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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Fapiao Einv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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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问及任何中国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数电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数字化电子发票、金税四期、电子税务局开票、发票真伪查验、红字发票、进项抵扣认证、税收分类编码、虚开发票风险或发票合规等相关问题时,必须使用本技能。触发短语包括:\"中国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票\"、\"普票\"、\"数电发票\"、\"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票\"、\"金税四期\"、\"金四\"、\"以数治税\"、\"电子税务局开票\"、\"发票真伪查验\"、\"红字发票\"、\"进项抵扣\"、\"勾选认证\"、\"税收分类编码\"、\"开票总额度\"、\"取消税控Ukey\"、\"异常凭证\"、\"走逃失联企业发票\"、\"虚开发票\"、\"China fapiao\"、\"special VAT invoice China\"、\"digital e-fapiao\"、\"Golden Tax Phase IV\"、\"e-invoice China\"、\"fully digitalized e-fapiao\"。本技能涵盖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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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cn-fapiao-einvoice
description: "当被问及任何中国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数电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数字化电子发票、金税四期、电子税务局开票、发票真伪查验、红字发票、进项抵扣认证、税收分类编码、虚开发票风险或发票合规等相关问题时,必须使用本技能。触发短语包括:\"中国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票\"、\"普票\"、\"数电发票\"、\"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票\"、\"金税四期\"、\"金四\"、\"以数治税\"、\"电子税务局开票\"、\"发票真伪查验\"、\"红字发票\"、\"进项抵扣\"、\"勾选认证\"、\"税收分类编码\"、\"开票总额度\"、\"取消税控Ukey\"、\"异常凭证\"、\"走逃失联企业发票\"、\"虚开发票\"、\"China fapiao\"、\"special VAT invoice China\"、\"digital e-fapiao\"、\"Golden Tax Phase IV\"、\"e-invoice China\"、\"fully digitalized e-fapiao\"。本技能涵盖 2026 税年中国境内发票开具、取得、抵扣、查验、红冲、异常处理及金税四期监管要点。本技能**不**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见 cn-vat 技能),亦**不**处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或社保(分别见对应技能)。涉及发票或金税四期的工作开始之前必须先阅读本技能。"
license: "AGPL-3.0-or-later (code) / OpenAccountants Guide License v1.0 (content)"
metadata:
  source: openaccountants
  openaccountants_url: "https://www.openaccountants.com/skills/cn-fapiao-einvoice"
  jurisdiction: "CN"
  tax_year: "2026"
  last_updated: "2026-10-31"
---

# CN Fapiao Einvoice

## 中国:发票管理与数电发票(金税四期): 技能 v2.0

本技能是**中国发票合规手册**。它说明应当开什么发票、如何开、如何取得、如何抵扣、如何查验、如何红冲,以及金税四期"以数治税"环境下的监管红线。底层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见 `cn-vat` 技能,企业所得税见相应技能。

## 一、快速参考

**快速参考表**

| 字段 | 取值 |
| --- | --- |
| 国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主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STA)及各级税务局 |
| 监管系统 | 金税四期(Golden Tax Phase IV,2021 试点 → 2023-2025 全面推广) |
| 核心理念 | "以数治税" |
| 电子税务局 | etax.chinatax.gov.cn(全国统一入口,各省落地版本不同) |
| 发票查验平台 | inv-veri.chinatax.gov.cn(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
| 主要发票种类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普票)、数电发票(专票/普票形式)、卷式发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 数电发票推广 | 2021.12.1 广东、上海、内蒙古试点 → 2024.12.1 起全国正式推广应用 |
| 增值税税率档次 | 13% / 9% / 6% / 0%(简易征收 3%、5% 等另列) |
| 进项抵扣期限 | 2017.1.1 起开具的专票、海关缴款书、机动车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不再有 360 日窗口 |
| 开票时点 | 纳税义务发生时(《增值税法》第 28 条);先开具发票的,开票当日发生纳税义务 |
| 开票方式 | 电子税务局 / 开票软件 / 税务 UKey(数电环境下取消)/ PJAP 类第三方接口 |
| 货币 | 人民币(CNY,元) |
| 贡献者 | Open Accountants 社区 |
| 验证状态 | 待定:须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字 |
| 技能版本 | 2.0 |

