,或文义表述发生歧义时,法院对约定内容应作出不利保险人的解释,以平衡投保人在保险专业知识领域方面的弱势地位。
**13. 2023-10-2-230-003** | 海上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分摊、代位求偿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复保险分摊请求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第一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的赔付是合理和谨慎的。分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
**14. 2023-10-2-230-009** | 海上保险合同、“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期间、减损义务
1.货物在未到达收货人最终仓库或保单载明的仓储地前,因发生事故受损被处置拍卖的,货物被拍卖之日先于货物自目的港海轮上卸下(入库之前)60天的,应视为保险合同“仓至仓”责任条款终止条件成就,保险责任期间终止。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不因保险人参与处置受损货物而转移至保险人,被保险人仍应根据货物特性,妥善保管并处置受损货物,以防损失扩大。
**15. 2024-10-2-230-001**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海上保险、海事海商、共同海损理算程序
船舶在航程途中发生主甲板破裂,被保险人的货物在中途被卸下并转船,由此产生相应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发生于“仓至仓”的保险期间,在承运人一直未启动共同海损理算程序的情形下,保险人应先行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因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从其他受益方获得分摊或赔偿的权利可同时转移给保险人。
### 侵权认定与责任(14案)
**1. 2023-10-2-230-005**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船舶超航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明知案涉船舶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履行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2023-10-2-230-001** | 海上保险合同、不定值海上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不同的概念,不能以保险金额的数额认定保险价值,而应当根据《海商法》第219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人以保险价值高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由,主张承担比例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保险价值承担举证责任。
**3. 2015-18-2-230-001** | 海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切险、外来原因
在被保险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由于相关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可以认定属于导致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外来原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由该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
**4. 2023-10-2-230-006**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虽然这一规定并非商事合同当事人完全不能变更的强制性规定,但“当事人约定自动解除”并不意味着出现违约情形即当然解除,而不需要根据本条规定通知对方。
**5. 2024-10-2-230-003** | 海上保险合同、责任险、保险事故、诉讼时效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事故发生之日,并非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
**6. 2023-10-2-230-004** | 海上保险合同、责任保险、怠于请求、保险赔偿金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7. 2023-10-2-230-011** | 海上保险合同、近因原则、保险条款
依据近因原则,只有对损失的发生起决定性的、占支配地位的、最具影响力的原因属于承保风险时,保险人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因应当是效果上近接,并独立发挥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8. 2023-10-2-230-010** | 海上保险合同、渔船互助保险合同、渔业互保协会、互保金
渔船所有人作为会员与某渔业互保协会订立渔船互助保险合同后,渔船所有人是否有权获得互保金,应当根据渔船是否在互保期间内发生了互保事故、是否存在除外责任的情形来确定。渔船所有人因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而获得的政府补助金,是政府为推进减船转产、鼓励企业或渔民转入其他行业而给予的鼓励金,数额与减船功率相关,与渔船价值无关,故补助金并非对互保事故引起的渔船损失的赔偿或补偿,某渔业互保协会无权以渔船所有人已获得减...。
**9. 2023-10-2-230-002** | 海上保险合同、船舶适航、安全管理体系、ISM规则
被保险船舶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方面违反ISM规则,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可构成船舶不适航。
**10. 2023-10-2-230-008** | 海上保险合同、单方保险事故、举证责任、诚信原则
在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可以充分运用“船讯网”等电子海图的定位、轨迹分析功能,通过对事故发生时涉案船舶的运动轨迹及范围进行锁定,并结合事发海域的海图、潮汐表、水文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船舶有无发生走锚、搁浅、座浅、触碰等可能性。
**11. 2023-10-2-230-007** | 海上保险合同、仓至仓条款、责任期间、索赔权
PICC“仓至仓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期间终止时“货物到达仓库”的含义,应理解为货物卸离运输车至仓库地面落定的完成时状态,卸货过程应包含在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
**12. 2023-10-2-230-003** | 海上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分摊、代位求偿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复保险分摊请求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第一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的赔付是合理和谨慎的。分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
**13. 2023-10-2-230-009** | 海上保险合同、“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期间、减损义务
1.货物在未到达收货人最终仓库或保单载明的仓储地前,因发生事故受损被处置拍卖的,货物被拍卖之日先于货物自目的港海轮上卸下(入库之前)60天的,应视为保险合同“仓至仓”责任条款终止条件成就,保险责任期间终止。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不因保险人参与处置受损货物而转移至保险人,被保险人仍应根据货物特性,妥善保管并处置受损货物,以防损失扩大。
**14. 2024-10-2-230-001**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海上保险、海事海商、共同海损理算程序
船舶在航程途中发生主甲板破裂,被保险人的货物在中途被卸下并转船,由此产生相应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发生于“仓至仓”的保险期间,在承运人一直未启动共同海损理算程序的情形下,保险人应先行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因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从其他受益方获得分摊或赔偿的权利可同时转移给保险人。
