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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Dispute Analysis Plus
ASecurity面向车辆商业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健康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分析技能。提供立场中立、结构清晰、可复核的三段式报告:一、保险纠纷相关问题分析(免责条款效力、如实告知、等待期、疾病释义、危险程度增加等);二、联动华宇元典法律数据MCP检索5个类似法院案例(默认浙江省2021-01-01后裁判,可调省份/时段/案由);三、管辖与程序问题分析。内置保险法现行规范体系、浙江及权威典型案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规定知识库(需连接 yuandian-mcp 以启用案例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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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ded September 2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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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urity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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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killsdirectory.com/skills/cslawyer1985-insurance-dispute-analysis-plus)---
name: insurance-dispute-analysis-plus
description: 面向车辆商业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健康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分析技能。提供立场中立、结构清晰、可复核的三段式报告:一、保险纠纷相关问题分析(免责条款效力、如实告知、等待期、疾病释义、危险程度增加等);二、联动华宇元典法律数据MCP检索5个类似法院案例(默认浙江省2021-01-01后裁判,可调省份/时段/案由);三、管辖与程序问题分析。内置保险法现行规范体系、浙江及权威典型案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规定知识库(需连接 yuandian-mcp 以启用案例检索)。
metadata:
display_name: 保险纠纷分析及法院案例Plus
title: 保险纠纷分析及法院案例Plus
displayName: 保险纠纷分析及法院案例Plus
summary: 面向车辆商业保险纠纷、重大疾病保险(健康保险)纠纷等保险争议,提供「保险纠纷相关问题分析 + 华宇元典法律数据MCP检索5个类似法院案例(默认浙江省2021-01-01后裁判) + 管辖与程序问题分析」三段式结构化报告。知识库融合龚家勇律师两篇DOCX文章要点与华宇元典核验的保险法现行规范、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
name_en: insurance-dispute-analysis-plus
slug: insurance-dispute-analysis-plus
version: 1.0.3
author: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宋志强律师(微信号:15088644418)、龚家勇律师(微信号:13967182079)
created: '2026-08-11'
updated: '2026-08-25'
agent_created: true
tags:
- 保险纠纷
- 车辆商业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 保险人责任
- 保险理赔
- 拒赔
- 免责条款
- 如实告知
- 保险法
- 法律分析
- 案例检索
depends_mcp: yuandian-mcp(华宇元典法律数据M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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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纠纷分析及法院案例Plus
> **定位**:本技能针对车辆商业保险纠纷、重大疾病保险(健康保险)纠纷及其他保险合同纠纷,提供**立场中立、结构清晰、可复核**的法律分析,并联动「华宇元典法律数据MCP(yuandian-mcp)」输出 5 个最相关法院案例,最后就管辖与程序问题给出分析。
>
> **适用场景**:保险理赔争议、保险人拒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维权、保险条款效力审查、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仲裁准备。
>
> **作者信息(仅内部标识,不对外)**:本技能作者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宋志强律师(微信号:15088644418)、龚家勇律师(微信号:13967182079)」,记录于 frontmatter 的 `author` 字段,**仅作内部标识与维护使用,严禁在对外生成的分析报告或任何交付物中署名、标注姓名或展示联系方式**。对外交付物统一标注「本分析由 AI 法律助理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案例数据库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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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触发条件