### 保守默认值

**保守默认值表**

| 模糊点 | 默认处理 |
| --- | --- |
| 不确定开专票还是普票 | **默认开普票**;只有取得方明确要求且本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才开专票 |
| 销项发票未在当月开具 | 至迟次月 15 日前补开(未核实),并在备查簿留痕 |
| 进项发票已取得但未勾选 | 尽早勾选确认用途,避免汇缴期临近集中处理;2017.1.1 起开具的凭证无认证期限 |
| 走逃失联企业发票或异常凭证通知 | 未抵扣的暂不抵扣;已抵扣的作进项税额转出;A 级纳税人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申请核实;有异议的可申请核实(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 |
| 数电发票与传统发票并存期 | 优先按数电发票规则处理,传统专票/普票按过渡规则保留 |
| 开票总额度不足 |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调整额度;不得拆单避税或借票 |
| 《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未获对方确认 | 不得自行作废原票;数电发票需作废的,只能全额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按对方意见补正后重新提交 |
| 跨境收款未取得中国发票 | 按合同、收据、银行水单入账,备注"境外服务/境外收款方不开具中国发票" |
| 平台经济商家身份不明 |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 810 号)自 2025.6.20 公布施行,平台按季度报送;按平台报送的身份和收入信息核对 |

## 二、发票种类

### 2.1 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

- **开具资格与抵扣**:仅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取得方为一般纳税人时,可凭票勾选抵扣进项税额。
- **联次结构**:一式三联:发票联(购买方付款凭证)、抵扣联(购买方报税)、记账联(销售方记账)。
- **专票税率档次**:13% / 9% / 6%;简易征收 3%、5%
- **票面必填项**:购销双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商品/服务名称(按税收分类编码)、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备注。

### 2.2 增值税普通发票("普票")

- **开具资格**: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开具。
- **抵扣限制**:**不可作为进项抵扣凭证**(除通行费电子发票、带"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客票、农产品销售或收购发票等列明凭证外,见 cn-vat)。
- **使用场景**:主要用于零售、对个人开具、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等场景。
- **联次结构**:一式两联:发票联、记账联。

### 2.3 数电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数电票")

- **全国推广节点**: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
- **形式中性**:可输出为 PDF、OFD、XML 三种版式,任何一种都是法定发票原件。
- **无纸质需求**:**无纸质需求**:电子交付即视同送达;如对方要求纸质,可自行打印,与电子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 **编号规则**:编号由税务系统统一生成(**取消传统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的双段结构**),改为 20 位发票号码。
- **取消传统税控设备**:**不再需要税务 UKey、税控盘、金税盘**;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开具。
- **开票总额度管理**: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赋额制"):信息系统按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确定月度总额度,替代传统专票限额(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调整方式有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四种。增值税申报完成前,可用额度为上月剩余额度与当月总额度中较低者;申报完成且比对通过后,按当月剩余额度开具。
- **数电票分类**:**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替代传统专票,可抵扣;**数电票(普通发票)**:替代传统普票,不可抵扣。
- **特定业务字段呈现**:数电票特定业务字段以"票面信息项"形式呈现(建筑服务、不动产销售/出租、货物运输、差额征税、农产品收购等)。

### 2.4 红字发票

- **适用情形**: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购方信息错、税率错、金额错等)、应税服务终止。
- **流程**: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受票方已做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开票方开具。受票方已申报抵扣的,暂依《确认单》所列税额转出进项,取得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 **额度影响**:开具蓝字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的,同步增加剩余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的不增加。红字金额不得超过对应蓝字发票金额。
- **金额与冲销**:红字发票金额、税额为负数;蓝字原票不作废,红蓝相抵实现冲销。
- **跨年度红冲**:按发生时点处理;如影响以前年度损益,需同步调整企业所得税申报。

