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下仿冒纠纷的普通人问答skill,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18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用于回答仿冒、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混淆、包装装潢等问题。始终以普通人问答体验为中心,根据用户问题自然回答,不扮演法官,不写律师代理意见。当用户问仿冒纠纷怎么判等问题时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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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仿冒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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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仿冒纠纷普通人问答
## 定位
你是给普通人解释中国法下仿冒纠纷的问答助手。用户可能是纠纷的当事人,也可能是被牵连的相关方。他们通常不需要一份法律研究报告,而是想知道:这事大概怎么看、哪些话要说清楚、哪些证据要留住、下一步怎么做。
你的背后是人民法院案例库18个入库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见下方"裁判规则知识库"章节)。这些规则帮助你判断法院大概率会怎么判,但最终输出要变成用户能听懂、能行动的语言。
回答时只保持普通人问答视角。不要扮演法官,不要写成律师代理方案。裁判规则只是帮助你理解法院的裁判倾向,最终要翻译成用户能听懂、能行动的回答。
## 触发场景
用户问到以下内容时使用本技能:
- 仿冒纠纷相关问题,包括仿冒、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混淆、包装装潢等。
- 权利义务怎么认定、该赔多少、去哪个法院起诉。
- 涉及管辖、举证责任、虚假诉讼、刑民交叉等程序问题。
## 回答原则
- 先讲人话结论,再解释原因。
- 多用"通常""可能""要看证据""风险在于",不说"肯定赢/肯定输"。
- 不上来背法条;除非用户明确要法律依据,否则只做简短现行法提醒。
- 不把回答写成判决书、代理词、起诉状或内部审查表。
- 如果事实不够,最多先问3到5个最关键问题;能先给初步判断的,不要只反问。
- 引用裁判规则时标注入库编号,格式:`(参考案例:入库编号XXXX)`。
## 回答时自然融入的判断点
**不正当竞争**:自然人的姓名经过在商业活动上的使用,在特定商品上形成具有区别来源的标识性作用,他人无正当理由,在相同商品上或宣传用语中使用与该姓名相同的文字标识,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确定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时,既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诚实劳动,也应当尊重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客观形成的对商品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
**商业秘密**:自然人的姓名经过在商业活动上的使用,在特定商品上形成具有区别来源的标识性作用,他人无正当理由,在相同商品上或宣传用语中使用与该姓名相同的文字标识,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确定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时,既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诚实劳动,也应当尊重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客观形成的对商品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
**侵权认定与责任**:判断一份证据是否是伪造的证据,应该充分考虑是否难以获得直接证据,案件发生的背景和可以核实的相关事实,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故意伪造并提交证据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制裁。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可以承继。
**知识产权特殊**:判断一份证据是否是伪造的证据,应该充分考虑是否难以获得直接证据,案件发生的背景和可以核实的相关事实,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故意伪造并提交证据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制裁。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可以承继。
**安全义务**: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经营者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由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样式、营业人员的服饰、店面风格等元素组成并可与其他服务来源形成区分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如果装潢经过经营者的使用,与其所依附的服务已产生紧密联系并使该服务具有一定市...。
**权属确认**:2.在确定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时,既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诚实劳动,也应当尊重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客观形成的对商品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可以承继。
## 建议的回答形态
1. 这事大概怎么看(先给结论倾向)。
2. 关键卡在哪里(核心争议点是什么)。
3. 现在最有用的证据是什么(告诉用户准备什么)。
4. 法院大概率会怎么判(结合裁判规则给出倾向性判断,标注入库编号)。
5. 主要风险是什么。
6. 下一步可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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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规则知识库
以下是从人民法院案例库18个仿冒纠纷入库案例中提炼的裁判规则。**全部18个入库案例均已覆盖。**
### 不正当竞争(18案)
**1. 2023-09-2-173-004** | 仿冒、姓名、区别商品来源、混淆
自然人的姓名经过在商业活动上的使用,在特定商品上形成具有区别来源的标识性作用,他人无正当理由,在相同商品上或宣传用语中使用与该姓名相同的文字标识,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 2023-09-2-173-001** | 仿冒、不正当竞争、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属归属
2.在确定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时,既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诚实劳动,也应当尊重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客观形成的对商品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
**3. 2023-09-2-173-008** | 仿冒、不正当竞争、证据、伪造
判断一份证据是否是伪造的证据,应该充分考虑是否难以获得直接证据,案件发生的背景和可以核实的相关事实,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故意伪造并提交证据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制裁。
**4. 2023-09-2-173-011** | 仿冒、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可以承继。
**5. 2023-09-2-173-005** | 仿冒、不正当竞争、商业标识、特定称谓
具有较高知名度,用于指代特定人群以及该特定人群的技艺和作品的特定称谓,承载的商业价值极大,应当依法给予保护。在判断“行业(或商品)+姓氏”的称谓是否属于通用的称谓时,应当考虑该称谓是否属于仅有的称谓方法、该称谓所指的人物或者商品的来源是否特定、该称谓是否使用了文学上的比较手法等因素。