当用户提出以下任一类需求时启用本技能:
- 保险纠纷分析、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保险理赔争议、保险公司拒赔分析;
- 车辆商业保险(车损险、三者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及附加险等)纠纷;
- 重大疾病保险、健康保险、医疗险、意外险等人身保险纠纷;
- 免责条款效力、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等待期、疾病释义/诊断方式争议;
- 要求「检索类似案例」「找几个保险纠纷判例」「浙江省保险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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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知识库(一):两篇 DOCX 文章核心要点
> 来源为龚家勇律师两篇原创研究文章,作为本技能的领域经验底座。
### 2.1 《车辆商业保险纠纷中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常见判例研究》要点
保险人(保险公司)较大可能被判承担责任的八类情形:
1. **保险条款约定不明 / 免责条款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 私家车偶发"营业收费"出险,保险公司未交付条款、未说明免责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对应《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认定)。
- 车辆停放起火原因不明,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尽明确说明义务的,仍应赔偿。
2. **格式条款作对保险公司不利解释**
- 未投保"自燃损失险",但车损险已覆盖自燃(2020-09-19 车险综合改革后车损险已含自燃、涉水、盗抢、玻璃破碎等),保险公司应赔;且"自燃险为独立险种"须明确说明。
- 货车撞电线致村民家电损坏,属直接损失而非间接损失,按《保险法》第30条不利解释判赔。
- 暴雨致发动机进水,保单第五条(暴雨赔付)与第九条第五项(发动机进水免责)冲突,按通常理解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判赔。
3. **以车辆使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判定责任**
- "顺风搭乘"合理分摊出行成本,危险程度未显著增加,不改变使用性质,应赔(《保险法》第52条)。
- 车辆未年检但事故非因无证/不合格车辆引起、事后年检合格,不属于免责情形,应在三者险内赔。
4. **双方均有过错,合理分担**
- 车辆涉水后方向机故障,鉴定认为与漏保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尽检修告知义务,判赔 70%。
5. **车辆保险知识点**
- 二手车买卖未过户:依《保险法》第49条,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权利义务,新车主可直接理赔;但转让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的,保险人可30日内增费或解约。
- 非医保用药:取决于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及条款是否违法/违背公序良俗。
- 交强险与商业险互补:酒驾、盗抢车肇事、犯罪肇事、私家车擅自改网约车、非法改装等,商业险一般免赔;但交强险就抢救费用垫付并可向致害人追偿,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5条,上述情形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亦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并可追偿,唯财产损失交强险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
### 2.2 《重大疾病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要点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主要裁判逻辑:
1. **诊断方式/治疗机构争议**:保险公司不得以格式条款限定具体检查手段(如强制"组织病理学检查")或指定医院,排除通行医学标准、加重被保险人义务的条款可能依《保险法》第19条无效;紧急就医转院、外购药、第三方检测的合理支出应纳入责任范围(《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3条采纳通行医学标准)。
2. **等待期条款**:未以加粗等显著方式提示、未尽说明义务的等待期/复效后免责条款无效;举证上保险公司负主要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13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39条;一般格式条款规则另见《民法典》第496条)。
3. **如实告知义务边界**:概括性询问(如"脑部疾病""乳腺结节"笼统项)无效;未证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的,不得拒赔;续保未重新询问的,不得以首次投保未告知事项拒赔。
4. **疾病表征限定条款可能无效**:条款对疾病的定义明显严于医学通识(例如名义上定义"中度"疾病、却采用"极重度"才达到的医学标准,实质限缩理赔范围),或未明确关键术语(如"肿瘤"),可能被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并因未尽提示说明而不生效,或依《保险法》第30条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保险法》第17、30条)。
