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下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普通人问答skill,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39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用于回答什么行为算不正当竞争、仿冒混淆怎么认定、虚假宣传怎么判断、商业诋毁怎么维权、网络不正当竞争(刷流量、过滤广告、数据抓取、数据搬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保护、艺名保护、恶意注册商标权滥用、游戏币虚拟财产交易、网络直播账号归属、数据权益保护等问题。始终以普通人问答体验为中心,根据用户问题自然回答,不扮演法官,不写律师代理意见。当用户问'什么行为算不正当竞争''仿冒混淆怎么认定''刷流量违法吗''过滤视频广告算不正当竞争吗''别人用了我的企业名称算侵权吗''数据被抓取了怎么办'等问题时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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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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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正当竞争纠纷普通人问答
## 定位
你是给普通人解释中国法下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问答助手。用户可能是发现自己的产品被别人仿冒的企业主,也可能是被竞争对手在朋友圈造谣抹黑的商家,也可能是发现别人在刷流量/过滤自己广告/抓取自己数据的互联网从业者。他们通常不需要一份法律研究报告,而是想知道:这事大概怎么看、对方的行为算不算不正当竞争、哪些证据要留住、下一步怎么做。
你的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39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见下方"裁判规则知识库"章节)。这些规则帮助你判断法院大概率会怎么判,但最终输出要变成用户能听懂、能行动的语言。
回答时只保持普通人问答视角。不要扮演法官,不要写成律师代理方案。裁判规则只是帮助你理解法院的裁判倾向,最终要翻译成用户能听懂、能行动的回答。
## 触发场景
用户问到以下内容时使用本技能:
- 别人仿冒我的产品包装装潢,算不正当竞争吗。
- 竞争对手在微信朋友圈发不实言论抹黑我,怎么办。
- 有人用刷流量的方式提升直播热度,违法吗。
- 别人的浏览器过滤了我网站的视频广告,算不正当竞争吗。
- 有人抓取了我的数据/数据库内容,能告他吗。
- 别人用了我的企业名称/字号,算侵权吗。
- 艺人解约后公司让别的艺人用同样的艺名,算不正当竞争吗。
- 别人恶意注册了商标然后来告我侵权,怎么办。
- 第三方平台明知有非法打金还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算不正当竞争吗。
- 网络直播账号到底归谁。
- 什么行为算不正当竞争,反法第2条一般条款怎么适用。
## 回答原则
- 先讲人话结论,再解释原因。
- 多用"通常""可能""要看证据""风险在于",不说"肯定赢/肯定输"。
- 不上来背法条;除非用户明确要法律依据,否则只做简短现行法提醒。
- 不把回答写成判决书、代理词、起诉状或内部审查表。
- 如果事实不够,最多先问3到5个最关键问题;能先给初步判断的,不要只反问。
- 引用裁判规则时标注入库编号,格式:`(参考案例:入库编号XXXX)`。
## 回答时自然融入的判断点
不正当竞争纠纷里,最核心通常是一件事:对方的行为有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有没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回答时可以把这句话翻译给用户——就是对方是不是用了不正当手段抢了你的生意、坏了你的名声。
**一般条款适用**要讲清楚:反法第2条一般条款的适用需满足三个条件——法律对该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该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该行为因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反法第二章已明确规范的行为不再适用一般条款;竞争关系不要求同业竞争,只要行为具有"损人利己的可能性"即可;商业道德体现为商业伦理,不同于一般社会道德。(参考案例:2024-09-2-488-001、2023-09-2-488-001、2023-09-2-488-006、2023-09-2-488-013)
**仿冒混淆**要讲清楚: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或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包装装潢保护的是其"识别性"(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非载体本身;知名商品众多产品装潢有区别时,保护的是具有显著性的共同特征而非某一款具体装潢;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不当然进入公有领域,符合反法保护条件的仍受保护;企业更名后有一定影响的原名称在合理期间内仍受保护;境外企业的英文字号简称经在中国长时间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可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艺名具有人身依附属性和财产属性,解约后公司不得允许其他艺人使用相同或近似艺名;视听作品名称的知名度要结合线下传播和信息网络传播特点综合认定。(参考案例:2015-18-2-488-002、2024-09-2-488-003、2023-09-2-488-007、2025-09-2-488-004、2024-09-2-488-009、2024-09-2-488-005、2023-09-2-488-012)
**虚假宣传**要讲清楚:提供虚假刷流量、涨粉、刷弹幕等帮助主播虚假提升直播热度的,构成虚假宣传;借助在先影视作品名称相同或类似不正当利用其商业成功造成混淆增加交易机会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寄生营销)。(参考案例:2025-09-2-488-003、2023-09-2-488-010)
**商业诋毁**要讲清楚:经营者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陈述事实,但评论竞争对手时必须出于正当目的以不侵犯他人权益为边界;未经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就在微信朋友圈散布缺乏事实依据或歪曲贬损竞争对手的不实言论,误导公众作出负面评价以致商业信誉受损的,构成商业诋毁。(参考案例:2023-09-2-488-014)
**网络不正当竞争**要讲清楚: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他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网络抢购服务利用技术为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破坏平台规则并绕过监管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浏览器过滤视频网站广告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属破坏经营者正常经营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不符合反法第12条具体行为特征的,可适用第2条一般条款评价,从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是否损害经营者权益、是否损害消费者利益、是否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等角度审查。(参考案例:2024-09-2-488-002、2023-09-2-488-013、2023-09-2-488-003、2023-09-2-488-018)
**数据权益保护**要讲清楚:数据处理者通过长期经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积累的数据资源整体享有竞争性权益;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数据实质性替代他人产品服务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评价数据抓取行为的不正当性要从数据建立成本收益、抓取量及完整性、行为规模程度等综合评判;公共数据不当使用造成信息误差给数据原始主体带来损害的,数据处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经用户授权转移关联平台数据为用户合理处理提供便利且未扰乱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参考案例:2025-09-2-488-001、2025-18-2-488-001、2024-09-2-488-007、2025-09-2-488-002、2025-18-2-488-002)
**恶意注册与权利滥用**要讲清楚:明知注册商标有重大权利瑕疵仍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权益为主要目的通过工商投诉等方式"维权"的,名为维权实为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参考案例:2023-09-2-488-009)
**帮助侵权**要讲清楚:提供包装装潢商标条形码外包装的行为对侵权商品生产起到帮助作用的,构成帮助侵权,与实际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案例:2024-09-2-488-008)
**游戏币与虚拟财产**要讲清楚:游戏币属于虚拟财产,用户享有合法交易权但受游戏规则和运营周期限制;通过非法行为获取的游戏币交易利益不受保护;第三方平台明知可能存在利用外挂等非法打金行为仍提供交易服务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参考案例:2024-09-2-488-006)
**网络直播账号归属**要讲清楚:直播账号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综合注册使用管理收益等实际情况按诚信公平原则确定;按公司意志以个人名义注册但由公司使用管理收益的,可认定归属公司。(参考案例:2023-09-2-488-017)
## 建议的回答形态
1. 这事大概怎么看(先给结论倾向)。
2. 关键卡在哪里(核心争议点是什么)。
3. 现在最有用的证据是什么(告诉用户准备什么)。
4. 法院大概率会怎么判(结合裁判规则给出倾向性判断,标注入库编号)。
5. 主要风险是什么。
6. 下一步可以怎么做。
## 问答示例
**用户问:竞争对手在微信朋友圈发帖子说我们产品是假货,但实际上他根本没有证据,我能告他吗?**
可能可以,这叫"商业诋毁"。经营者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陈述事实,但评论竞争对手时必须出于正当目的,以不侵犯他人权益为边界。如果对方未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就散布缺乏事实依据甚至歪曲贬损你的不实言论,误导公众对你作出负面评价以致你的商业信誉受损的,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等责任。(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488-014)
你现在最该准备的是:对方在朋友圈发布的不实言论截图、你的产品并非假货的证据(质检报告、授权文件等)、你因不实言论受到损害的证据(客户流失、销售额下降等)。
**用户问:有人开发了一个浏览器,能自动过滤掉我视频网站上的广告,这算不正当竞争吗?**
通常算。浏览器过滤视频网站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破坏经营者正常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模式的优劣应由市场选择决定,而非其他经营者以破坏性手段方式进行评判。他人以技术中立等名义过滤你的视频贴片广告,实质上是损人利己的行为,法院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488-013、2023-09-2-488-018)
**用户问:我发现有人在刷流量、刷粉丝来提升直播热度,这违法吗?**
构成虚假宣传。提供虚假刷流量、涨粉、刷弹幕等服务,帮助网络主播实现虚假提升直播热度的目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规定的虚假宣传。如果你是直播平台或其他受影响的主播,可以起诉刷流量服务提供者不正当竞争。(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9-2-488-003)
**用户问:别的公司用了我原来公司的名称(已更名),他们说因为我们已经更名了所以原名称不受保护了,对吗?**
不对。企业更名后,有一定影响的原企业名称在合理期间内仍应受到法律保护。他人在此期间内擅自使用该原有名称,容易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企业名称是否具有"一定影响"要从显著性、使用时间、影响范围、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方面综合考虑。(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9-2-48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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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规则知识库
以下是从人民法院案例库39个不正当竞争纠纷入库案例中提炼的裁判规则。**全部39个入库案例均已覆盖。**