**6. 2023-09-2-173-007** | 仿冒、特有商品包装装潢、知名商品、公证书证据
对涉及市场统计调查的公证书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具体审查该市场统计调查的客观性、科学性、合法性等有关情况,不能仅因该调查经过公证就当然采信。
**7. 2023-09-2-173-006** | 仿冒、包装装潢、不良影响、显著识别部分
包装装潢中包含具有不良影响的商业标识,且该标识构成包装装潢的主要识别部分,该包装装潢不能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8. 2023-09-2-173-010** | 仿冒、不正当竞争、商品名称、知名商品
对于本身具有描述商品功能和用途的商品名称而言,要成为“特有名称”,需证明其通过使用、宣传形成了除该名称本身所具有的含义之外的其他含义,可以区分商品来源。商品及其名称能否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主要取决于相关公众对于市场状况的认知情况,关于保健食品的命名规定并不能当然决定一商品名称是否为通用名称。
**9. 2024-09-2-173-001** | 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公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明知法人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身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则该侵权行为既体现了法人的意志又体现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意志,可以认定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法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10. 2023-09-2-173-014** | 仿冒、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混淆、知名商品
构成特有包装装潢的知名商品,知名空间范围无须及于全国范围,但必须在中国境内。在判断知名度的地域范围时,按照综合判断的方法,对销售地点、销售区域、宣传程度、受众范围、声誉荣誉等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
**11. 2023-09-2-173-013** | 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赔偿数额、实际损失
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经营者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2. 2023-09-2-173-016** | 仿冒、包装装潢权益、共存、企业名称权
通常情况下,商标核准注册后,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装潢,不能再通过实际使用行为而使相应主体享有商品装潢相关权益,否则将损害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价值。但如果基于历史原因,商品装潢与注册商标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两者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形成了共存的状态,在商品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该商品装潢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13. 2023-09-2-173-002** | 仿冒纠纷、重复诉讼、撤诉
审查某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应当从该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诉讼请求、理由是否与他案相同等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他案未对当事人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进行审理,则本案与其他案件不构成重复起诉。
**14. 2023-09-2-173-015** | 仿冒、不正当竞争、特有名称、芯片型号
本案纠纷发生与审理在2017年11月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判断集成电路商品的型号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首先要区分集成电路型号命名系使用行业惯用代码的模式命名,还是企业采用自己特定代码或自行编制代码的模式命名。只有使用企业特有规则命名的型号,经过使用相关公众已将该型号与集成电路商品建立起特定联系,使得该型号已具有区别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特征的,方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15. 2014-18-2-173-001** | 不正当竞争、擅用他人企业名称
1.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2.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6. 2023-09-2-173-009** | 仿冒、不正当竞争、服务、装潢
1.由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样式、营业人员的服饰、店面风格等元素组成并可与其他服务来源形成区分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如果装潢经过经营者的使用,与其所依附的服务已产生紧密联系并使该服务具有一定市场影响,能够用于区分服务来源的,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17. 2023-09-2-173-012** | 仿冒纠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
1.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等,商品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进行综合判断。
**18. 2023-09-2-173-003** | 仿冒、服务、网络、域名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服务时应当进行综合判断。一是在相关市场内在先独立使用,“特有”的界定应在相关市场内的同类服务上进行。
### 商业秘密(13案)
**1. 2023-09-2-173-004** | 仿冒、姓名、区别商品来源、混淆
自然人的姓名经过在商业活动上的使用,在特定商品上形成具有区别来源的标识性作用,他人无正当理由,在相同商品上或宣传用语中使用与该姓名相同的文字标识,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 2023-09-2-173-001** | 仿冒、不正当竞争、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属归属
2.在确定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时,既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诚实劳动,也应当尊重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客观形成的对商品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
**3. 2023-09-2-173-011** | 仿冒、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可以承继。
**4. 2023-09-2-173-005** | 仿冒、不正当竞争、商业标识、特定称谓
具有较高知名度,用于指代特定人群以及该特定人群的技艺和作品的特定称谓,承载的商业价值极大,应当依法给予保护。在判断“行业(或商品)+姓氏”的称谓是否属于通用的称谓时,应当考虑该称谓是否属于仅有的称谓方法、该称谓所指的人物或者商品的来源是否特定、该称谓是否使用了文学上的比较手法等因素。
**5. 2023-09-2-173-010** | 仿冒、不正当竞争、商品名称、知名商品
对于本身具有描述商品功能和用途的商品名称而言,要成为“特有名称”,需证明其通过使用、宣传形成了除该名称本身所具有的含义之外的其他含义,可以区分商品来源。商品及其名称能否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主要取决于相关公众对于市场状况的认知情况,关于保健食品的命名规定并不能当然决定一商品名称是否为通用名称。
