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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Info Disclosure Review
ASecurity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的合法性,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标准化的法律分析意见撰写框架。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答复的合法性审查、告知书合规性判断、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顾问业务、法律意见书/分析意见出具、多部门协同答复的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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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ded September 25, 2026
Security analysis
100/100npx -y skills add CSlawyer1985/legal-skillhub --skill gov-info-disclosure-review --agent claude-codeAre you the author of Gov Info Disclosur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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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killsdirectory.com/skills/cslawyer1985-gov-info-disclosure-review)---
name: gov-info-disclosure-review
description: 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的合法性,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标准化的法律分析意见撰写框架。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答复的合法性审查、告知书合规性判断、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顾问业务、法律意见书/分析意见出具、多部门协同答复的合规性审查。
license: MIT
metadata:
display_name: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合法性审查
display_name_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Response Legality Review
description_zh: 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的合法性,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标准化的法律分析意见撰写框架。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答复的合法性审查、告知书合规性判断、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顾问业务、法律意见书/分析意见出具、多部门协同答复的合规性审查。
description_en: Reviews the legality of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responses (notification letters) to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pplications and drafts standardized legal analysis opinions for government legal advisors. Covers legality review of on-request disclosure responses, compliance assessment of notification letters, multi-agency coordinated replies, and pre-reconsideration or pre-litigation legality assessments.
category: legal
version: 2.2.1
jurisdiction: 中国大陆
legal_areas: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法
- 政府法律顾问
compatibility: 纯文本技能,无脚本与外部工具依赖,适用于支持 Skill 加载的 Agent 环境;引用法条时建议配合法规检索工具核验现行有效版本。
---
#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合法性审查技能
> 本技能用于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的合法性,并出具标准化的法律分析意见。可作为政府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书”是否合法、是否规范的工作框架。本技能为全国通用框架,**涉及具体机关名称、文号、联系方式、属地规范性文件之处,务必按受案机关所在地现行规定核实后填用**。
> **▶ 30 秒速览(TL;DR)**
> - **它做什么**: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书是否合法,并据以出具法律分析意见。
> - **怎么用**:① 明确承办机关及“以谁的名义”作出 → ② 判定答复类型(八类)→ ③ 逐项核验实体/程序/依据 → ④ 按模板出具结论。详见“使用流程”。
> - **何时别用**:仅两类——涉密程度极高需专门保密审查、需出具代理意见或出庭。其余(非信息公开、已主动公开、特别规定、个案结论等)均由本技能内置判断并分类引导。详见“能力边界”。
> - **最易踩坑**:政府办公室≠独立对外主体;“被告/被申请人”依名义而定;引用已废止法条(法释〔2011〕17号已废止、物业资质办法已废止)。详见“常见错误与 FAQ”。
> **🛠 怎么用(三步交互)—— 把它当“可执行”的工具,而不是只读文档**
> - **第 1 步 · 给它什么**:告诉 AI“请审查这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把材料粘贴/上传给它(告知书/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回复等;缺材料也没关系,它会再要)。
> - **第 2 步 · 它会先问你什么**:关键点不明时会先向你确认/请补充——告知书**以谁名义**作出(本级政府 还是 政府办)?信息是否已检索、有无部门回复?是否已征求第三方意见?答复日期/期限?——你先答,它再继续。
> - **第 3 步 · 它给你什么**:① 一份「合法性与合规性评估」(逐项:主体 / 类型 / 程序 / 依据,标注 ✅ 已确认 · ⚠️ 需核实 · ❌ 有问题);② 一份标准格式《法律分析意见》(结论直接评价告知书合法性,不加申请人姓名)。
## 一、技能概述与适用场景
**定位**:为行政机关(或其法律顾问)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提供标准化框架,据以判断告知书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并据此出具法律分析意见。
**适用场景**: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的合法性审查
-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法律分析意见编写
