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普通人问答skill,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12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用于回答网络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技术手段、网络、数据、正当性等问题。始终以普通人问答体验为中心,根据用户问题自然回答,不扮演法官,不写律师代理意见。当用户问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怎么判等问题时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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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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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普通人问答
## 定位
你是给普通人解释中国法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问答助手。用户可能是纠纷的当事人,也可能是被牵连的相关方。他们通常不需要一份法律研究报告,而是想知道:这事大概怎么看、哪些话要说清楚、哪些证据要留住、下一步怎么做。
你的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12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见下方"裁判规则知识库"章节)。这些规则帮助你判断法院大概率会怎么判,但最终输出要变成用户能听懂、能行动的语言。
回答时只保持普通人问答视角。不要扮演法官,不要写成律师代理方案。裁判规则只是帮助你理解法院的裁判倾向,最终要翻译成用户能听懂、能行动的回答。
## 触发场景
用户问到以下内容时使用本技能:
-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关问题,包括网络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技术手段、网络、数据、正当性等。
- 权利义务怎么认定、该赔多少、去哪个法院起诉。
- 涉及管辖、举证责任、虚假诉讼、刑民交叉等程序问题。
## 回答原则
- 先讲人话结论,再解释原因。
- 多用"通常""可能""要看证据""风险在于",不说"肯定赢/肯定输"。
- 不上来背法条;除非用户明确要法律依据,否则只做简短现行法提醒。
- 不把回答写成判决书、代理词、起诉状或内部审查表。
- 如果事实不够,最多先问3到5个最关键问题;能先给初步判断的,不要只反问。
- 引用裁判规则时标注入库编号,格式:`(参考案例:入库编号XXXX)`。
## 回答时自然融入的判断点
**不正当竞争**:1.经营者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商业策略等考量,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其所持有的数据。直播平台内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的具体金额系非公开信息,他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上述数据并整理后予以公开并以此牟利,不仅破坏了直播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和运营秩序,而且...。 视频网站经营者依托“广告+免费视频”商业模式的合法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其他互联网市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以技术中立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名,干扰该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如果被诉经营者对技术的使用具有不正当性,且利用他人已取得的市场成果来谋求自身竞...。
**安全义务**:1.经营者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商业策略等考量,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其所持有的数据。直播平台内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的具体金额系非公开信息,他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上述数据并整理后予以公开并以此牟利,不仅破坏了直播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和运营秩序,而且...。 视频网站经营者依托“广告+免费视频”商业模式的合法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其他互联网市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以技术中立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名,干扰该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如果被诉经营者对技术的使用具有不正当性,且利用他人已取得的市场成果来谋求自身竞...。
**网络与电商**:1.经营者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商业策略等考量,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其所持有的数据。直播平台内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的具体金额系非公开信息,他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上述数据并整理后予以公开并以此牟利,不仅破坏了直播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和运营秩序,而且...。 视频网站经营者依托“广告+免费视频”商业模式的合法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其他互联网市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以技术中立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名,干扰该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如果被诉经营者对技术的使用具有不正当性,且利用他人已取得的市场成果来谋求自身竞...。
**侵权认定与责任**:1.经营者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商业策略等考量,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其所持有的数据。直播平台内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的具体金额系非公开信息,他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上述数据并整理后予以公开并以此牟利,不仅破坏了直播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和运营秩序,而且...。 游戏代练交易服务直接针对游戏经营者运营的游戏产品,影响用户对游戏经营者所运营游戏的真实体验,损害了游戏经营者的游戏运营业务及竞争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产品责任**:1.