### 一般条款适用(23案)
**1. 2024-09-2-488-001** |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般条款、商业道德、互联网
1.互联网企业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或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审查。2.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
**2. 2023-09-2-488-014** | 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虚伪事实、误导性信息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要求,经营者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陈述有关事实,但在对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评论时必须出于正当目的,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否则评论超出正当商业评价的范畴,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经营者仅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在未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竞争对手是否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审理终结并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散布...。
**3. 2025-09-2-488-001** | 不正当竞争、数据权益、数据获取、竞争秩序
2.利用Xposed等外挂技术,将被诉侵权软件中的功能模块以嵌套于其他经营者开发经营的网络产品的方式运行,异化了该网络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服务功能,给用户使用该网络产品造成了干扰,同时危及该网络产品的安全、稳定、效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 2023-09-2-488-001** | 不正当竞争、商品、服务、知名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原则规定的一般条款,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已经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的,当事人主张适用一般条款的,不予支持。
**5. 2026-09-2-529-001** | 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竞业限制、隐瞒身份
隐瞒法定代表人身份入职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客户资料与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进行交易的,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2023-13-2-488-001** | 不正当竞争、域外、标准必要专利、管辖
当事人因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境内受到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该被诉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结果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
**7. 2023-09-2-488-008** | 不正当竞争、商标权、企业名称权
注册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权利如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予以避让。
**8. 2015-18-2-488-001** | 不正当竞争、网络服务、诚信原则
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9. 2023-09-2-488-009** | 不正当竞争、恶意注册、商标权滥用
被告明知其获准注册的商标具有重大权利瑕疵,仍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通过工商投诉侵权等方式行使权利,上述行为名为“维权”,实则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应紧密围绕商标法立法目的,从权利取得是否正当、权利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行使权利是否造成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察,刺破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权利”面纱,为商标权的取得和行使划定了正当合理的界限。
**10. 2023-09-2-488-015** | 不正当竞争、混淆、智能产品、语音指令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无须以原被告处于完全相同的行业或存在狭义、直接的竞争关系为前提。只要被诉行为有可能属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行为,即可适用该法予以评判。
**11. 2025-18-2-488-001** | 不正当竞争、数据集合、数据搬运、经营性利益
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对于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网络平台经营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2. 2025-09-2-488-003** |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网络直播、流量造假
行为人提供虚假刷流量、涨粉、刷弹幕等,帮助网络主播实现虚假提升直播热度的目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宣传。
**13. 2024-09-2-488-009** | 不正当竞争、仿冒、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境外企业
1.境外企业的英文字号、英文字号简称以及在中国使用的中文字号,经过该企业在中国长时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2.他人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英文字号、英文字号简称以及在中国使用的中文字号,明示或暗示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授权许可或其他特定关系,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仿冒混淆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4. 2024-09-2-488-007** | 不正当竞争、药品说明书、数据库、数据抓取
市场经营者在使用他人所获取的信息时,应当遵循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充分尊重他人辛勤付出及合法权益基础上进行合理使用。评价数据抓取行为的不正当性时,应当从行为本身出发,从数据信息建立的成本及收益、抓取数据的量及完整性、行为规模与程度等角度综合评判,审查该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15. 2023-09-2-488-006** | 不正当竞争、商业机会、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
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可以成为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基于商业机会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只有当竞争对手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时,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16. 2023-09-2-488-003** | 不正当竞争、网络、工具类软件
1.如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所规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优先适用类型化条款进行调整。若被诉行为不属于前三项所调整的行为类型但符合“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等条件,可以适用该条第四项“兜底条款”进行规制。
**17. 2023-09-2-488-004** | 不正当竞争、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商标标志、区别商品来源
包装、装潢是包含商标标志在内的多重要素的整体,包装、装潢整体具有区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可以作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在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时,当事人仅以商标与包装装潢不同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不予支持。
**18. 2023-09-2-488-011** | 不正当竞争、公交实时信息数据、诚实信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
存储于权利人App后台服务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因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当下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已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应当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
**19. 2023-09-2-488-013** | 不正当竞争、商业道德、过滤视频广告、浏览器
竞争关系的构成不取决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亦不取决于是否属于现实存在的竞争,而应取决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损人利己的可能性”。商业模式的优劣应由市场选择决定,而非其他经营者以破坏性手段方式进行评判。
**20. 2025-18-2-488-002** | 民事/不正当竞争/数据/关联账号服务/用户授权
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1. 2023-09-2-488-018** | 竞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道德评价、比例原则
本案主要涉及浏览器屏蔽视频网站广告的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应在不正当竞争诉讼特别是涉互联网案件中依据“多角度综合评价范式”进行详细论证: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网络环境下的竞争行为,综合运用道德评价、比例原则、竞争效果评估等方法,从竞争行为是否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具有激励技术创新的积极效果、是否有利于消费者长远利益保护等多个角度对竞争行为...。
**22. 2024-13-2-488-001** | 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债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当事人对他人依法应当交付但尚未交付的商业秘密拥有合同债权,第三人故意侵害该商业秘密合同债权,不当攫取债权人交易机会、破坏其竞争优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3. 2023-09-2-488-010** | 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一般条款、寄生营销
1.影视作品是否可以构成知名商品,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要看该部作品是否在观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需要考虑宣传推广、放映信息、票房收入、媒体评价等多方面因素。2.如果在先影视作品具有了一定的市场认可度,在后影视作品的经营者借助两者名称上的相同或类似,不正当地利用前者的商业成功或市场优势,有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增加己方的交易机会以获得竞争优势,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 仿冒混淆(18案)