- 多部门协同答复的合规性判断
- 复杂/批量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建议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前对答复行为的合法性预判
### 使用流程(四步)
1. **明确主体**:确认承办机关及告知书“以谁的名义”作出(本级人民政府 或 政府办公室/工作机构),这决定其后被告/被申请人、复议机关、管辖法院的判断。
2. **判定答复类型**:按申请内容归入八类(已主动公开 / 直接提供 / 信息不存在 / 指引其他机关 / 不予重复处理 / 不予公开 / 咨询事项 / 已移交档案馆);多事项申请须逐项归类。
3. **逐项核验**:对每类按“类型 + 主体 + 程序 + 依据”四项核验(见核心审查原则与各类型要点),并比对法条时效性、属地规定与部门回复。
4. **出具意见**:依“分析意见模板”撰写结论(直接评价告知书合法性,不加申请人姓名),必要时给出修改/补正建议。
**输入**:告知书/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回复等(默认对个人信息脱敏)。
**输出**:一份合法性与合规性评估,及标准格式的法律分析意见(供参考)。
### 交互验证:执行中须先核实/确认的关键点
审查过程中如材料缺失或关键事实不明,**先向用户确认/请补充,确认后再出具意见**,不要凭空假设:
- **主体名义**:告知书以谁名义作出(本级政府 / 政府办)?文头、落款、盖章是否一致?→ 决定被告/被申请人、复议机关、管辖法院。| ⚠️ 需核实
- **申请性质**: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还是咨询、投诉、履职?→ 决定是否属本技能范畴。| ⚠️ 需判断
- **答复类型**:申请事项归入八类(已主动公开/直接提供/信息不存在/指引其他机关/不予重复处理/不予公开/咨询事项/已移交档案馆)中的哪类?多事项是否逐项?| ⚠️ 需判断
- **信息存在性**:是否已检索?有无部门回复?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已移交档案馆(区分提前移交)?| ✅ 需材料
- **第三方权益**: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是否已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态度?| ⚠️ 需确认
- **程序合规**:答复是否在20个工作日内?是否延期并经批准告知?征求意见时限是否已扣除?| ✅ 核验期限
- **法条时效**:引用的是否现行有效版本(法释〔2011〕17号已废止,改用 法释〔2025〕8号)?| ✅ 核验
- **属地规定**:机关名称、地址、电话、地方性文件是否按受案机关所在地核实?| ⚠️ 需核实
> **交付前**:上述标 ⚠️ / ❌ 的事项,必须在意见中**如实标注**(“此点需进一步核实”“存在风险”),不得用“肯定”措辞掩盖不确定;涉及“信息不存在”“不予公开”的,须一并提示应保留检索/征求意见等留痕。
### 能力边界:何时不宜使用(适配判别)
**本技能适用于**: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的合法性审查与意见出具;多部门协同、批量、复杂申请的综合判断。
**本技能的能力边界(仅两类硬边界,其余靠内置判断处理)**:
- **需要专门保密审查**:申请涉密程度极高、需专门保(定)密审查人员处理的(如涉及国家秘密定密、需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把握的情形)。此类超出本技能日常合法性审查的范畴。
- **需出具诉讼/复议代理意见或出庭**:本技能是“审查+出具分析意见”框架,不承担代理出庭、代为参加复议或诉讼的责任。
**其余情形均在本技能“内置判断”能力之内,由技能自行识别并分类引导**,而非作为“不适用”排除:
- **申请性质**: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还是咨询、投诉、履职申请?→ 由技能判断(见第八章类型六“咨询事项/不属于范围”,含《条例》第2条 政府信息定义)。
- **是否已主动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已主动公开的信息 → 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路径(《条例》第36条第(一)项“已主动公开”)。
- **能否直接提供**:信息由本机关制作/保存且可公开 → 直接提供(第36条第(二)项);混有不应公开内容的 → 区分处理、部分公开(第37条)。
- **是否需特别规定**:涉及工商、不动产登记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获取有特别规定的信息 → 指引按有关规定办理(第36条第(七)项)。
- **个案结论**:技能就具体案件给出“供参考”的分析意见,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最终判断以受案机关为准。
**使用前自检(只需两项)**:① 是否属于需要专门保密审查的情形?② 是否要求我出具代理意见或出庭?——若①②均为否,即可使用本技能。
## 二、核心审查原则
### 1. 形式审查要点
- **材料完整性**:检查是否包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征求意见函、告知书、相关部门回复等材料。
- **程序合规性**:审查答复期限、延期程序、补正程序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及属地规定。
- **文书规范性**:文号、日期、盖章、申请人信息是否准确。
### 2. 实体审查要点
- **职责归属判断**:确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制作/保存,或应指引向其他负责机关。
- **信息存在性**:根据部门回复判断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已移交档案馆。
- **公开范围判定**:判断是否属于不予公开情形(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危及三安全一稳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
- **申请性质识别**:区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咨询事项、投诉事项、履职申请(《条例》第2条 政府信息定义)。
### 3. 主体资格辨析:政府办公室/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谁的名义”为准(重点)
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经办,往往由本级人民政府的**内设工作机构——政府办公室(办公厅/办公室)**承担(如代拟告知书、征求意见、协调部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政府机关应**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通常即政府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审查时须区分“以谁的名义”作出,因为这直接决定对外作出主体以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
- **性质**:政府办公室(办公厅)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内设工作机构**,通常被指定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其承办政府信息公开,是在履行本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并非以本级政府之外的独立“部门”身份对外。但也**不能因此一律认为对外主体即本级人民政府**。