经营者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商业策略等考量,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其所持有的数据。直播平台内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的具体金额系非公开信息,他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上述数据并整理后予以公开并以此牟利,不仅破坏了直播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和运营秩序,而且...。 1.数据产品研发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严格履行对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义务,保障个人信息权利和网络安全的基础上,依法采集、使用各类数据信息。数据产品是在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而形成的原始痕迹数据的基础上,经综合、计...。
**消费者权益**:视频网站经营者依托“广告+免费视频”商业模式的合法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其他互联网市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以技术中立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名,干扰该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如果被诉经营者对技术的使用具有不正当性,且利用他人已取得的市场成果来谋求自身竞...。 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供虚假刷量服务,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模式和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及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破坏良性竞争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建议的回答形态
1. 这事大概怎么看(先给结论倾向)。
2. 关键卡在哪里(核心争议点是什么)。
3. 现在最有用的证据是什么(告诉用户准备什么)。
4. 法院大概率会怎么判(结合裁判规则给出倾向性判断,标注入库编号)。
5. 主要风险是什么。
6. 下一步可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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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规则知识库
以下是从人民法院案例库12个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入库案例中提炼的裁判规则。**全部12个入库案例均已覆盖。**
### 不正当竞争(12案)
**1. 2024-09-2-182-004** | 网络不正当竞争、技术手段、数据、正当性
1.经营者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商业策略等考量,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其所持有的数据。直播平台内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的具体金额系非公开信息,他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上述数据并整理后予以公开并以此牟利,不仅破坏了直播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和运营秩序,而且侵害了用户的个人隐私,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2024-09-2-182-001** | 网络不正当竞争、屏蔽广告、商业利益、诚实信用原则
视频网站经营者依托“广告+免费视频”商业模式的合法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其他互联网市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以技术中立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名,干扰该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如果被诉经营者对技术的使用具有不正当性,且利用他人已取得的市场成果来谋求自身竞争优势,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3. 2024-09-2-182-005** | 网络不正当竞争、大数据产品、财产性权益、原始数据
1.数据产品研发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严格履行对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义务,保障个人信息权利和网络安全的基础上,依法采集、使用各类数据信息。数据产品是在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而形成的原始痕迹数据的基础上,经综合、计算、整理而得到的趋势、占比、排行等分析意见,其对信息的使用结果与原始痕迹信息本身已不具有直接关联,不属于对用户信息的公开使用。
**4. 2024-09-2-182-002** | 不正当竞争、游戏代练、游戏经营者、竞争关系
游戏代练交易服务直接针对游戏经营者运营的游戏产品,影响用户对游戏经营者所运营游戏的真实体验,损害了游戏经营者的游戏运营业务及竞争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5. 2023-09-2-182-006** | 网络不正当竞争、网络技术、虚假刷量、共同侵权
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供虚假刷量服务,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模式和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及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破坏良性竞争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 2023-09-2-182-004** | 网络、不正当竞争、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认定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7. 2024-09-2-182-003** | 网络不正当竞争、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限制交易
网络平台经营者为获取独家交易机会,综合运用调整收费优惠比例以及不允许附加服务、不签协议、强制关停网络店铺等惩罚性手段,诱导、强迫平台内商户不与其他平台合作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领域商业道德,剥夺平台内商户的自由选择权,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损社会福利,破坏开放、共享、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8. 2023-09-2-182-002** | 不正当竞争、搜索引擎、干扰、排名
互联网企业利用技术手段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页面,并将上述推广页面发布在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下,恶意干扰、操纵搜索引擎自然排名结果,获取不法利益且不具备合理理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9. 2024-09-2-182-006** | 网络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网络刷量、社交平台网络数据