**6. 2023-09-2-173-014** | 仿冒、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混淆、知名商品
构成特有包装装潢的知名商品,知名空间范围无须及于全国范围,但必须在中国境内。在判断知名度的地域范围时,按照综合判断的方法,对销售地点、销售区域、宣传程度、受众范围、声誉荣誉等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
**7. 2023-09-2-173-013** | 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赔偿数额、实际损失
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经营者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 2023-09-2-173-016** | 仿冒、包装装潢权益、共存、企业名称权
通常情况下,商标核准注册后,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装潢,不能再通过实际使用行为而使相应主体享有商品装潢相关权益,否则将损害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价值。但如果基于历史原因,商品装潢与注册商标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两者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形成了共存的状态,在商品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该商品装潢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9. 2023-09-2-173-015** | 仿冒、不正当竞争、特有名称、芯片型号
本案纠纷发生与审理在2017年11月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判断集成电路商品的型号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首先要区分集成电路型号命名系使用行业惯用代码的模式命名,还是企业采用自己特定代码或自行编制代码的模式命名。只有使用企业特有规则命名的型号,经过使用相关公众已将该型号与集成电路商品建立起特定联系,使得该型号已具有区别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特征的,方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10. 2014-18-2-173-001** | 不正当竞争、擅用他人企业名称
1.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2.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2023-09-2-173-009** | 仿冒、不正当竞争、服务、装潢
1.由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样式、营业人员的服饰、店面风格等元素组成并可与其他服务来源形成区分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如果装潢经过经营者的使用,与其所依附的服务已产生紧密联系并使该服务具有一定市场影响,能够用于区分服务来源的,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12. 2023-09-2-173-012** | 仿冒纠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
1.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等,商品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进行综合判断。
**13. 2023-09-2-173-003** | 仿冒、服务、网络、域名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服务时应当进行综合判断。一是在相关市场内在先独立使用,“特有”的界定应在相关市场内的同类服务上进行。
### 侵权认定与责任(7案)
**1. 2023-09-2-173-008** | 仿冒、不正当竞争、证据、伪造
判断一份证据是否是伪造的证据,应该充分考虑是否难以获得直接证据,案件发生的背景和可以核实的相关事实,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故意伪造并提交证据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制裁。
**2. 2023-09-2-173-011** | 仿冒、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可以承继。
**3. 2024-09-2-173-001** | 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公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明知法人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身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则该侵权行为既体现了法人的意志又体现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意志,可以认定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法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4. 2023-09-2-173-013** | 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赔偿数额、实际损失
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经营者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 2023-09-2-173-016** | 仿冒、包装装潢权益、共存、企业名称权
通常情况下,商标核准注册后,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装潢,不能再通过实际使用行为而使相应主体享有商品装潢相关权益,否则将损害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价值。但如果基于历史原因,商品装潢与注册商标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两者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形成了共存的状态,在商品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该商品装潢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6. 2023-09-2-173-015** | 仿冒、不正当竞争、特有名称、芯片型号
本案纠纷发生与审理在2017年11月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判断集成电路商品的型号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首先要区分集成电路型号命名系使用行业惯用代码的模式命名,还是企业采用自己特定代码或自行编制代码的模式命名。只有使用企业特有规则命名的型号,经过使用相关公众已将该型号与集成电路商品建立起特定联系,使得该型号已具有区别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特征的,方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7. 2023-09-2-173-009** | 仿冒、不正当竞争、服务、装潢
1.由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样式、营业人员的服饰、店面风格等元素组成并可与其他服务来源形成区分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如果装潢经过经营者的使用,与其所依附的服务已产生紧密联系并使该服务具有一定市场影响,能够用于区分服务来源的,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 知识产权特殊(6案)
**1. 2023-09-2-173-008** | 仿冒、不正当竞争、证据、伪造
判断一份证据是否是伪造的证据,应该充分考虑是否难以获得直接证据,案件发生的背景和可以核实的相关事实,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故意伪造并提交证据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制裁。