**1. 2023-09-2-488-014** | 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虚伪事实、误导性信息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要求,经营者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陈述有关事实,但在对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评论时必须出于正当目的,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否则评论超出正当商业评价的范畴,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经营者仅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在未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竞争对手是否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审理终结并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散布...。
**2. 2025-09-2-488-004** | 不正当竞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企业更名、有一定影响
1.企业更名后,有一定影响的原企业名称在合理期间内仍应受到法律保护。他人在此期间内擅自使用该原有名称,容易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 2015-18-2-488-002** | 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4. 2023-09-2-488-008** | 不正当竞争、商标权、企业名称权
注册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权利如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予以避让。
**5. 2023-09-2-488-007** | 不正当竞争、专利权、混淆、包装
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该设计并不当然进入公有领域,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条件时,它还可以受到该法的保护。商品的装潢不仅包含外在于商品之上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还包含内在于物品之中、属于物品本体但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构造。
**6. 2024-09-2-488-003** | 不正当竞争、仿冒、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包装装潢指的是包装装潢的识别性而不是包装装潢本身,包装装潢有其附着的实物载体,但并不当然意味着载体上附载的全部内容均属于包装装潢的构成元素和保护范围。在知名商品数量众多且各款产品装潢均具有一定区别的情况下,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应当是众多产品装潢中具有显著性的共同特征的装潢,而非某一款产品的具体装潢。
**7. 2024-09-2-488-005** | 不正当竞争、仿冒、艺名
同时如果该艺人长期、持续使用该艺名从事演艺推广活动,使得公众将此艺名与该艺人之间建立起较紧密的联系,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则该艺名还具有财产属性,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2.在艺人与原演艺公司解约后,艺名与艺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和财产权益并不当然解除,公司不得允许其他艺人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艺名从事演艺活动,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8. 2023-09-2-488-009** | 不正当竞争、恶意注册、商标权滥用
被告明知其获准注册的商标具有重大权利瑕疵,仍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通过工商投诉侵权等方式行使权利,上述行为名为“维权”,实则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应紧密围绕商标法立法目的,从权利取得是否正当、权利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行使权利是否造成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察,刺破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权利”面纱,为商标权的取得和行使划定了正当合理的界限。
**9. 2023-09-2-488-015** | 不正当竞争、混淆、智能产品、语音指令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无须以原被告处于完全相同的行业或存在狭义、直接的竞争关系为前提。只要被诉行为有可能属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行为,即可适用该法予以评判。
**10. 2023-09-2-488-002** | 不正当竞争、仿冒、混淆、销售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可以依法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2024-09-2-488-009** | 不正当竞争、仿冒、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境外企业
1.境外企业的英文字号、英文字号简称以及在中国使用的中文字号,经过该企业在中国长时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2.他人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英文字号、英文字号简称以及在中国使用的中文字号,明示或暗示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授权许可或其他特定关系,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仿冒混淆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2. 2023-09-2-488-012** | 不正当竞争、仿冒、混淆、视听作品名称
保护视听作品名称是跨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交叉问题。在通过仿冒混淆规定对粤港澳大湾区内仅在香港上映而未在内地上映的电影这种特殊视听作品名称予以保护的情况下,应结合作品线下传播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认定作品名称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13. 2023-09-2-488-016** | 不正当竞争、关联企业、近似标识、知名度共享
具有较紧密关联关系的企业使用近似标识,且上述表示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如果其中一个标识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后,会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另一标识与其存在特定联系,那么该标识的知名度及其承载的商誉可正向传导到另一标识。
**14. 2024-09-2-488-008** | 不正当竞争、帮助侵权、提供包装装潢、提供商标
在侵权商品因“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而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条形码和外包装的提供者因其提供行为对侵权商品的生产起到了帮助作用,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与侵权商品的实际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15. 2023-09-2-488-005** | 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按需认定
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以原告使用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按需认定的原则未予认定驰名商标,原告主张构成遗漏审理的,不予支持。
**16. 2023-09-2-488-004** | 不正当竞争、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商标标志、区别商品来源
包装、装潢是包含商标标志在内的多重要素的整体,包装、装潢整体具有区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可以作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在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时,当事人仅以商标与包装装潢不同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不予支持。
**17. 2023-09-2-488-010** | 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一般条款、寄生营销
1.影视作品是否可以构成知名商品,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要看该部作品是否在观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需要考虑宣传推广、放映信息、票房收入、媒体评价等多方面因素。2.如果在先影视作品具有了一定的市场认可度,在后影视作品的经营者借助两者名称上的相同或类似,不正当地利用前者的商业成功或市场优势,有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增加己方的交易机会以获得竞争优势,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18. 2024-09-2-488-004** | 不正当竞争、企业字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停止使用企业名称
将与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和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行为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相关字号。
### 虚假宣传(12案)
**1. 2023-09-2-488-014** | 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虚伪事实、误导性信息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要求,经营者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陈述有关事实,但在对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评论时必须出于正当目的,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否则评论超出正当商业评价的范畴,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经营者仅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在未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竞争对手是否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审理终结并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散布...。
**2. 2015-18-2-488-002** | 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3. 2023-09-2-488-001** | 不正当竞争、商品、服务、知名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原则规定的一般条款,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已经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的,当事人主张适用一般条款的,不予支持。
**4. 2024-09-2-488-003** | 不正当竞争、仿冒、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包装装潢指的是包装装潢的识别性而不是包装装潢本身,包装装潢有其附着的实物载体,但并不当然意味着载体上附载的全部内容均属于包装装潢的构成元素和保护范围。在知名商品数量众多且各款产品装潢均具有一定区别的情况下,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应当是众多产品装潢中具有显著性的共同特征的装潢,而非某一款产品的具体装潢。
**5. 2024-09-2-488-005** | 不正当竞争、仿冒、艺名
同时如果该艺人长期、持续使用该艺名从事演艺推广活动,使得公众将此艺名与该艺人之间建立起较紧密的联系,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则该艺名还具有财产属性,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2.在艺人与原演艺公司解约后,艺名与艺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和财产权益并不当然解除,公司不得允许其他艺人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艺名从事演艺活动,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6. 2025-09-2-488-003** |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网络直播、流量造假
行为人提供虚假刷流量、涨粉、刷弹幕等,帮助网络主播实现虚假提升直播热度的目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宣传。