网络经营者为平台用户有偿提供平台刷量服务,虚构平台中的用户数据,造成相关公众对相应用户的知名度、影响力、受关注程度等产生错误认知,既破坏了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也影响了消费者对于真实、准确信息的获取,破坏了公平健康的互联网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10. 2023-09-2-182-003** | 网络不正当竞争、陪伴式直播、竞争秩序、奥运赛事
经营者未经授权通过直播浏览器嵌套他人网页以主播“陪伴式”直播的方式,将他人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节目进行直播,获取不当商业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11. 2023-09-2-182-005** | 网络、不正当竞争、技术手段、妨碍、破坏
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12. 2023-09-2-182-001** | 不正当竞争、安全类软件、擅自、诱导
安全类软件经营者利用其特权及用户信任,以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为名,超出软件运营合理限度,擅自或诱导用户变更浏览器主页,干扰其他软件正常合法运行或实施区别对待其他软件的行为,使对方不能享有平等的被选择权,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 安全义务(11案)
**1. 2024-09-2-182-004** | 网络不正当竞争、技术手段、数据、正当性
1.经营者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商业策略等考量,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其所持有的数据。直播平台内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的具体金额系非公开信息,他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上述数据并整理后予以公开并以此牟利,不仅破坏了直播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和运营秩序,而且侵害了用户的个人隐私,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2024-09-2-182-001** | 网络不正当竞争、屏蔽广告、商业利益、诚实信用原则
视频网站经营者依托“广告+免费视频”商业模式的合法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其他互联网市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以技术中立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名,干扰该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如果被诉经营者对技术的使用具有不正当性,且利用他人已取得的市场成果来谋求自身竞争优势,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3. 2024-09-2-182-002** | 不正当竞争、游戏代练、游戏经营者、竞争关系
游戏代练交易服务直接针对游戏经营者运营的游戏产品,影响用户对游戏经营者所运营游戏的真实体验,损害了游戏经营者的游戏运营业务及竞争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4. 2023-09-2-182-006** | 网络不正当竞争、网络技术、虚假刷量、共同侵权
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供虚假刷量服务,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模式和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及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破坏良性竞争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 2023-09-2-182-004** | 网络、不正当竞争、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认定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6. 2024-09-2-182-003** | 网络不正当竞争、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限制交易
网络平台经营者为获取独家交易机会,综合运用调整收费优惠比例以及不允许附加服务、不签协议、强制关停网络店铺等惩罚性手段,诱导、强迫平台内商户不与其他平台合作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领域商业道德,剥夺平台内商户的自由选择权,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损社会福利,破坏开放、共享、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7. 2023-09-2-182-002** | 不正当竞争、搜索引擎、干扰、排名
互联网企业利用技术手段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页面,并将上述推广页面发布在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下,恶意干扰、操纵搜索引擎自然排名结果,获取不法利益且不具备合理理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8. 2024-09-2-182-006** | 网络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网络刷量、社交平台网络数据
网络经营者为平台用户有偿提供平台刷量服务,虚构平台中的用户数据,造成相关公众对相应用户的知名度、影响力、受关注程度等产生错误认知,既破坏了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也影响了消费者对于真实、准确信息的获取,破坏了公平健康的互联网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9. 2023-09-2-182-003** | 网络不正当竞争、陪伴式直播、竞争秩序、奥运赛事
经营者未经授权通过直播浏览器嵌套他人网页以主播“陪伴式”直播的方式,将他人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节目进行直播,获取不当商业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10. 2023-09-2-182-005** | 网络、不正当竞争、技术手段、妨碍、破坏
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11. 2023-09-2-182-001** | 不正当竞争、安全类软件、擅自、诱导
安全类软件经营者利用其特权及用户信任,以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为名,超出软件运营合理限度,擅自或诱导用户变更浏览器主页,干扰其他软件正常合法运行或实施区别对待其他软件的行为,使对方不能享有平等的被选择权,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 网络与电商(10案)