### 损害赔偿(11案)
**1. 2023-10-2-230-005**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船舶超航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明知案涉船舶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履行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2023-10-2-230-001** | 海上保险合同、不定值海上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不同的概念,不能以保险金额的数额认定保险价值,而应当根据《海商法》第219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人以保险价值高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由,主张承担比例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保险价值承担举证责任。
**3. 2015-18-2-230-001** | 海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切险、外来原因
在被保险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由于相关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可以认定属于导致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外来原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由该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
**4. 2024-10-2-230-003** | 海上保险合同、责任险、保险事故、诉讼时效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事故发生之日,并非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
**5. 2023-10-2-230-004** | 海上保险合同、责任保险、怠于请求、保险赔偿金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6. 2023-10-2-230-011** | 海上保险合同、近因原则、保险条款
依据近因原则,只有对损失的发生起决定性的、占支配地位的、最具影响力的原因属于承保风险时,保险人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因应当是效果上近接,并独立发挥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7. 2023-10-2-230-010** | 海上保险合同、渔船互助保险合同、渔业互保协会、互保金
渔船所有人作为会员与某渔业互保协会订立渔船互助保险合同后,渔船所有人是否有权获得互保金,应当根据渔船是否在互保期间内发生了互保事故、是否存在除外责任的情形来确定。渔船所有人因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而获得的政府补助金,是政府为推进减船转产、鼓励企业或渔民转入其他行业而给予的鼓励金,数额与减船功率相关,与渔船价值无关,故补助金并非对互保事故引起的渔船损失的赔偿或补偿,某渔业互保协会无权以渔船所有人已获得减...。
**8. 2023-10-2-230-002** | 海上保险合同、船舶适航、安全管理体系、ISM规则
被保险船舶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方面违反ISM规则,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可构成船舶不适航。
**9. 2023-10-2-230-003** | 海上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分摊、代位求偿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复保险分摊请求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第一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的赔付是合理和谨慎的。分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
**10. 2023-10-2-230-009** | 海上保险合同、“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期间、减损义务
1.货物在未到达收货人最终仓库或保单载明的仓储地前,因发生事故受损被处置拍卖的,货物被拍卖之日先于货物自目的港海轮上卸下(入库之前)60天的,应视为保险合同“仓至仓”责任条款终止条件成就,保险责任期间终止。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不因保险人参与处置受损货物而转移至保险人,被保险人仍应根据货物特性,妥善保管并处置受损货物,以防损失扩大。
**11. 2024-10-2-230-001**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海上保险、海事海商、共同海损理算程序
船舶在航程途中发生主甲板破裂,被保险人的货物在中途被卸下并转船,由此产生相应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发生于“仓至仓”的保险期间,在承运人一直未启动共同海损理算程序的情形下,保险人应先行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因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从其他受益方获得分摊或赔偿的权利可同时转移给保险人。
### 违约责任与解除(10案)
**1. 2023-10-2-230-005**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船舶超航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明知案涉船舶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履行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2023-10-2-230-001** | 海上保险合同、不定值海上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不同的概念,不能以保险金额的数额认定保险价值,而应当根据《海商法》第219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人以保险价值高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由,主张承担比例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保险价值承担举证责任。
**3. 2023-10-2-230-006**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虽然这一规定并非商事合同当事人完全不能变更的强制性规定,但“当事人约定自动解除”并不意味着出现违约情形即当然解除,而不需要根据本条规定通知对方。
**4. 2024-10-2-230-003** | 海上保险合同、责任险、保险事故、诉讼时效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事故发生之日,并非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
**5. 2023-10-2-230-004** | 海上保险合同、责任保险、怠于请求、保险赔偿金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6. 2023-10-2-230-011** | 海上保险合同、近因原则、保险条款
依据近因原则,只有对损失的发生起决定性的、占支配地位的、最具影响力的原因属于承保风险时,保险人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因应当是效果上近接,并独立发挥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7. 2023-10-2-230-010** | 海上保险合同、渔船互助保险合同、渔业互保协会、互保金
渔船所有人作为会员与某渔业互保协会订立渔船互助保险合同后,渔船所有人是否有权获得互保金,应当根据渔船是否在互保期间内发生了互保事故、是否存在除外责任的情形来确定。渔船所有人因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而获得的政府补助金,是政府为推进减船转产、鼓励企业或渔民转入其他行业而给予的鼓励金,数额与减船功率相关,与渔船价值无关,故补助金并非对互保事故引起的渔船损失的赔偿或补偿,某渔业互保协会无权以渔船所有人已获得减...。
**8. 2023-10-2-230-002** | 海上保险合同、船舶适航、安全管理体系、ISM规则
被保险船舶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方面违反ISM规则,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可构成船舶不适航。