- **两种情形(关键)**:
- **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政府办代拟、政府落款/盖章):对外作出主体为**本级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的行政诉讼被告为本级人民政府(法释〔2025〕8号第4条第2款);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法》第19条),**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法》第24条第1款第(二)项:本级政府管辖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案件)。
- **以政府办公室(该指定工作机构)名义作出**:对外作出主体为**该政府办公室(工作机构)**。行政诉讼被告为该机构(**法释〔2025〕8号第4条第3款**;法释〔2021〕5号第6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该机构(《行政复议法》第19条)。**复议机关**:实务中存在两种认定——多数按“上一级人民政府”办理(河北省保定中院(2025)冀06行初187号明确其上一级政府具有复议管辖权,并引《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主体资格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可作“上一级政府”说的有力支持);亦有按本级人民政府办理的表述(如河南高院(2025)豫行终320号对该案办理路径的表述)。**审查时宜以被申请人层级、属地复议机关设置及司法部相关意见核定**——但无论何种认定,**不能以本级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
- **审查要点**:
- 先审查《告知书》的**文头、落款、盖章名义**,据此判断实际作出主体;不能一律认定为本级人民政府,也不能一律认定为政府办公室。
- 留意“名义人”与实际经办主体是否**错位**(如以政府名义落款却由政府办单独经办、或应以政府办名义却以政府名义声称),避免主体认定与级别管辖争议。
- 经复议维持原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并以其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最高法行诉解释第134条第3款)。
- **实务提示**:实践中,多数情况是政府办公室被指定为工作机构后**以自己名义**作出答复。无论采用何种名义,都应使文头、落款与“实际作出名义”保持一致,规范、明确,避免歧义。
## 三、答复类型及审查要点
> 法律依据引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1号,自2019-05-15施行)。条款号以该版为准。2025-06-01 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此前法释〔2011〕17号同时废止,引用行政案件规则时须以法释〔2025〕8号为准。
### 类型一:直接公开(第36条第(二)项)
- **适用情形**:信息由本机关制作/保存,且属于公开范围。
- **法律依据**:《条例》第36条第(二)项。
- **审查要点**:公开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意见。
### 类型二:告知向其他机关申请(第36条第(五)项)
- **适用情形**:信息非本机关制作/保存,但可确定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
- **法律依据**:《条例》第36条第(五)项。
- **审查要点**:
- 指向部门是否准确(核实部门全称、地址、电话,地址须具体可查)。
- 是否提供了明确的联系方式;不能确定的,至少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属地方性职责划分的(如物业、征地、发改等),须结合属地“三定”方案及部门职责确定,**不得套用其他地区结论**。
### 类型三:信息不存在(第36条第(四)项)
- **适用情形**:经检索,信息不存在或未制作/未保存。
- **法律依据**:《条例》第36条第(四)项。
- **审查要点**:
- 部门是否进行了合理检索(属于行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范畴,见法释〔2025〕8号第5条第(六)项,即“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 信息不存在的理由是否合理、是否已穷尽常见检索路径。
### 类型四:不予重复处理(第36条第(六)项)
- **适用情形**:申请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
- **法律依据**:《条例》第36条第(六)项。
- **审查要点**:前次申请与本次申请内容是否实质相同(判断“实质相同”而非仅标题相同)。
### 类型五:不予公开(第36条第(三)项 + 第14/15/16条)
- **适用情形**:信息属于法定不予公开范围。
- **法律依据**:答复依据为《条例》第36条第(三)项(“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实体理由分属下列条款:
- **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危及三安全一稳定**:第14条第1款(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15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注意:**须先征求第三方意见**,并视结果决定是否公开。
- **内部事务信息**:第16条第1款(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一般不予公开)。
- **过程性信息**:第16条第2款(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一般不予公开)。
-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第16条第2款(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一般不予公开)。
- **党务信息**:党组织制作、形成的信息一般不落入《条例》所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范围,答复时宜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及属地规定审慎处理。
### 类型六: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调整范围(第2条)
- **适用情形**:申请内容实质为咨询、提问、投诉,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作出判断或解释。
- **法律依据**:《条例》第2条(政府信息定义)。
- **审查要点**:
- 申请是否以问句形式提出;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解答”“判断”“解释”“处理”。
- 是否属于“要求提供政府信息”而非“要求解答问题”。
- 妥善处理方式:可在答复中说明该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建议通过政务服务热线(12345)、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体现便民原则。