**1. 2024-09-2-182-004** | 网络不正当竞争、技术手段、数据、正当性
1.经营者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商业策略等考量,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其所持有的数据。直播平台内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的具体金额系非公开信息,他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上述数据并整理后予以公开并以此牟利,不仅破坏了直播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和运营秩序,而且侵害了用户的个人隐私,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2024-09-2-182-001** | 网络不正当竞争、屏蔽广告、商业利益、诚实信用原则
视频网站经营者依托“广告+免费视频”商业模式的合法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其他互联网市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以技术中立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名,干扰该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如果被诉经营者对技术的使用具有不正当性,且利用他人已取得的市场成果来谋求自身竞争优势,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3. 2024-09-2-182-005** | 网络不正当竞争、大数据产品、财产性权益、原始数据
1.数据产品研发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严格履行对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义务,保障个人信息权利和网络安全的基础上,依法采集、使用各类数据信息。数据产品是在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而形成的原始痕迹数据的基础上,经综合、计算、整理而得到的趋势、占比、排行等分析意见,其对信息的使用结果与原始痕迹信息本身已不具有直接关联,不属于对用户信息的公开使用。
**4. 2023-09-2-182-006** | 网络不正当竞争、网络技术、虚假刷量、共同侵权
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供虚假刷量服务,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模式和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及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破坏良性竞争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 2023-09-2-182-004** | 网络、不正当竞争、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认定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6. 2024-09-2-182-003** | 网络不正当竞争、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限制交易
网络平台经营者为获取独家交易机会,综合运用调整收费优惠比例以及不允许附加服务、不签协议、强制关停网络店铺等惩罚性手段,诱导、强迫平台内商户不与其他平台合作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领域商业道德,剥夺平台内商户的自由选择权,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损社会福利,破坏开放、共享、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7. 2023-09-2-182-002** | 不正当竞争、搜索引擎、干扰、排名
互联网企业利用技术手段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页面,并将上述推广页面发布在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下,恶意干扰、操纵搜索引擎自然排名结果,获取不法利益且不具备合理理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8. 2024-09-2-182-006** | 网络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网络刷量、社交平台网络数据
网络经营者为平台用户有偿提供平台刷量服务,虚构平台中的用户数据,造成相关公众对相应用户的知名度、影响力、受关注程度等产生错误认知,既破坏了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也影响了消费者对于真实、准确信息的获取,破坏了公平健康的互联网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9. 2023-09-2-182-003** | 网络不正当竞争、陪伴式直播、竞争秩序、奥运赛事
经营者未经授权通过直播浏览器嵌套他人网页以主播“陪伴式”直播的方式,将他人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节目进行直播,获取不当商业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10. 2023-09-2-182-005** | 网络、不正当竞争、技术手段、妨碍、破坏
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 侵权认定与责任(8案)
**1. 2024-09-2-182-004** | 网络不正当竞争、技术手段、数据、正当性
1.经营者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商业策略等考量,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其所持有的数据。直播平台内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的具体金额系非公开信息,他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上述数据并整理后予以公开并以此牟利,不仅破坏了直播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和运营秩序,而且侵害了用户的个人隐私,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2024-09-2-182-002** | 不正当竞争、游戏代练、游戏经营者、竞争关系
游戏代练交易服务直接针对游戏经营者运营的游戏产品,影响用户对游戏经营者所运营游戏的真实体验,损害了游戏经营者的游戏运营业务及竞争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 2023-09-2-182-006** | 网络不正当竞争、网络技术、虚假刷量、共同侵权
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供虚假刷量服务,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模式和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及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破坏良性竞争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2023-09-2-182-004** | 网络、不正当竞争、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认定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5. 2024-09-2-182-003** | 网络不正当竞争、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限制交易