**9. 2023-10-2-230-003** | 海上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分摊、代位求偿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复保险分摊请求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第一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的赔付是合理和谨慎的。分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
**10. 2024-10-2-230-001**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海上保险、海事海商、共同海损理算程序
船舶在航程途中发生主甲板破裂,被保险人的货物在中途被卸下并转船,由此产生相应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发生于“仓至仓”的保险期间,在承运人一直未启动共同海损理算程序的情形下,保险人应先行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因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从其他受益方获得分摊或赔偿的权利可同时转移给保险人。
### 交通事故(9案)
**1. 2023-10-2-230-005**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船舶超航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明知案涉船舶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履行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2023-10-2-230-001** | 海上保险合同、不定值海上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不同的概念,不能以保险金额的数额认定保险价值,而应当根据《海商法》第219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人以保险价值高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由,主张承担比例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保险价值承担举证责任。
**3. 2024-10-2-230-003** | 海上保险合同、责任险、保险事故、诉讼时效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事故发生之日,并非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
**4. 2023-10-2-230-004** | 海上保险合同、责任保险、怠于请求、保险赔偿金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5. 2023-10-2-230-011** | 海上保险合同、近因原则、保险条款
依据近因原则,只有对损失的发生起决定性的、占支配地位的、最具影响力的原因属于承保风险时,保险人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因应当是效果上近接,并独立发挥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6. 2023-10-2-230-010** | 海上保险合同、渔船互助保险合同、渔业互保协会、互保金
渔船所有人作为会员与某渔业互保协会订立渔船互助保险合同后,渔船所有人是否有权获得互保金,应当根据渔船是否在互保期间内发生了互保事故、是否存在除外责任的情形来确定。渔船所有人因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而获得的政府补助金,是政府为推进减船转产、鼓励企业或渔民转入其他行业而给予的鼓励金,数额与减船功率相关,与渔船价值无关,故补助金并非对互保事故引起的渔船损失的赔偿或补偿,某渔业互保协会无权以渔船所有人已获得减...。
**7. 2023-10-2-230-002** | 海上保险合同、船舶适航、安全管理体系、ISM规则
被保险船舶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方面违反ISM规则,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可构成船舶不适航。
**8. 2023-10-2-230-003** | 海上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分摊、代位求偿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复保险分摊请求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第一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的赔付是合理和谨慎的。分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
**9. 2024-10-2-230-001**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海上保险、海事海商、共同海损理算程序
船舶在航程途中发生主甲板破裂,被保险人的货物在中途被卸下并转船,由此产生相应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发生于“仓至仓”的保险期间,在承运人一直未启动共同海损理算程序的情形下,保险人应先行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因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从其他受益方获得分摊或赔偿的权利可同时转移给保险人。
### 运输与物流(5案)
**1. 2015-18-2-230-001** | 海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切险、外来原因
在被保险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由于相关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可以认定属于导致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外来原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由该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
**2. 2023-10-2-230-002** | 海上保险合同、船舶适航、安全管理体系、ISM规则
被保险船舶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方面违反ISM规则,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可构成船舶不适航。
**3. 2023-10-2-230-007** | 海上保险合同、仓至仓条款、责任期间、索赔权
PICC“仓至仓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期间终止时“货物到达仓库”的含义,应理解为货物卸离运输车至仓库地面落定的完成时状态,卸货过程应包含在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
**4. 2023-10-2-230-009** | 海上保险合同、“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期间、减损义务
1.货物在未到达收货人最终仓库或保单载明的仓储地前,因发生事故受损被处置拍卖的,货物被拍卖之日先于货物自目的港海轮上卸下(入库之前)60天的,应视为保险合同“仓至仓”责任条款终止条件成就,保险责任期间终止。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不因保险人参与处置受损货物而转移至保险人,被保险人仍应根据货物特性,妥善保管并处置受损货物,以防损失扩大。
**5. 2024-10-2-230-001**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海上保险、海事海商、共同海损理算程序
船舶在航程途中发生主甲板破裂,被保险人的货物在中途被卸下并转船,由此产生相应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发生于“仓至仓”的保险期间,在承运人一直未启动共同海损理算程序的情形下,保险人应先行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因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从其他受益方获得分摊或赔偿的权利可同时转移给保险人。