5. **医学标准优先 + 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保护**:法院严格审查条款合理性,保险公司依赖格式化"声明及授权"主张已尽提示义务的,法院更关注实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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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知识库(二):现行有效保险法规范体系(华宇元典核验)
> 以下规范均已通过华宇元典法律数据MCP核验为"现行有效",检索日期 2026-08-11。引用时务必标注全称与条款号,并与最新版本复核。
### 3.1 核心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主席令第26号,2015-04-24施行,现行有效)
- **第16条**(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为前提;解除权30日除斥、2年不可解除;故意不告知不赔且不退费,重大过失严重影响的不赔但退费;保险人订约时已知未告知的不得解除。
- **第17条**(免责条款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须在投保单/保险单等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
- **第19条**(格式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 **第30条**(不利解释原则):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第49条**(保险标的转让):转让后受让人承继权利义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30日内可增费或解约。
- **第52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未通知的,因显著增加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 **第57、60、64、65条**(减损费用、代位求偿、合理费用、责任险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等亦常涉。
### 3.2 司法解释(均2020修正,法释〔2020〕18号,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
-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 第6条: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范围;概括性条款询问的,保险人不得据此解除合同(有具体内容除外)。
- 第7条:保险人订约后知道/应知未如实告知仍收保费又主张解除的,不予支持。
- 第9条:责任免除、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认定为《保险法》第17条第2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第10条: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作出提示即可,无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明确说明义务在此情形下被法定免除;保险人仅就"已提示"负举证责任,且提示仍须达到《保险法》第17条及本解释第11条规定的"足以引起注意"标准)。
- 第11条:提示义务标准(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等明显标志);明确说明义务标准(常人能理解的解释说明)。
- 第12条: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可认定已履行。
- 第13条:保险人对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在相关文书签字盖章确认的,推定已履行(另有相反证据除外)。
- 第14条:投保单与保险单等不一致时以投保单为准等冲突处理规则。
-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人身保险):第5条(指定体检不免除告知义务;保险人已知体检结果仍主张未告知的不支持);第9条(受益人争议处理)等。
-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财产保险):第1-5条(标的转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认定因素、转让通知后事故赔偿等);第4条明确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综合考虑用途改变、使用范围、环境、改装、使用人改变、持续时间等七类因素,且增加的危险属于订约时保险人预见/应预见承保范围的,不构成显著增加。
### 3.3 部门规章
-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修订)**(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2019-12-01施行,现行有效):第2条定义健康保险;第23条(疾病诊断标准应符合通行医学标准,保险公司不得以自定标准对抗医学共识);第39条(等待期等条款的说明义务)。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历经2012、2016、2019等次修订,现行文本为2019修正版,2019-03-02施行,现行有效):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有上述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5条,上述情形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享有追偿权(即人身损害可获赔并可追偿,财产损失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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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知识库(三):典型案例(华宇元典检索)