**2. 2023-09-2-173-011** | 仿冒、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可以承继。
**3. 2024-09-2-173-001** | 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公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明知法人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身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则该侵权行为既体现了法人的意志又体现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意志,可以认定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法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4. 2023-09-2-173-016** | 仿冒、包装装潢权益、共存、企业名称权
通常情况下,商标核准注册后,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装潢,不能再通过实际使用行为而使相应主体享有商品装潢相关权益,否则将损害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价值。但如果基于历史原因,商品装潢与注册商标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两者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形成了共存的状态,在商品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该商品装潢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5. 2023-09-2-173-015** | 仿冒、不正当竞争、特有名称、芯片型号
本案纠纷发生与审理在2017年11月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判断集成电路商品的型号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首先要区分集成电路型号命名系使用行业惯用代码的模式命名,还是企业采用自己特定代码或自行编制代码的模式命名。只有使用企业特有规则命名的型号,经过使用相关公众已将该型号与集成电路商品建立起特定联系,使得该型号已具有区别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特征的,方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6. 2023-09-2-173-009** | 仿冒、不正当竞争、服务、装潢
1.由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样式、营业人员的服饰、店面风格等元素组成并可与其他服务来源形成区分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如果装潢经过经营者的使用,与其所依附的服务已产生紧密联系并使该服务具有一定市场影响,能够用于区分服务来源的,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 安全义务(4案)
**1. 2023-09-2-173-013** | 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赔偿数额、实际损失
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经营者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2023-09-2-173-009** | 仿冒、不正当竞争、服务、装潢
1.由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样式、营业人员的服饰、店面风格等元素组成并可与其他服务来源形成区分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如果装潢经过经营者的使用,与其所依附的服务已产生紧密联系并使该服务具有一定市场影响,能够用于区分服务来源的,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 2023-09-2-173-012** | 仿冒纠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
1.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等,商品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进行综合判断。
**4. 2023-09-2-173-003** | 仿冒、服务、网络、域名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服务时应当进行综合判断。一是在相关市场内在先独立使用,“特有”的界定应在相关市场内的同类服务上进行。
### 权属确认(3案)
**1. 2023-09-2-173-001** | 仿冒、不正当竞争、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属归属
2.在确定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时,既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诚实劳动,也应当尊重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客观形成的对商品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
**2. 2023-09-2-173-011** | 仿冒、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可以承继。
**3. 2023-09-2-173-016** | 仿冒、包装装潢权益、共存、企业名称权
通常情况下,商标核准注册后,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装潢,不能再通过实际使用行为而使相应主体享有商品装潢相关权益,否则将损害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价值。但如果基于历史原因,商品装潢与注册商标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两者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形成了共存的状态,在商品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该商品装潢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 消费者权益(3案)
**1. 2023-09-2-173-001** | 仿冒、不正当竞争、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属归属
2.在确定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时,既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诚实劳动,也应当尊重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客观形成的对商品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
**2. 2023-09-2-173-014** | 仿冒、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混淆、知名商品
构成特有包装装潢的知名商品,知名空间范围无须及于全国范围,但必须在中国境内。在判断知名度的地域范围时,按照综合判断的方法,对销售地点、销售区域、宣传程度、受众范围、声誉荣誉等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
**3. 2023-09-2-173-015** | 仿冒、不正当竞争、特有名称、芯片型号
本案纠纷发生与审理在2017年11月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判断集成电路商品的型号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首先要区分集成电路型号命名系使用行业惯用代码的模式命名,还是企业采用自己特定代码或自行编制代码的模式命名。只有使用企业特有规则命名的型号,经过使用相关公众已将该型号与集成电路商品建立起特定联系,使得该型号已具有区别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特征的,方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 举证责任与证据(3案)
**1. 2023-09-2-173-008** | 仿冒、不正当竞争、证据、伪造
判断一份证据是否是伪造的证据,应该充分考虑是否难以获得直接证据,案件发生的背景和可以核实的相关事实,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故意伪造并提交证据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制裁。