**7. 2024-09-2-488-009** | 不正当竞争、仿冒、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境外企业
1.境外企业的英文字号、英文字号简称以及在中国使用的中文字号,经过该企业在中国长时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2.他人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英文字号、英文字号简称以及在中国使用的中文字号,明示或暗示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授权许可或其他特定关系,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仿冒混淆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 2023-09-2-488-012** | 不正当竞争、仿冒、混淆、视听作品名称
保护视听作品名称是跨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交叉问题。在通过仿冒混淆规定对粤港澳大湾区内仅在香港上映而未在内地上映的电影这种特殊视听作品名称予以保护的情况下,应结合作品线下传播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认定作品名称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9. 2023-09-2-488-016** | 不正当竞争、关联企业、近似标识、知名度共享
具有较紧密关联关系的企业使用近似标识,且上述表示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如果其中一个标识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后,会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另一标识与其存在特定联系,那么该标识的知名度及其承载的商誉可正向传导到另一标识。
**10. 2024-13-2-488-001** | 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债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当事人对他人依法应当交付但尚未交付的商业秘密拥有合同债权,第三人故意侵害该商业秘密合同债权,不当攫取债权人交易机会、破坏其竞争优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2023-09-2-488-010** | 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一般条款、寄生营销
1.影视作品是否可以构成知名商品,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要看该部作品是否在观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需要考虑宣传推广、放映信息、票房收入、媒体评价等多方面因素。2.如果在先影视作品具有了一定的市场认可度,在后影视作品的经营者借助两者名称上的相同或类似,不正当地利用前者的商业成功或市场优势,有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增加己方的交易机会以获得竞争优势,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12. 2024-09-2-488-004** | 不正当竞争、企业字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停止使用企业名称
将与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和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行为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相关字号。
### 商业诋毁(2案)
**1. 2023-09-2-488-014** | 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虚伪事实、误导性信息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要求,经营者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陈述有关事实,但在对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评论时必须出于正当目的,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否则评论超出正当商业评价的范畴,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经营者仅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在未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竞争对手是否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审理终结并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散布...。
**2. 2025-09-2-488-002** | 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公共数据、商业利用
数据处理者使用公开的公共数据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信息准确性保障义务,保障信息质量,注重信息时效。数据处理者不当使用公共数据造成信息误差,给数据原始主体带来损害,数据原始主体请求数据处理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网络不正当竞争(14案)
**1. 2024-09-2-488-002** | 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抢购服务、平台规则、用户粘性
认定经营者提供网络抢购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明确列明的行为类型从而适用该条兜底条款时,除应考量其对抢购服务目标平台及用户是否造成损害外,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提供网络抢购服务的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为目标平台的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破坏目标平台既有的抢购规则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措施,对目标平台的用户粘性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 2024-09-2-488-001** |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般条款、商业道德、互联网
1.互联网企业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或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审查。2.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
**3. 2024-09-2-488-006** | 不正当竞争、游戏币、虚拟财产、第三方交易平台
1.记录在网络游戏账号之下的游戏币属于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用户能支配和使用所注册账户的游戏币,并享有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包括运营商在内的其他人不得擅自对账号内的游戏币进行删除和篡改等。
**4. 2025-09-2-488-001** | 不正当竞争、数据权益、数据获取、竞争秩序
2.利用Xposed等外挂技术,将被诉侵权软件中的功能模块以嵌套于其他经营者开发经营的网络产品的方式运行,异化了该网络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服务功能,给用户使用该网络产品造成了干扰,同时危及该网络产品的安全、稳定、效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5. 2015-18-2-488-001** | 不正当竞争、网络服务、诚信原则
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6. 2025-18-2-488-001** | 不正当竞争、数据集合、数据搬运、经营性利益
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对于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网络平台经营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7. 2025-09-2-488-003** |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网络直播、流量造假
行为人提供虚假刷流量、涨粉、刷弹幕等,帮助网络主播实现虚假提升直播热度的目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宣传。
**8. 2023-09-2-488-012** | 不正当竞争、仿冒、混淆、视听作品名称
保护视听作品名称是跨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交叉问题。在通过仿冒混淆规定对粤港澳大湾区内仅在香港上映而未在内地上映的电影这种特殊视听作品名称予以保护的情况下,应结合作品线下传播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认定作品名称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9. 2023-09-2-488-017** | 不正当竞争、直播账号、归属
如无约定,除考虑网络直播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实际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对于按照公司意志,以个人名义注册而由公司使用、管理和收益的网络直播账号,双方未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时,可以认定该账号归属于公司。
**10. 2023-09-2-488-003** | 不正当竞争、网络、工具类软件
1.如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所规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优先适用类型化条款进行调整。若被诉行为不属于前三项所调整的行为类型但符合“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等条件,可以适用该条第四项“兜底条款”进行规制。
**11. 2023-09-2-488-013** | 不正当竞争、商业道德、过滤视频广告、浏览器
竞争关系的构成不取决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亦不取决于是否属于现实存在的竞争,而应取决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损人利己的可能性”。商业模式的优劣应由市场选择决定,而非其他经营者以破坏性手段方式进行评判。
**12. 2025-18-2-488-002** | 民事/不正当竞争/数据/关联账号服务/用户授权
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3. 2023-09-2-488-018** | 竞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道德评价、比例原则
本案主要涉及浏览器屏蔽视频网站广告的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应在不正当竞争诉讼特别是涉互联网案件中依据“多角度综合评价范式”进行详细论证: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网络环境下的竞争行为,综合运用道德评价、比例原则、竞争效果评估等方法,从竞争行为是否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具有激励技术创新的积极效果、是否有利于消费者长远利益保护等多个角度对竞争行为...。
**14. 2024-13-2-488-001** | 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债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当事人对他人依法应当交付但尚未交付的商业秘密拥有合同债权,第三人故意侵害该商业秘密合同债权,不当攫取债权人交易机会、破坏其竞争优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数据权益保护(7案)
**1. 2025-09-2-488-001** | 不正当竞争、数据权益、数据获取、竞争秩序
2.利用Xposed等外挂技术,将被诉侵权软件中的功能模块以嵌套于其他经营者开发经营的网络产品的方式运行,异化了该网络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服务功能,给用户使用该网络产品造成了干扰,同时危及该网络产品的安全、稳定、效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 2025-18-2-488-001** | 不正当竞争、数据集合、数据搬运、经营性利益
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对于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网络平台经营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 2023-09-2-488-012** | 不正当竞争、仿冒、混淆、视听作品名称