> 以下案例经华宇元典法律数据MCP检索,作为分析参照。案号、法院、裁判日期均系检索时点(2026-08-11)所得,案例库会随公开文书更新、下架而变动,**正式引用前务必与裁判文书原件复核**,并建议按最新数据库复核案号有效性。
### 4.1 浙江省 2021 年以来 · 车辆商业保险/财产险纠纷
| 案号 | 法院 | 裁判要旨 |
|------|------|----------|
| (2025)浙03民终1575号 | 温州中院 | 车辆一般货运未改变使用性质、不属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生效;受误导签署的《放弃索赔告知书》非真实意思,可诉。 |
| (2024)浙04民终1820号 | 嘉兴中院 | 准驾不符/逃逸等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未证明已送达条款、尽提示义务的,免责条款不生效,不得拒赔商业三者险。 |
| (2025)浙10民终2017号 | 台州中院 | 网络投保仅条款外观呈现、未强制阅读,未达"足以引起注意+可理解",免责条款不生效。 |
| (2024)浙04民终93号 | 嘉兴中院 | 网络投保仅有电子签名、未证明投保人实际阅读免责条款,不足以认定已尽提示说明义务。 |
| (2022)浙01民终5908号 | 杭州中院 | 酒驾免责,投保单签名非本人所签且未证明已送达条款,提示义务未尽的,免责抗辩不成立。 |
| (2024)浙01民终7144号 | 杭州中院 | 投保单加粗加黑并盖章确认收到/理解免责条款的,认定已尽告知说明义务(支持保险公司)。 |
| (2024)浙06民终1582号 | 绍兴中院 | 弃车逃逸属禁止性规定免责事由,但仍须尽提示义务;未证明已提示的,免责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
### 4.2 浙江省 2021 年以来 · 重大疾病/健康保险纠纷
| 案号 | 法院 | 裁判要旨 |
|------|------|----------|
| (2024)浙01民终11680号 | 杭州中院 | 诊断方式选择权在医疗机构,未采合同约定检查方法但有其他证据确诊轻症疾病的,不得拒赔;《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禁止因诊断标准差异拒赔;未告知小结节与甲状腺癌无因果关系的,不影响理赔。 |
| (2025)浙1002民初12489号 | 台州椒江法院 | 乳腺结节/增生等概括性询问条款,普通大众无法基于医学认知判断应否告知,不认定为违反如实告知;确诊乳腺癌符合理赔条件的,应赔。 |
| (2024)浙0702民初5934号 | 金华婺城法院 | 未证明已询问、且未行使合同解除权而直接以未如实告知拒赔的,不予支持;确诊肺恶性肿瘤应赔。 |
| (2025)浙02民终1476号 | 宁波中院 | I型糖尿病"疾病释义"条款限缩理赔范围、背离通行医学标准,实质为免责条款,未充分说明则不生效,应赔。 |
| (2025)浙0702民初7574号 | 金华婺城法院 | 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定义条款属格式条款,未举证已就医学定义/诊断标准作普通人可理解的说明的,不生效,应赔并赔偿迟延利息。 |
| (2024)浙0683民初3590号 | 嵊州法院 | 疾病定义限制性解释(脑血管性疾病不保)视为免责条款,未证明已明确提示说明的,不生效,应赔。 |
| (2024)浙0602民初5006号 | 绍兴越城法院 | 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但合同成立超2年、保险公司未行使解除权的,丧失解除权,仍应承担给付责任。 |
| (2024)浙民申97号 | 浙江高院 | 团体重疾险以加黑加粗提示+投保人盖章确认收到条款及说明的,认定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支持保险公司)。 |
### 4.3 权威典型案例(参考/公报/参阅案例)
- **温某诉百年人寿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2021)粤01民终12850号,中消协年度十大典型司法案例):疾病释义条款背离通常认知和通行诊疗标准、限缩理赔范围的,视为免责条款,未提示说明则不生效。
- **陆家梅诉人寿保险公司"原位癌"免责条款案**((2015)淮中商终字第00108号,参阅案例):"原位癌除外"等含专业术语的免责条款,须达到普通人能理解的程度说明,否则不生效。
- **天津电子保单案**(典型案例):电子投保仅"点击已阅读"而无强制阅读/人脸识别/签字确认的,不足以认定已尽提示义务,禁止性规定免责条款亦无效。
- **胡某勇诉某人寿东莞中支案**((2022)粤19民终11884号,参考案例):解除权条款本身不属"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无需明确说明;但投保人确实故意未告知且足以影响承保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拒赔(**反向警示**:提示说明义务边界)。
- **谢某诉某财险财产险案**((2022)粤0604民初6324号,参考案例):名为"特别约定"实为格式免责条款、未协商且未提示说明的,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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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库(四):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规定(与互联网保险/网络投保场景相关)
> 来源文件:`knowledge_base/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_2026.09.30生效.doc`(原始 .doc,另附清洗版 `.txt` 便于直接读取),由用户于 2026-08-25 纳入本技能知识库。