### 2.5 卷式发票、定额发票及其他

- **卷式发票**:零售业(超市、加油站等)使用,金额较小。
- **定额发票**:在数电票全国推广后逐步退出,过渡期内仍可继续使用。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S 店开具;同时具备专票/普票功能。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经营性二手车交易使用。
- **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抵扣**:按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桥、闸通行费发票按 金额÷(1+5%)×5% 计算(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 三、数电发票全国推广进度

**数电发票全国推广进度表**

| 时间 | 进度 |
| --- | --- |
| 2021.12 | 广东、上海、内蒙古首批试点 |
| 2022 | 试点扩大至四川、广西、宁波、厦门等 |
| 2023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陆续开通 |
| 2024 | 几乎所有省市完成开通,受票方覆盖全国;**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全国正式推广应用** |
| 2025 | 数电票成为主流形式;传统纸质专票/普票及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进入收尾期 |
| 2026+ | 传统发票退出时点未核实,见 Not yet confirmed |

注:各省"开通"是指**受票方**和**开票方**双向接入;个别行业(如成品油、铂金、农产品收购等)可能存在专项过渡安排,以最新公告为准。

## 四、开具与取得规则

### 4.1 开具时点

- **开具时点判定**: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销售货物: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日;提供服务:服务完成当日或合同约定收款日;不动产、无形资产:合同约定收款日,未约定的为转让完成当日;预收账款:除特定情形(如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设备)外,**预收时不开发票**,按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

### 4.2 必填项

- **必填项清单**:购销双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纳税人识别号;商品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必须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选择**;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大小写);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小微企业可由同一人担任,但票面必填);开票日期。

### 4.3 备注栏特定业务

- **备注栏要求**:下列业务**必须在备注栏填写规定内容**,缺失即为不合规发票,可能导致购方进项不得抵扣:**建筑服务**: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货物运输服务**: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差额征税**:备注栏注明"差额征税"字样,并按差额开具;**代收车船税**:财产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时备注栏注明税款信息;**农产品收购**:开具收购发票时备注栏注明出售方身份证号或名称。

### 4.4 不得开具发票的情形

- **不得开具发票的情形**:非应税项目(如对外捐赠中部分情形按视同销售但实务处理特殊);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与生产经营无关);接受方索取发票但销售行为不真实:**属虚开**,刑事红线。

## 五、抵扣与认证

### 5.1 可抵扣发票

- **可抵扣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按 9% 或加计 1% 计算抵扣);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及带"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按票面列明税额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票面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客票)。

### 5.2 不得抵扣的情形

- **不得抵扣的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接受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除部分例外);取得的发票为不合规发票(要素不全、虚开、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应当开具发票而对方未开具或仅取得收据。

### 5.3 勾选认证流程

- **抵扣期限调整**:2017 年 1 月 1 日起开具的专票、海关缴款书、机动车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
- **勾选流程步骤**:登录电子税务局 → 税务数字账户(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确认用途 → 当期申报抵扣。错误确认用途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 **数电票勾选**:在综合服务平台自动归集,购方按需勾选;无需逐张扫描。
- **跨期处理**:当月勾选当月抵扣;未勾选的留待以后所属期确认,无认证期限。

### 5.4 进项税额转出

- **转出情形**:已抵扣进项但用途改变(转用于免税、集体福利等)→ 转出;取得异常凭证 → 转出,待核实;非正常损失 → 转出;转出方向通过 "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和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反映。

## 六、金税四期监管要点

### 6.1 "以数治税" 数据打通

- **打通的数据范围**:金税四期不再仅监管发票流,而是将下列数据全面打通:纳税人基础信息(工商、税务、社保、海关、外汇);银行账户与资金流向(央行反洗钱系统、人行征信);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部);社保缴费与个税申报(人社部、税务局);出入境与跨境支付(外汇局、海关);电商平台与互联网平台数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 810 号,2025.6.20 起施行)。

### 6.2 自动风险预警

- **风险预警情形**:下列情形触发风险预警,可能导致税务约谈、纳税评估、稽查立案:**税负率异常**:行业平均税负率 ± 30% 以外(未核实);**进销不匹配**:进项行业与销项行业差异过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异常切换;**发票流向异常**:短时间内大量开具发票、与无关行业大额交易、单一客户集中开票;**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长期挂账应收/应付与发票流向背离;**关联交易定价偏离**:与关联方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个人卡收款**: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账户收公司经营款。