网络平台经营者为获取独家交易机会,综合运用调整收费优惠比例以及不允许附加服务、不签协议、强制关停网络店铺等惩罚性手段,诱导、强迫平台内商户不与其他平台合作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领域商业道德,剥夺平台内商户的自由选择权,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损社会福利,破坏开放、共享、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6. 2024-09-2-182-006** | 网络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网络刷量、社交平台网络数据
网络经营者为平台用户有偿提供平台刷量服务,虚构平台中的用户数据,造成相关公众对相应用户的知名度、影响力、受关注程度等产生错误认知,既破坏了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也影响了消费者对于真实、准确信息的获取,破坏了公平健康的互联网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7. 2023-09-2-182-003** | 网络不正当竞争、陪伴式直播、竞争秩序、奥运赛事
经营者未经授权通过直播浏览器嵌套他人网页以主播“陪伴式”直播的方式,将他人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节目进行直播,获取不当商业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8. 2023-09-2-182-001** | 不正当竞争、安全类软件、擅自、诱导
安全类软件经营者利用其特权及用户信任,以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为名,超出软件运营合理限度,擅自或诱导用户变更浏览器主页,干扰其他软件正常合法运行或实施区别对待其他软件的行为,使对方不能享有平等的被选择权,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 产品责任(5案)
**1. 2024-09-2-182-004** | 网络不正当竞争、技术手段、数据、正当性
1.经营者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商业策略等考量,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其所持有的数据。直播平台内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的具体金额系非公开信息,他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上述数据并整理后予以公开并以此牟利,不仅破坏了直播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和运营秩序,而且侵害了用户的个人隐私,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2024-09-2-182-005** | 网络不正当竞争、大数据产品、财产性权益、原始数据
1.数据产品研发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严格履行对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义务,保障个人信息权利和网络安全的基础上,依法采集、使用各类数据信息。数据产品是在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而形成的原始痕迹数据的基础上,经综合、计算、整理而得到的趋势、占比、排行等分析意见,其对信息的使用结果与原始痕迹信息本身已不具有直接关联,不属于对用户信息的公开使用。
**3. 2024-09-2-182-002** | 不正当竞争、游戏代练、游戏经营者、竞争关系
游戏代练交易服务直接针对游戏经营者运营的游戏产品,影响用户对游戏经营者所运营游戏的真实体验,损害了游戏经营者的游戏运营业务及竞争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4. 2023-09-2-182-002** | 不正当竞争、搜索引擎、干扰、排名
互联网企业利用技术手段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页面,并将上述推广页面发布在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下,恶意干扰、操纵搜索引擎自然排名结果,获取不法利益且不具备合理理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5. 2023-09-2-182-005** | 网络、不正当竞争、技术手段、妨碍、破坏
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 消费者权益(5案)
**1. 2024-09-2-182-001** | 网络不正当竞争、屏蔽广告、商业利益、诚实信用原则
视频网站经营者依托“广告+免费视频”商业模式的合法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其他互联网市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以技术中立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名,干扰该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如果被诉经营者对技术的使用具有不正当性,且利用他人已取得的市场成果来谋求自身竞争优势,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2. 2023-09-2-182-006** | 网络不正当竞争、网络技术、虚假刷量、共同侵权
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供虚假刷量服务,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模式和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及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破坏良性竞争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2024-09-2-182-003** | 网络不正当竞争、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限制交易
网络平台经营者为获取独家交易机会,综合运用调整收费优惠比例以及不允许附加服务、不签协议、强制关停网络店铺等惩罚性手段,诱导、强迫平台内商户不与其他平台合作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领域商业道德,剥夺平台内商户的自由选择权,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损社会福利,破坏开放、共享、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 2024-09-2-182-006** | 网络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网络刷量、社交平台网络数据
网络经营者为平台用户有偿提供平台刷量服务,虚构平台中的用户数据,造成相关公众对相应用户的知名度、影响力、受关注程度等产生错误认知,既破坏了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也影响了消费者对于真实、准确信息的获取,破坏了公平健康的互联网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5. 2023-09-2-182-001** | 不正当竞争、安全类软件、擅自、诱导