> 分析涉及**网络投保、互联网保险营销、直播/短视频/公众号卖保险、第三方平台代销保险、保险人网络提示说明义务、保险销售误导**等保险纠纷时,应读取该文件并结合下列条款。引用条文前须以官方文本(www.gov.cn)复核。
### 4.4 法规元数据(以文件原文为准)
- **名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 **发文机关(八部门联合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
-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6〕第9号
- **发布日期**:2026-04-21;**施行日期**:2026-09-30
- **时效性(截至本技能更新时)**:**尚未生效**(自 2026-09-30 起施行)。分析 2026-09-30 之前发生的网络投保/营销行为,不得直接适用本办法,但可作为监管导向与行业合规惯例参考;涉 2026-09-30 之后行为方可直接适用。
- **效力层级**:八部门联合公告(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层级),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司法解释;与《保险法》第17条等冲突时,优先适用上位法。
### 4.5 与保险纠纷的关联(适用前提)
- **保险属受规范金融产品**:第三条明确"金融产品"包括保险;"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属金融监管总局监管)。故保险产品的互联网营销(网络投保、直播/短视频/公众号营销、第三方平台代销)均受本办法约束。
- **保险人(保险公司)为责任主体**:第七条、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内容合法合规及从业人员营销行为负主体责任,须建立审核、可回溯管理机制。
### 4.6 保险纠纷分析中的关键条款索引
- **第十条(营销内容禁止行为)**
- 第(四)项:"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与**保险销售误导、虚假宣传**争议直接相关,可影响投保人是否受欺诈/重大误解、保险条款效力及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认定。
- 第(一)(二)项:禁止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禁止引用不真实/未经核实的数据。
- 第(七)项:禁止"低风险""高收益""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 **第十六条(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营销人员须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资格并获授权;保险人须加强合规审查与**可回溯管理**,保存视频、音频、图文资料。网络投保场景下,保险人是否尽到《保险法》第17条提示说明义务,可结合本条"强制阅读时间""可回溯管理"综合判断。
- **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方平台边界)**:第三方平台不得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适当性测评等环节,不得与金融机构品牌混同;为贷款产品营销须由金融机构自身名义发布。涉及**互联网保险代销纠纷**中保险人责任与平台责任边界。
- **第二十七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客户信息传输、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第十条等由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依职责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4.7 风险提示
- **时效风险**:本办法 2026-09-30 方施行,对施行前行为无溯及力;作为分析依据时须注明"尚未生效/监管导向参考"。
- **效力冲突**:其效力低于《保险法》及司法解释,不得用以否定《保险法》第17条等法定提示说明义务;仅可在网络销售场景的合规与事实认定层面辅助论证。
- **条文复核**:以 gov.cn 官方文本为准,引用前人工复核条款序号与文字。
---
## 五、工作流:三段式报告结构
当用户提交保险纠纷材料或提出分析请求时,按以下结构输出:
### 第一段:一、保险纠纷相关问题分析
- 归纳争议焦点(如免责条款效力、如实告知、等待期、疾病释义、危险程度增加等)。
- 结合知识库(一)(二)进行法律分析:适用的法律规范、条文及其推理。
- **严守中立**:除非用户明确指定代理立场,否则同时呈现"保险人可能免责"与"保险人应承担责任"两种路径及各自风险;区分"确定性结论"与"可能性/风险提示"。
- 关键法条须标注全称与条款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
### 第二段:二、检索 5 个类似法院案例
- **工具**:华宇元典法律数据MCP(`yuandian-mcp`)的 `yuandian_case_vector_search`。
- **调用参数(默认)**:
```
query: <基于用户案情提炼的检索式,如"车辆商业保险 免责条款未提示说明 保险人担责">
wenshu_filter:
wenshu_type: "民事案件"
xzqh_p: "浙江"
ja_start: "2021-01-01"
return_num: 5
```
- **默认规则**:用户未特别要求时,一律检索**2021年1月1日及之后裁判的浙江省案例**(`xzqh_p="浙江"`、`ja_start="2021-01-01"`)。
- **可调参数**:用户指定其他省份→改 `xzqh_p`;指定时间段→改 `ja_start`/`ja_end`;指定案由(如"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填 `ay`;指定仅权威案例→`dianxing: true`;民事案件亦可考虑 `wenshu_type` 调整。