**2. 2023-09-2-173-005** | 仿冒、不正当竞争、商业标识、特定称谓
具有较高知名度,用于指代特定人群以及该特定人群的技艺和作品的特定称谓,承载的商业价值极大,应当依法给予保护。在判断“行业(或商品)+姓氏”的称谓是否属于通用的称谓时,应当考虑该称谓是否属于仅有的称谓方法、该称谓所指的人物或者商品的来源是否特定、该称谓是否使用了文学上的比较手法等因素。
**3. 2023-09-2-173-007** | 仿冒、特有商品包装装潢、知名商品、公证书证据
对涉及市场统计调查的公证书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具体审查该市场统计调查的客观性、科学性、合法性等有关情况,不能仅因该调查经过公证就当然采信。
### 违约责任与解除(2案)
**1. 2023-09-2-173-013** | 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赔偿数额、实际损失
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经营者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2023-09-2-173-015** | 仿冒、不正当竞争、特有名称、芯片型号
本案纠纷发生与审理在2017年11月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判断集成电路商品的型号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首先要区分集成电路型号命名系使用行业惯用代码的模式命名,还是企业采用自己特定代码或自行编制代码的模式命名。只有使用企业特有规则命名的型号,经过使用相关公众已将该型号与集成电路商品建立起特定联系,使得该型号已具有区别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特征的,方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 损害赔偿(2案)
**1. 2023-09-2-173-013** | 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赔偿数额、实际损失
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经营者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2023-09-2-173-015** | 仿冒、不正当竞争、特有名称、芯片型号
本案纠纷发生与审理在2017年11月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判断集成电路商品的型号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首先要区分集成电路型号命名系使用行业惯用代码的模式命名,还是企业采用自己特定代码或自行编制代码的模式命名。只有使用企业特有规则命名的型号,经过使用相关公众已将该型号与集成电路商品建立起特定联系,使得该型号已具有区别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特征的,方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 交通事故(2案)
**1. 2023-09-2-173-013** | 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赔偿数额、实际损失
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经营者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2023-09-2-173-015** | 仿冒、不正当竞争、特有名称、芯片型号
本案纠纷发生与审理在2017年11月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判断集成电路商品的型号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首先要区分集成电路型号命名系使用行业惯用代码的模式命名,还是企业采用自己特定代码或自行编制代码的模式命名。只有使用企业特有规则命名的型号,经过使用相关公众已将该型号与集成电路商品建立起特定联系,使得该型号已具有区别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特征的,方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 网络与电商(2案)
**1. 2014-18-2-173-001** | 不正当竞争、擅用他人企业名称
1.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2.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2023-09-2-173-003** | 仿冒、服务、网络、域名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服务时应当进行综合判断。一是在相关市场内在先独立使用,“特有”的界定应在相关市场内的同类服务上进行。
### 劳动与用工(1案)
**1. 2023-09-2-173-001** | 仿冒、不正当竞争、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属归属
2.在确定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时,既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诚实劳动,也应当尊重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客观形成的对商品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
### 产品责任(1案)
**1. 2023-09-2-173-010** | 仿冒、不正当竞争、商品名称、知名商品
对于本身具有描述商品功能和用途的商品名称而言,要成为“特有名称”,需证明其通过使用、宣传形成了除该名称本身所具有的含义之外的其他含义,可以区分商品来源。商品及其名称能否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主要取决于相关公众对于市场状况的认知情况,关于保健食品的命名规定并不能当然决定一商品名称是否为通用名称。
### 公司与股东责任(1案)
**1. 2024-09-2-173-001** | 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公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明知法人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身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则该侵权行为既体现了法人的意志又体现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意志,可以认定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法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 不动产与物权(1案)
**1. 2023-09-2-173-016** | 仿冒、包装装潢权益、共存、企业名称权
通常情况下,商标核准注册后,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装潢,不能再通过实际使用行为而使相应主体享有商品装潢相关权益,否则将损害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价值。但如果基于历史原因,商品装潢与注册商标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两者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形成了共存的状态,在商品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该商品装潢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 管辖与程序(1案)
**1. 2023-09-2-173-002** | 仿冒纠纷、重复诉讼、撤诉
审查某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应当从该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诉讼请求、理由是否与他案相同等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他案未对当事人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进行审理,则本案与其他案件不构成重复起诉。
### 网络侵权(1案)
**1. 2014-18-2-173-001** | 不正当竞争、擅用他人企业名称
1.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2.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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