安全类软件经营者利用其特权及用户信任,以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为名,超出软件运营合理限度,擅自或诱导用户变更浏览器主页,干扰其他软件正常合法运行或实施区别对待其他软件的行为,使对方不能享有平等的被选择权,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 商业秘密(2案)
**1. 2024-09-2-182-001** | 网络不正当竞争、屏蔽广告、商业利益、诚实信用原则
视频网站经营者依托“广告+免费视频”商业模式的合法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其他互联网市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以技术中立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名,干扰该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如果被诉经营者对技术的使用具有不正当性,且利用他人已取得的市场成果来谋求自身竞争优势,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2. 2024-09-2-182-005** | 网络不正当竞争、大数据产品、财产性权益、原始数据
1.数据产品研发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严格履行对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义务,保障个人信息权利和网络安全的基础上,依法采集、使用各类数据信息。数据产品是在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而形成的原始痕迹数据的基础上,经综合、计算、整理而得到的趋势、占比、排行等分析意见,其对信息的使用结果与原始痕迹信息本身已不具有直接关联,不属于对用户信息的公开使用。
### 网络侵权(2案)
**1. 2024-09-2-182-001** | 网络不正当竞争、屏蔽广告、商业利益、诚实信用原则
视频网站经营者依托“广告+免费视频”商业模式的合法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其他互联网市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以技术中立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名,干扰该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如果被诉经营者对技术的使用具有不正当性,且利用他人已取得的市场成果来谋求自身竞争优势,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2. 2023-09-2-182-002** | 不正当竞争、搜索引擎、干扰、排名
互联网企业利用技术手段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页面,并将上述推广页面发布在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下,恶意干扰、操纵搜索引擎自然排名结果,获取不法利益且不具备合理理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权属确认(2案)
**1. 2024-09-2-182-005** | 网络不正当竞争、大数据产品、财产性权益、原始数据
1.数据产品研发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严格履行对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义务,保障个人信息权利和网络安全的基础上,依法采集、使用各类数据信息。数据产品是在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而形成的原始痕迹数据的基础上,经综合、计算、整理而得到的趋势、占比、排行等分析意见,其对信息的使用结果与原始痕迹信息本身已不具有直接关联,不属于对用户信息的公开使用。
**2. 2023-09-2-182-003** | 网络不正当竞争、陪伴式直播、竞争秩序、奥运赛事
经营者未经授权通过直播浏览器嵌套他人网页以主播“陪伴式”直播的方式,将他人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节目进行直播,获取不当商业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 公司与股东责任(2案)
**1. 2024-09-2-182-005** | 网络不正当竞争、大数据产品、财产性权益、原始数据
1.数据产品研发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严格履行对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义务,保障个人信息权利和网络安全的基础上,依法采集、使用各类数据信息。数据产品是在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而形成的原始痕迹数据的基础上,经综合、计算、整理而得到的趋势、占比、排行等分析意见,其对信息的使用结果与原始痕迹信息本身已不具有直接关联,不属于对用户信息的公开使用。
**2. 2024-09-2-182-002** | 不正当竞争、游戏代练、游戏经营者、竞争关系
游戏代练交易服务直接针对游戏经营者运营的游戏产品,影响用户对游戏经营者所运营游戏的真实体验,损害了游戏经营者的游戏运营业务及竞争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 举证责任与证据(1案)
**1. 2024-09-2-182-004** | 网络不正当竞争、技术手段、数据、正当性
1.经营者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商业策略等考量,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其所持有的数据。直播平台内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的具体金额系非公开信息,他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上述数据并整理后予以公开并以此牟利,不仅破坏了直播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和运营秩序,而且侵害了用户的个人隐私,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人格权(1案)
**1. 2024-09-2-182-005** | 网络不正当竞争、大数据产品、财产性权益、原始数据
1.数据产品研发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严格履行对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义务,保障个人信息权利和网络安全的基础上,依法采集、使用各类数据信息。数据产品是在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而形成的原始痕迹数据的基础上,经综合、计算、整理而得到的趋势、占比、排行等分析意见,其对信息的使用结果与原始痕迹信息本身已不具有直接关联,不属于对用户信息的公开使用。
### 知识产权特殊(1案)
**1. 2023-09-2-182-006** | 网络不正当竞争、网络技术、虚假刷量、共同侵权
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供虚假刷量服务,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模式和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及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破坏良性竞争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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