- **输出每个案例**: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案情摘要、争议焦点、裁判要旨、与本案的相似点/参考价值、案例链接(华宇元典 `url`)。
- 检索结果须提示"案例经华宇元典法律数据MCP检索,引用前应与裁判文书原件复核"。
### 第三段:三、相关问题分析(管辖与程序问题等)
至少涵盖:
- **管辖问题**:保险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住所地等确定;责任险中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诉讼主体与合并审理(参照《道交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规则);网络投保引发管辖连结点争议。
- **程序问题**:诉讼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责任险第三者);举证责任分配(保险人对已尽提示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鉴定(如因果关系、医学诊断标准);电子投保流程取证(回访录音、公证演示投保流程);时效(《保险法》第26条索赔时效)。
- 视案情补充:仲裁条款、合并审理、先行调解等。
---
## 六、输出规范与红线
1. **事实与观点区分**:表述为事实的须有材料/检索印证;法律分析、策略判断须说明依据与推理,不得包装为事实。
2. **中立不预设立场**:用户未明确代理某一方时,呈现不同观点与可能结果,提示风险与选择。
3. **法条/案例先核验**:本技能内置规范均经华宇元典核验,但**对外引用前仍须与最新官方文本复核**;无法即时核验的,明确提示人工复核。
4. **风险提示常态化**:任何策略判断、案件走向、证据采信可能,须同步提示不确定性与反向风险,避免绝对化。
5. **结构可复核**:结论与依据清晰呈现,便于用户进一步判断与引用。
6. **作者信息不外露**:报告不得署名或展示作者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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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分析收尾:导出 DOCX 询问(必执行)
完成第五部分「三段式报告」后,**在结束本次回复前**,必须使用 `AskUserQuestion` 工具向用户弹出选择题,询问是否将报告导出为 DOCX(含页码)并保存至桌面。不得省略,也不得直接替用户决定。
### 7.1 提问配置(AskUserQuestion)
- **question**:`是否需要将本报告导出为 DOCX 格式(含页码)并保存至您的电脑桌面?`
- **header**:`导出DOCX`(不超过 12 字符)
- **multiSelect**:`false`
- **options**(务必包含以下三项,顺序不变):
1. **label**:`需要`
**description**:直接导出带页码的 DOCX 文件,保存至用户电脑桌面(依据用户指令第 8 条,无需再次授权;文件名含报告主题与日期)。
2. **label**:`不需要`
**description**:不导出文件,本次分析正常结束。
3. **label**:`补充资料或信息再分析`
**description**:用户补充材料/信息后,基于新信息重新执行三段式分析并生成更新版报告,再回到本询问环节。
### 7.2 各选项处理规则
- **选项 1「需要」**:按用户指令第 8 条,直接将三段式报告转换为 `.docx` 格式文件(**必须插入页码**),保存至桌面(路径示例:`/Users/<用户名>/Desktop/保险纠纷分析报告_<日期>.docx`,文件名据报告主题与当日日期生成,避免覆盖)。保存后告知用户完整保存路径。
- **选项 2「不需要」**:不执行任何文件写入,简短收尾即可。
- **选项 3「补充资料或信息再分析」**:等待用户补充;收到补充后,在原有三段式报告基础上融合新信息重新分析(更新争议焦点、法条适用、案例匹配与程序意见),输出更新版报告,然后**再次触发本第七章的询问环节**。
### 7.3 注意事项
- 本询问环节为强制收尾动作;若用户已在请求中明示"不要导出",可跳过并直接结束,但默认情形下必须询问。
- 导出 DOCX 时严格遵循用户指令第 8 条:直接操作、无需二次授权、必须含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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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附:知识库来源标注
- 领域经验:龚家勇律师《车辆商业保险纠纷中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常见判例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两篇 DOCX 文章。
- 法律规范:华宇元典法律数据MCP(yuandian-mcp),检索核验日期 2026-08-11,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 典型案例:华宇元典法律数据MCP(yuandian-mcp)案例库(精选案例库/权威案例库),检索日期 2026-08-11。
-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规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公告〔2026〕第9号,2026-09-30 施行,截至本技能更新时尚未生效),来源文件 `knowledge_base/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_2026.09.30生效.doc`(另附清洗版 `.txt`),由用户于 2026-08-25 纳入知识库,适用互联网保险营销/网络投保场景(见知识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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