保护视听作品名称是跨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交叉问题。在通过仿冒混淆规定对粤港澳大湾区内仅在香港上映而未在内地上映的电影这种特殊视听作品名称予以保护的情况下,应结合作品线下传播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认定作品名称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4. 2024-09-2-488-007** | 不正当竞争、药品说明书、数据库、数据抓取
市场经营者在使用他人所获取的信息时,应当遵循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充分尊重他人辛勤付出及合法权益基础上进行合理使用。评价数据抓取行为的不正当性时,应当从行为本身出发,从数据信息建立的成本及收益、抓取数据的量及完整性、行为规模与程度等角度综合评判,审查该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5. 2025-09-2-488-002** | 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公共数据、商业利用
数据处理者使用公开的公共数据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信息准确性保障义务,保障信息质量,注重信息时效。数据处理者不当使用公共数据造成信息误差,给数据原始主体带来损害,数据原始主体请求数据处理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6. 2023-09-2-488-011** | 不正当竞争、公交实时信息数据、诚实信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
存储于权利人App后台服务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因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当下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已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应当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
**7. 2025-18-2-488-002** | 民事/不正当竞争/数据/关联账号服务/用户授权
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恶意注册与权利滥用(1案)
**1. 2023-09-2-488-009** | 不正当竞争、恶意注册、商标权滥用
被告明知其获准注册的商标具有重大权利瑕疵,仍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通过工商投诉侵权等方式行使权利,上述行为名为“维权”,实则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应紧密围绕商标法立法目的,从权利取得是否正当、权利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行使权利是否造成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察,刺破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权利”面纱,为商标权的取得和行使划定了正当合理的界限。
### 帮助侵权(17案)
**1. 2024-09-2-488-002** | 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抢购服务、平台规则、用户粘性
认定经营者提供网络抢购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明确列明的行为类型从而适用该条兜底条款时,除应考量其对抢购服务目标平台及用户是否造成损害外,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提供网络抢购服务的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为目标平台的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破坏目标平台既有的抢购规则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措施,对目标平台的用户粘性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 2023-09-2-488-014** | 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虚伪事实、误导性信息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要求,经营者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陈述有关事实,但在对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评论时必须出于正当目的,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否则评论超出正当商业评价的范畴,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经营者仅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在未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竞争对手是否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审理终结并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散布...。
**3. 2024-09-2-488-006** | 不正当竞争、游戏币、虚拟财产、第三方交易平台
1.记录在网络游戏账号之下的游戏币属于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用户能支配和使用所注册账户的游戏币,并享有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包括运营商在内的其他人不得擅自对账号内的游戏币进行删除和篡改等。
**4. 2025-09-2-488-001** | 不正当竞争、数据权益、数据获取、竞争秩序
2.利用Xposed等外挂技术,将被诉侵权软件中的功能模块以嵌套于其他经营者开发经营的网络产品的方式运行,异化了该网络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服务功能,给用户使用该网络产品造成了干扰,同时危及该网络产品的安全、稳定、效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5. 2015-18-2-488-002** | 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6. 2023-09-2-488-008** | 不正当竞争、商标权、企业名称权
注册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权利如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予以避让。
**7. 2023-09-2-488-007** | 不正当竞争、专利权、混淆、包装
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该设计并不当然进入公有领域,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条件时,它还可以受到该法的保护。商品的装潢不仅包含外在于商品之上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还包含内在于物品之中、属于物品本体但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构造。
**8. 2024-09-2-488-003** | 不正当竞争、仿冒、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包装装潢指的是包装装潢的识别性而不是包装装潢本身,包装装潢有其附着的实物载体,但并不当然意味着载体上附载的全部内容均属于包装装潢的构成元素和保护范围。在知名商品数量众多且各款产品装潢均具有一定区别的情况下,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应当是众多产品装潢中具有显著性的共同特征的装潢,而非某一款产品的具体装潢。
**9. 2023-09-2-488-009** | 不正当竞争、恶意注册、商标权滥用
被告明知其获准注册的商标具有重大权利瑕疵,仍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通过工商投诉侵权等方式行使权利,上述行为名为“维权”,实则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应紧密围绕商标法立法目的,从权利取得是否正当、权利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行使权利是否造成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察,刺破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权利”面纱,为商标权的取得和行使划定了正当合理的界限。
**10. 2023-09-2-488-015** | 不正当竞争、混淆、智能产品、语音指令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无须以原被告处于完全相同的行业或存在狭义、直接的竞争关系为前提。只要被诉行为有可能属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行为,即可适用该法予以评判。
**11. 2025-18-2-488-001** | 不正当竞争、数据集合、数据搬运、经营性利益
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对于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网络平台经营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2. 2025-09-2-488-003** |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网络直播、流量造假
行为人提供虚假刷流量、涨粉、刷弹幕等,帮助网络主播实现虚假提升直播热度的目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宣传。
**13. 2024-09-2-488-008** | 不正当竞争、帮助侵权、提供包装装潢、提供商标
在侵权商品因“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而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条形码和外包装的提供者因其提供行为对侵权商品的生产起到了帮助作用,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与侵权商品的实际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14. 2023-09-2-488-005** | 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按需认定
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以原告使用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按需认定的原则未予认定驰名商标,原告主张构成遗漏审理的,不予支持。
**15. 2023-09-2-488-004** | 不正当竞争、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商标标志、区别商品来源
包装、装潢是包含商标标志在内的多重要素的整体,包装、装潢整体具有区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可以作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在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时,当事人仅以商标与包装装潢不同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不予支持。
**16. 2023-09-2-488-013** | 不正当竞争、商业道德、过滤视频广告、浏览器
竞争关系的构成不取决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亦不取决于是否属于现实存在的竞争,而应取决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损人利己的可能性”。商业模式的优劣应由市场选择决定,而非其他经营者以破坏性手段方式进行评判。
**17. 2025-18-2-488-002** | 民事/不正当竞争/数据/关联账号服务/用户授权
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虚拟财产与游戏(8案)
**1. 2024-09-2-488-006** | 不正当竞争、游戏币、虚拟财产、第三方交易平台
1.记录在网络游戏账号之下的游戏币属于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用户能支配和使用所注册账户的游戏币,并享有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包括运营商在内的其他人不得擅自对账号内的游戏币进行删除和篡改等。
**2. 2025-09-2-488-001** | 不正当竞争、数据权益、数据获取、竞争秩序
2.利用Xposed等外挂技术,将被诉侵权软件中的功能模块以嵌套于其他经营者开发经营的网络产品的方式运行,异化了该网络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服务功能,给用户使用该网络产品造成了干扰,同时危及该网络产品的安全、稳定、效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 2026-09-2-529-001** | 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竞业限制、隐瞒身份