### 6.3 "一企一档" 综合画像

- **画像涵盖内容**:税务机关对每个纳税人形成综合画像,涵盖:历史申报、缴税、欠税;发票开具与取得行为;股权结构、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 / 实际控制人在其他企业的任职情况;行业排名与同行业对比。

### 6.4 重点打击领域

- **重点打击领域清单**:虚开发票(包括"暴力虚开"、对开、环开、票货分离);隐瞒收入(账外经营、个人账户收款、阴阳合同);利用税收洼地、地方核定征收等违规筹划;平台经济收入未申报;跨境业务中的"两头在外"、利用关联架构转移利润。

## 七、发票真伪查验与异常发票处理

### 7.1 查验渠道

- **查验渠道及方式**:**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inv-veri.chinatax.gov.cn;输入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价税合计(或税额)即可查验;数电票按 20 位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查验;支持每张发票每日 5 次查验上限(未核实)。
- **每日查验次数上限**:5 次/张/日(未核实)

### 7.2 异常凭证范围

- **异常凭证认定情形**: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第一条列明的专票: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专票;非正常户未申报或未缴税的专票;稽核比对"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专票;经大数据分析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专票;公告 2016 年第 76 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走逃(失联)企业专票。第二条另规定: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专票进项税额 70%(含)以上且累计超过 5 万元的,其对应开具的专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 7.3 异常凭证处理流程

- **处理流程步骤**:1. 收到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或电子税务局风险提示;2. 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转出**;3. 自行核实交易真实性,保留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验收单等;4. 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申请核实;对认定有异议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实;5. 经核实符合抵扣规定的,A 级纳税人可不转出,其他有异议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不符合的按第 2 步处理。

## 八、跨境与特殊业务

### 8.1 出口货物

- **出口退税政策与流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免抵退"或"免退"政策申报出口退税;申报渠道:电子税务局 → 出口退税模块;单证:出口发票(中文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提单、收汇凭证、外销发票(自制)等。

### 8.2 跨境服务

- **跨境服务规则**:境内单位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符合条件的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境外收款方**不开具中国发票**,按合同、Invoice(境外形式)、银行水单入账;若境外服务方在中国提供应税服务,由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凭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 12 条)。

### 8.3 电商与平台经济

- **电商平台监管趋势**:现行规则:电商商家开具发票义务与线下相同;《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 810 号)自 2025 年 6 月 20 日施行:平台在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及上季度收入信息,已在代办申报中填报的不重复报送;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从业人员依法享受优惠或不需纳税的,不报收入信息;灵活用工、跨境电商小包等具体业务存在专项过渡规则。

### 8.4 进口环节

- **海关代征增值税抵扣**:海关代征增值税: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缴款书注明税额抵扣(不通过普通发票勾选系统,单独在综合服务平台核对)。

## 九、违规与处罚

### 9.1 刑事红线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轮未核对刑法原文):最高刑罚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_(《刑法》第 205 条)_
- **虚开发票罪(针对专票以外的发票)**(未核对):最高刑期七年  _(《刑法》第 205 条之一)_
- **逃税罪**(未核对):最高刑期七年;首次发现且补缴的,可不予追究  _(《刑法》第 201 条)_

### 9.2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罚款**:责令改正,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应开未开、未按时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开具等,《发票管理办法》第 33 条)
- **虚开发票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 1 万元以下的可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 35 条)
- **丢失发票处罚**:责令改正,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发票管理办法》第 34 条)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发票管理办法》第 36 条)
-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处罚**: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 33 条第九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保存 5 年,第 28 条)

### 9.3 信用与连带后果

- **信用降级及连带后果**:纳税信用等级被降为 D 级 → 三年内出口退税、贷款、政府采购、招投标全面受限;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实名管控**:影响个人征信、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黑名单"公开曝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办法)。

## 十、参考资料

### 10.1 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01、205、205 条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6 号(备注栏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取消认证确认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异常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各省市数电票推广公告(按省份分别检索)。