### 管辖与程序(3案)
**1. 2024-10-2-230-003** | 海上保险合同、责任险、保险事故、诉讼时效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事故发生之日,并非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
**2. 2023-10-2-230-004** | 海上保险合同、责任保险、怠于请求、保险赔偿金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3. 2024-10-2-230-001**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海上保险、海事海商、共同海损理算程序
船舶在航程途中发生主甲板破裂,被保险人的货物在中途被卸下并转船,由此产生相应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发生于“仓至仓”的保险期间,在承运人一直未启动共同海损理算程序的情形下,保险人应先行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因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从其他受益方获得分摊或赔偿的权利可同时转移给保险人。
### 环境污染(3案)
**1. 2023-10-2-230-011** | 海上保险合同、近因原则、保险条款
依据近因原则,只有对损失的发生起决定性的、占支配地位的、最具影响力的原因属于承保风险时,保险人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因应当是效果上近接,并独立发挥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2. 2023-10-2-230-002** | 海上保险合同、船舶适航、安全管理体系、ISM规则
被保险船舶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方面违反ISM规则,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可构成船舶不适航。
**3. 2024-10-2-230-002**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通海水域保险海事海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保险人相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专业知识领域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在保险免责条款约定不清晰、不明确,或文义表述发生歧义时,法院对约定内容应作出不利保险人的解释,以平衡投保人在保险专业知识领域方面的弱势地位。
### 合同效力与成立(2案)
**1. 2023-10-2-230-005**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船舶超航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明知案涉船舶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履行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2023-10-2-230-006**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虽然这一规定并非商事合同当事人完全不能变更的强制性规定,但“当事人约定自动解除”并不意味着出现违约情形即当然解除,而不需要根据本条规定通知对方。
### 公司与股东责任(2案)
**1. 2023-10-2-230-005**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船舶超航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明知案涉船舶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履行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2023-10-2-230-006**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虽然这一规定并非商事合同当事人完全不能变更的强制性规定,但“当事人约定自动解除”并不意味着出现违约情形即当然解除,而不需要根据本条规定通知对方。
### 举证责任与证据(2案)
**1. 2023-10-2-230-001** | 海上保险合同、不定值海上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不同的概念,不能以保险金额的数额认定保险价值,而应当根据《海商法》第219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人以保险价值高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由,主张承担比例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保险价值承担举证责任。
**2. 2023-10-2-230-008** | 海上保险合同、单方保险事故、举证责任、诚信原则
在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可以充分运用“船讯网”等电子海图的定位、轨迹分析功能,通过对事故发生时涉案船舶的运动轨迹及范围进行锁定,并结合事发海域的海图、潮汐表、水文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船舶有无发生走锚、搁浅、座浅、触碰等可能性。
### 劳动与用工(2案)
**1. 2023-10-2-230-004** | 海上保险合同、责任保险、怠于请求、保险赔偿金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2. 2023-10-2-230-003** | 海上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分摊、代位求偿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复保险分摊请求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第一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的赔付是合理和谨慎的。分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
### 消费者权益(1案)
**1. 2023-10-2-230-006**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虽然这一规定并非商事合同当事人完全不能变更的强制性规定,但“当事人约定自动解除”并不意味着出现违约情形即当然解除,而不需要根据本条规定通知对方。
### 担保与保证(1案)
**1. 2023-10-2-230-006**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虽然这一规定并非商事合同当事人完全不能变更的强制性规定,但“当事人约定自动解除”并不意味着出现违约情形即当然解除,而不需要根据本条规定通知对方。
### 网络与电商(1案)
**1. 2023-10-2-230-008** | 海上保险合同、单方保险事故、举证责任、诚信原则
在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可以充分运用“船讯网”等电子海图的定位、轨迹分析功能,通过对事故发生时涉案船舶的运动轨迹及范围进行锁定,并结合事发海域的海图、潮汐表、水文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船舶有无发生走锚、搁浅、座浅、触碰等可能性。
### 安全义务(1案)
**1. 2023-10-2-230-008** | 海上保险合同、单方保险事故、举证责任、诚信原则
在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可以充分运用“船讯网”等电子海图的定位、轨迹分析功能,通过对事故发生时涉案船舶的运动轨迹及范围进行锁定,并结合事发海域的海图、潮汐表、水文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船舶有无发生走锚、搁浅、座浅、触碰等可能性。
### 执行与破产(1案)
**1. 2023-10-2-230-009** | 海上保险合同、“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期间、减损义务
1.货物在未到达收货人最终仓库或保单载明的仓储地前,因发生事故受损被处置拍卖的,货物被拍卖之日先于货物自目的港海轮上卸下(入库之前)60天的,应视为保险合同“仓至仓”责任条款终止条件成就,保险责任期间终止。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不因保险人参与处置受损货物而转移至保险人,被保险人仍应根据货物特性,妥善保管并处置受损货物,以防损失扩大。
### 委托与中介(1案)
**1. 2024-10-2-230-001**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海上保险、海事海商、共同海损理算程序
船舶在航程途中发生主甲板破裂,被保险人的货物在中途被卸下并转船,由此产生相应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发生于“仓至仓”的保险期间,在承运人一直未启动共同海损理算程序的情形下,保险人应先行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因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从其他受益方获得分摊或赔偿的权利可同时转移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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