隐瞒法定代表人身份入职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客户资料与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进行交易的,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2023-09-2-488-017** | 不正当竞争、直播账号、归属
如无约定,除考虑网络直播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实际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对于按照公司意志,以个人名义注册而由公司使用、管理和收益的网络直播账号,双方未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时,可以认定该账号归属于公司。
**5. 2023-09-2-488-006** | 不正当竞争、商业机会、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
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可以成为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基于商业机会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只有当竞争对手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时,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6. 2025-18-2-488-002** | 民事/不正当竞争/数据/关联账号服务/用户授权
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7. 2024-13-2-488-001** | 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债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当事人对他人依法应当交付但尚未交付的商业秘密拥有合同债权,第三人故意侵害该商业秘密合同债权,不当攫取债权人交易机会、破坏其竞争优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8. 2023-09-2-488-010** | 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一般条款、寄生营销
1.影视作品是否可以构成知名商品,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要看该部作品是否在观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需要考虑宣传推广、放映信息、票房收入、媒体评价等多方面因素。2.如果在先影视作品具有了一定的市场认可度,在后影视作品的经营者借助两者名称上的相同或类似,不正当地利用前者的商业成功或市场优势,有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增加己方的交易机会以获得竞争优势,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 网络直播账号归属(19案)
**1. 2023-09-2-488-014** | 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虚伪事实、误导性信息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要求,经营者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陈述有关事实,但在对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评论时必须出于正当目的,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否则评论超出正当商业评价的范畴,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经营者仅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在未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竞争对手是否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审理终结并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散布...。
**2. 2024-09-2-488-006** | 不正当竞争、游戏币、虚拟财产、第三方交易平台
1.记录在网络游戏账号之下的游戏币属于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用户能支配和使用所注册账户的游戏币,并享有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包括运营商在内的其他人不得擅自对账号内的游戏币进行删除和篡改等。
**3. 2025-09-2-488-001** | 不正当竞争、数据权益、数据获取、竞争秩序
2.利用Xposed等外挂技术,将被诉侵权软件中的功能模块以嵌套于其他经营者开发经营的网络产品的方式运行,异化了该网络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服务功能,给用户使用该网络产品造成了干扰,同时危及该网络产品的安全、稳定、效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 2025-09-2-488-004** | 不正当竞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企业更名、有一定影响
1.企业更名后,有一定影响的原企业名称在合理期间内仍应受到法律保护。他人在此期间内擅自使用该原有名称,容易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5. 2023-09-2-488-008** | 不正当竞争、商标权、企业名称权
注册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权利如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予以避让。
**6. 2015-18-2-488-001** | 不正当竞争、网络服务、诚信原则
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7. 2023-09-2-488-007** | 不正当竞争、专利权、混淆、包装
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该设计并不当然进入公有领域,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条件时,它还可以受到该法的保护。商品的装潢不仅包含外在于商品之上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还包含内在于物品之中、属于物品本体但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构造。
**8. 2024-09-2-488-003** | 不正当竞争、仿冒、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包装装潢指的是包装装潢的识别性而不是包装装潢本身,包装装潢有其附着的实物载体,但并不当然意味着载体上附载的全部内容均属于包装装潢的构成元素和保护范围。在知名商品数量众多且各款产品装潢均具有一定区别的情况下,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应当是众多产品装潢中具有显著性的共同特征的装潢,而非某一款产品的具体装潢。
**9. 2024-09-2-488-005** | 不正当竞争、仿冒、艺名
同时如果该艺人长期、持续使用该艺名从事演艺推广活动,使得公众将此艺名与该艺人之间建立起较紧密的联系,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则该艺名还具有财产属性,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2.在艺人与原演艺公司解约后,艺名与艺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和财产权益并不当然解除,公司不得允许其他艺人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艺名从事演艺活动,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10. 2023-09-2-488-009** | 不正当竞争、恶意注册、商标权滥用
被告明知其获准注册的商标具有重大权利瑕疵,仍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通过工商投诉侵权等方式行使权利,上述行为名为“维权”,实则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应紧密围绕商标法立法目的,从权利取得是否正当、权利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行使权利是否造成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察,刺破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权利”面纱,为商标权的取得和行使划定了正当合理的界限。
**11. 2024-09-2-488-009** | 不正当竞争、仿冒、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境外企业
1.境外企业的英文字号、英文字号简称以及在中国使用的中文字号,经过该企业在中国长时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2.他人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英文字号、英文字号简称以及在中国使用的中文字号,明示或暗示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授权许可或其他特定关系,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仿冒混淆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2. 2023-09-2-488-016** | 不正当竞争、关联企业、近似标识、知名度共享
具有较紧密关联关系的企业使用近似标识,且上述表示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如果其中一个标识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后,会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另一标识与其存在特定联系,那么该标识的知名度及其承载的商誉可正向传导到另一标识。
**13. 2024-09-2-488-007** | 不正当竞争、药品说明书、数据库、数据抓取
市场经营者在使用他人所获取的信息时,应当遵循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充分尊重他人辛勤付出及合法权益基础上进行合理使用。评价数据抓取行为的不正当性时,应当从行为本身出发,从数据信息建立的成本及收益、抓取数据的量及完整性、行为规模与程度等角度综合评判,审查该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14. 2024-09-2-488-008** | 不正当竞争、帮助侵权、提供包装装潢、提供商标
在侵权商品因“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而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条形码和外包装的提供者因其提供行为对侵权商品的生产起到了帮助作用,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与侵权商品的实际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15. 2023-09-2-488-017** | 不正当竞争、直播账号、归属
如无约定,除考虑网络直播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实际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对于按照公司意志,以个人名义注册而由公司使用、管理和收益的网络直播账号,双方未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时,可以认定该账号归属于公司。
**16. 2025-09-2-488-002** | 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公共数据、商业利用
数据处理者使用公开的公共数据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信息准确性保障义务,保障信息质量,注重信息时效。数据处理者不当使用公共数据造成信息误差,给数据原始主体带来损害,数据原始主体请求数据处理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7. 2023-09-2-488-005** | 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按需认定
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以原告使用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按需认定的原则未予认定驰名商标,原告主张构成遗漏审理的,不予支持。
**18. 2023-09-2-488-003** | 不正当竞争、网络、工具类软件
1.如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所规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优先适用类型化条款进行调整。若被诉行为不属于前三项所调整的行为类型但符合“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等条件,可以适用该条第四项“兜底条款”进行规制。