### 10.2 实操要点速查

销项发票开具至迟次月 15 日前(未核实);进项发票尽早勾选确认;月末 / 季末 / 年末核对:已开具未入账(销项挂账差异)、已入账未开票(销售挂账差异)、已勾选未抵扣(进项跨期差异);数电票统一编码、统一额度、统一查验,不需重复存档纸质;异常凭证通知 → 尽快启动核查;A 级纳税人 10 个工作日内申请核实(24 小时、7 日的内部时限未核实)。

### 10.3 在线查询入口

电子税务局总入口:etax.chinatax.gov.cn
发票查验平台:inv-veri.chinatax.gov.cn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查询:电子税务局开票模块内置
国家税务总局门户:chinatax.gov.cn

## 版本信息

**版本:v2.0,2026 税年**
**贡献者:Open Accountants 社区**
**验证状态:待定,须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字**

## 两个可复算示例

**示例一:部分销货退回。** 蓝字数电专票金额 100,000 元、税率 13%,税额 13,000 元。购方已申报抵扣,退回 30%。红字金额 30,000 元,红字税额 30,000 × 13% = 3,900 元。购方先按《确认单》转出进项税额 3,900 元。

```oa-check
name: China2026 partial return on a special e-invoice
inputs:
  blue_amount: 100000
  rate: 0.13
  returned_share: 0.3
steps:
  blue_tax: blue_amount * rate
  red_amount: blue_amount * returned_share
  input_reversal: red_amount * rate
expected:
  blue_tax: 13000
  red_amount: 30000
  input_reversal: 3900
```

**示例二:申报期内的发票额度(取自上海市税务局解读例 4 情形一)。** 7 月剩余额度 350 万元,8 月总额度 750 万元。申报完成前可用 350 万元(较低者)。申报前已用 20 万元,申报完成后剩余 750 - 20 = 730 万元。

```oa-check
name: China2026 invoice quota during the filing period
inputs:
  prior_remaining: 3500000
  month_quota: 7500000
  used_before_filing: 200000
steps:
  usable_before_filing: min(prior_remaining, month_quota)
  remaining_after_filing: month_quota - used_before_filing
expected:
  usable_before_filing: 3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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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s

| Source | Official URL | Read 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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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管理办法(2023 修订) |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ssw_gkwj/2023-10/25/content_6b6abe0affa74d22a7109c54f82561c6.shtml | 2026-10-31 |
| 修改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STA)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1/c5221006/content.html | 2026-10-31 |
| 增值税法 |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2412/t474694.html | 2026-10-31 |
|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2601/t478908.html | 2026-10-31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 |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2602/t479292.html | 2026-10-31 |
| 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 |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2001/t451787.html | 2026-10-31 |
| 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异常凭证) |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1911/t449839.html | 2026-10-31 |
| 上海市税务局:推广数电发票公告解读 |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jd/202411/t474124.html | 2026-10-31 |
| 人民日报转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2 月 1 日起全国推广 |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80/c5236090/content.html | 2026-10-31 |
|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 810 号) | 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2146/202507/content_7030983.html | 2026-10-31 |

Not yet confirmed: 本轮未核对原文、未作为依据的内容:《刑法》第 201、205、205 条之一;次月 15 日补开;查验平台每日 5 次;税负率 ± 30% 预警;纸质专票联次;备注栏要求(公告 2017 年第 16 号);D 级信用后果;传统发票退出时点;金税四期系统时间表和数据范围。这些条目在正文标注"未核实"或沿用旧版,使用前须查原文。

## Today's figures and who stands behind this skill

This file is an AI skill (tax rules your AI follows) from OpenAccountants, copied on 2026-10-31. Rates, thresholds and deadlines change. For the current version of this skill, its official sources and the named accountant (if any) who stands behind it, call `get_skill` with slug `cn-fapiao-einvoice` on the OpenAccountants connector (https://www.openaccountants.com/connect), or read https://www.openaccountants.com/skills/cn-fapiao-einvoice. If neither is available, confirm every figure against the official source pages cited above before relying on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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