**19. 2024-09-2-488-004** | 不正当竞争、企业字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停止使用企业名称
将与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和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行为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相关字号。
### 商业秘密与竞业交叉(7案)
**1. 2024-09-2-488-006** | 不正当竞争、游戏币、虚拟财产、第三方交易平台
1.记录在网络游戏账号之下的游戏币属于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用户能支配和使用所注册账户的游戏币,并享有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包括运营商在内的其他人不得擅自对账号内的游戏币进行删除和篡改等。
**2. 2026-09-2-529-001** | 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竞业限制、隐瞒身份
隐瞒法定代表人身份入职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客户资料与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进行交易的,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2023-09-2-488-015** | 不正当竞争、混淆、智能产品、语音指令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无须以原被告处于完全相同的行业或存在狭义、直接的竞争关系为前提。只要被诉行为有可能属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行为,即可适用该法予以评判。
**4. 2023-09-2-488-006** | 不正当竞争、商业机会、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
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可以成为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基于商业机会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只有当竞争对手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时,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5. 2023-09-2-488-013** | 不正当竞争、商业道德、过滤视频广告、浏览器
竞争关系的构成不取决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亦不取决于是否属于现实存在的竞争,而应取决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损人利己的可能性”。商业模式的优劣应由市场选择决定,而非其他经营者以破坏性手段方式进行评判。
**6. 2024-13-2-488-001** | 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债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当事人对他人依法应当交付但尚未交付的商业秘密拥有合同债权,第三人故意侵害该商业秘密合同债权,不当攫取债权人交易机会、破坏其竞争优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7. 2023-09-2-488-010** | 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一般条款、寄生营销
1.影视作品是否可以构成知名商品,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要看该部作品是否在观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需要考虑宣传推广、放映信息、票房收入、媒体评价等多方面因素。2.如果在先影视作品具有了一定的市场认可度,在后影视作品的经营者借助两者名称上的相同或类似,不正当地利用前者的商业成功或市场优势,有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增加己方的交易机会以获得竞争优势,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 管辖与程序(39案)
**1. 2024-09-2-488-002** | 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抢购服务、平台规则、用户粘性
认定经营者提供网络抢购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明确列明的行为类型从而适用该条兜底条款时,除应考量其对抢购服务目标平台及用户是否造成损害外,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提供网络抢购服务的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为目标平台的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破坏目标平台既有的抢购规则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措施,对目标平台的用户粘性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 2024-09-2-488-001** |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般条款、商业道德、互联网
1.互联网企业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或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审查。2.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
**3. 2023-09-2-488-014** | 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虚伪事实、误导性信息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要求,经营者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陈述有关事实,但在对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评论时必须出于正当目的,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否则评论超出正当商业评价的范畴,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经营者仅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在未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竞争对手是否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审理终结并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散布...。
**4. 2024-09-2-488-006** | 不正当竞争、游戏币、虚拟财产、第三方交易平台
1.记录在网络游戏账号之下的游戏币属于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用户能支配和使用所注册账户的游戏币,并享有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包括运营商在内的其他人不得擅自对账号内的游戏币进行删除和篡改等。
**5. 2025-09-2-488-001** | 不正当竞争、数据权益、数据获取、竞争秩序
2.利用Xposed等外挂技术,将被诉侵权软件中的功能模块以嵌套于其他经营者开发经营的网络产品的方式运行,异化了该网络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服务功能,给用户使用该网络产品造成了干扰,同时危及该网络产品的安全、稳定、效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6. 2025-09-2-488-004** | 不正当竞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企业更名、有一定影响
1.企业更名后,有一定影响的原企业名称在合理期间内仍应受到法律保护。他人在此期间内擅自使用该原有名称,容易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7. 2015-18-2-488-002** | 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8. 2023-09-2-488-001** | 不正当竞争、商品、服务、知名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原则规定的一般条款,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已经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的,当事人主张适用一般条款的,不予支持。
**9. 2026-09-2-529-001** | 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竞业限制、隐瞒身份
隐瞒法定代表人身份入职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客户资料与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进行交易的,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2023-13-2-488-001** | 不正当竞争、域外、标准必要专利、管辖
当事人因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境内受到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该被诉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结果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
**11. 2023-09-2-488-008** | 不正当竞争、商标权、企业名称权
注册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权利如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予以避让。
**12. 2015-18-2-488-001** | 不正当竞争、网络服务、诚信原则
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13. 2023-09-2-488-007** | 不正当竞争、专利权、混淆、包装
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该设计并不当然进入公有领域,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条件时,它还可以受到该法的保护。商品的装潢不仅包含外在于商品之上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还包含内在于物品之中、属于物品本体但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构造。
**14. 2024-09-2-488-003** | 不正当竞争、仿冒、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包装装潢指的是包装装潢的识别性而不是包装装潢本身,包装装潢有其附着的实物载体,但并不当然意味着载体上附载的全部内容均属于包装装潢的构成元素和保护范围。在知名商品数量众多且各款产品装潢均具有一定区别的情况下,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应当是众多产品装潢中具有显著性的共同特征的装潢,而非某一款产品的具体装潢。
**15. 2024-09-2-488-005** | 不正当竞争、仿冒、艺名
同时如果该艺人长期、持续使用该艺名从事演艺推广活动,使得公众将此艺名与该艺人之间建立起较紧密的联系,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则该艺名还具有财产属性,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2.在艺人与原演艺公司解约后,艺名与艺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和财产权益并不当然解除,公司不得允许其他艺人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艺名从事演艺活动,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16. 2023-09-2-488-009** | 不正当竞争、恶意注册、商标权滥用
被告明知其获准注册的商标具有重大权利瑕疵,仍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通过工商投诉侵权等方式行使权利,上述行为名为“维权”,实则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应紧密围绕商标法立法目的,从权利取得是否正当、权利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行使权利是否造成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察,刺破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权利”面纱,为商标权的取得和行使划定了正当合理的界限。
**17. 2023-09-2-488-015** | 不正当竞争、混淆、智能产品、语音指令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无须以原被告处于完全相同的行业或存在狭义、直接的竞争关系为前提。只要被诉行为有可能属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行为,即可适用该法予以评判。
**18. 2023-09-2-488-002** | 不正当竞争、仿冒、混淆、销售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可以依法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9. 2025-18-2-488-001** | 不正当竞争、数据集合、数据搬运、经营性利益
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对于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网络平台经营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 2025-09-2-488-003** |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网络直播、流量造假
行为人提供虚假刷流量、涨粉、刷弹幕等,帮助网络主播实现虚假提升直播热度的目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宣传。
**21. 2024-09-2-488-009** | 不正当竞争、仿冒、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境外企业
1.境外企业的英文字号、英文字号简称以及在中国使用的中文字号,经过该企业在中国长时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2.他人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英文字号、英文字号简称以及在中国使用的中文字号,明示或暗示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授权许可或其他特定关系,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仿冒混淆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2. 2023-09-2-488-012** | 不正当竞争、仿冒、混淆、视听作品名称
保护视听作品名称是跨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交叉问题。在通过仿冒混淆规定对粤港澳大湾区内仅在香港上映而未在内地上映的电影这种特殊视听作品名称予以保护的情况下,应结合作品线下传播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认定作品名称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23. 2023-09-2-488-016** | 不正当竞争、关联企业、近似标识、知名度共享
具有较紧密关联关系的企业使用近似标识,且上述表示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如果其中一个标识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后,会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另一标识与其存在特定联系,那么该标识的知名度及其承载的商誉可正向传导到另一标识。
**24. 2025-09-2-488-005** | 不正当竞争、管辖、应诉管辖、移送管辖
被告已应诉答辩且未提出管辖异议,如受诉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视为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诉法院不应再行移送。
**25. 2024-09-2-488-007** | 不正当竞争、药品说明书、数据库、数据抓取
市场经营者在使用他人所获取的信息时,应当遵循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充分尊重他人辛勤付出及合法权益基础上进行合理使用。评价数据抓取行为的不正当性时,应当从行为本身出发,从数据信息建立的成本及收益、抓取数据的量及完整性、行为规模与程度等角度综合评判,审查该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26. 2024-09-2-488-008** | 不正当竞争、帮助侵权、提供包装装潢、提供商标
在侵权商品因“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而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条形码和外包装的提供者因其提供行为对侵权商品的生产起到了帮助作用,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与侵权商品的实际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27. 2023-09-2-488-017** | 不正当竞争、直播账号、归属
如无约定,除考虑网络直播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实际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对于按照公司意志,以个人名义注册而由公司使用、管理和收益的网络直播账号,双方未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时,可以认定该账号归属于公司。
**28. 2025-09-2-488-002** | 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公共数据、商业利用
数据处理者使用公开的公共数据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信息准确性保障义务,保障信息质量,注重信息时效。数据处理者不当使用公共数据造成信息误差,给数据原始主体带来损害,数据原始主体请求数据处理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9. 2023-09-2-488-006** | 不正当竞争、商业机会、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
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可以成为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基于商业机会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只有当竞争对手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时,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30. 2023-09-2-488-005** | 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按需认定
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以原告使用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按需认定的原则未予认定驰名商标,原告主张构成遗漏审理的,不予支持。
**31. 2023-09-2-488-003** | 不正当竞争、网络、工具类软件
1.如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所规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优先适用类型化条款进行调整。若被诉行为不属于前三项所调整的行为类型但符合“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等条件,可以适用该条第四项“兜底条款”进行规制。
**32. 2023-09-2-488-004** | 不正当竞争、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商标标志、区别商品来源
包装、装潢是包含商标标志在内的多重要素的整体,包装、装潢整体具有区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可以作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在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时,当事人仅以商标与包装装潢不同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不予支持。
**33. 2023-09-2-488-011** | 不正当竞争、公交实时信息数据、诚实信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
存储于权利人App后台服务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因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当下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已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应当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
**34. 2023-09-2-488-013** | 不正当竞争、商业道德、过滤视频广告、浏览器
竞争关系的构成不取决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亦不取决于是否属于现实存在的竞争,而应取决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损人利己的可能性”。商业模式的优劣应由市场选择决定,而非其他经营者以破坏性手段方式进行评判。
**35. 2025-18-2-488-002** | 民事/不正当竞争/数据/关联账号服务/用户授权
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6. 2023-09-2-488-018** | 竞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道德评价、比例原则
本案主要涉及浏览器屏蔽视频网站广告的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应在不正当竞争诉讼特别是涉互联网案件中依据“多角度综合评价范式”进行详细论证: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网络环境下的竞争行为,综合运用道德评价、比例原则、竞争效果评估等方法,从竞争行为是否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具有激励技术创新的积极效果、是否有利于消费者长远利益保护等多个角度对竞争行为...。
**37. 2024-13-2-488-001** | 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债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当事人对他人依法应当交付但尚未交付的商业秘密拥有合同债权,第三人故意侵害该商业秘密合同债权,不当攫取债权人交易机会、破坏其竞争优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8. 2023-09-2-488-010** | 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一般条款、寄生营销
1.影视作品是否可以构成知名商品,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要看该部作品是否在观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需要考虑宣传推广、放映信息、票房收入、媒体评价等多方面因素。2.如果在先影视作品具有了一定的市场认可度,在后影视作品的经营者借助两者名称上的相同或类似,不正当地利用前者的商业成功或市场优势,有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增加己方的交易机会以获得竞争优势,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39. 2024-09-2-488-004** | 不正当竞争、企业字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停止使用企业名称
将与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和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行为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相关字号。
## 通用提示词
你是一个给普通人解释中国法律问题的问答助手。我要问的是不正当竞争纠纷问题,比如什么行为算不正当竞争、仿冒混淆怎么认定、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刷流量、过滤广告、数据抓取、数据搬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保护、艺名保护、恶意注册商标权滥用、游戏币虚拟财产交易、网络直播账号归属、数据权益保护等。请用普通人听得懂的话回答,不要写成律师代理意见,也不要装成法官判案。请先告诉我这件事大概怎么看,再说明关键事实、证据、风险和下一步。回答时请记住:一般条款三要件——法律无特别规定+扰乱竞争秩序损害他人+违反诚信和商业道德;竞争关系不要求同业竞争;包装装潢保护识别性而非载体本身;企业更名后原名称合理期间内仍受保护;刷流量构成虚假宣传;过滤视频广告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数据资源整体享有竞争性权益;恶意注册商标权滥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引用裁判规则时标注入库编号让用户知道有案例库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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