### 类型七:已移交档案馆
- **适用情形**:信息已依法移交国家档案馆。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15条,以及《条例》相关条款。
- **审查要点**:
- 依据《档案法》第15条核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经档案馆同意提前移交的,在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保存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按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因此须先判断是否已届移交期限,再决定由本机关答复还是指引向档案馆。
- 告知申请人到档案馆办理,并提供档案馆联系方式。
### 类型八:部分公开(第37条)
- **适用情形**: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
- **法律依据**:《条例》第37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 **审查要点**:区分处理是否恰当、可执行;不予公开部分是否属于法定范围并已说明理由。
## 四、特殊领域审查要点
> 下列为常见高频、跨地区通用的审查规律,供参考。**职责任务、主管部门、适用规范性文件须以受案机关所在地现行规定为准**,不得机械套用。
### 物业管理类申请(高频)
- 物业招投标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备案等:一般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可参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11条(招标前10日报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29条(物业交接后30日内向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物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已废止**,物业企业不再区分资质等级,审查时勿以“资质证书”为答复依据。
- 物业服务标准、协会类标准:属于行业标准或团体规范,一般不构成“政府信息”。
- 物业收费、物业信用信息等:各地管理口径差异较大,按属地价格、住建部门职责及现行规定确定。
### 征地拆迁类申请
- 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等:一般由有权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或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作保存,告知向相应层级申请。
- 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报告、补偿协议:一般分别由征收部门、实施单位或评估机构、与被征收人签订方制作保存;补偿协议可能涉及个人隐私。
- **风险提示**:征收实践中可能存在“先征收房屋后取得土地批复”等程序瑕疵,审查时留意,并预判申请人可能据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 行政处罚/执法类申请
- 处罚决定书:由作出处罚的机关制作,一般可公开。
- 执法卷宗: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依第16条第2款不予公开。
- 立案审批、调查笔录:属于过程性信息或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不予公开。
### 财政/预算类申请
- 预算、决算等:一般属主动公开内容,告知获取路径(网站、查询方式)即可。
- 专项债券等信息:由财政部门管理,根据是否存在及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处理。
### 行政复议/诉讼类申请
- 复议决定书:一般可公开。
- 用印记录、讨论记录:属于过程性信息,一般不予公开。
### 机构编制类申请
- 党组织“三定”文件、机构编制文件:可能属党内文件或涉密,一般不公开;法定职责信息可指引向编制管理部门或相应职能部门。
## 五、法律分析意见撰写模板(通用版)
> 本部分为出具给政府法律顾问公文的**通用格式**(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GB/T 9704 常用排版习惯),不针对任何特定律所或经办人。实际出具时请按出具方文头、联系信息、落款替换为具体内容。**正文内容一律不要出现申请人姓名作为句子开头**,正文对申请人以“申请人”指代,涉及落款人员信息按实际填写。
### 常用排版要素
- **文头/联系信息**:出具方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按出具方实际填写)。
- **标题**:宋体,二号,加粗,居中;格式“关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分析意见”。
- **主送机关**:仿宋,三号,加粗,两端对齐,无首行缩进;格式“[受案/委托机关全称]:”。**主送对象宜为实际作出告知的机关**——依其落款名义确定为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政府办公室)。
- **收悉材料段落**:仿宋,三号,两端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
- **正文**:仿宋,三号,两端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数字宜用 Times New Roman。
- **结论 / “以上意见,供参考。”**:仿宋,三号,两端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
- **落款**:右对齐,人(机构)名与日期不分离;格式“[出具单位全称] / [经办人员]” + 日期。
### 标准结构
```
[出具单位文头/联系信息]
关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分析意见
[受案/委托机关全称]:
与[申请人]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函》、(年份)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相关部门]的回复等材料已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分析意见:
[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为:“[引用申请内容]”。
[法律分析:结合部门回复与法律规定,逐项或综合判断告知书内容是否合法。]
[结论:直接评价告知书内容合法性,不必加入申请人姓名。]
以上意见,供参考。
[出具单位全称]
[经办人员]
[日期]
```
### 结论表述规范(重要)
- **正确**:“告知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无违法之处。”
- **正确**:“结合[相关部门]的回复,告知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或不当之处。”
- **应避免**:“左某某/申请人,告知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结论不应以申请人姓名开头。)
### 简化版本(适用于简单明确案件)
正文简化为一句:“告知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或不当之处。” 或 “结合[相关部门]的回复,告知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无违法之处。”(仍需按完整格式排版。)
### 复杂案件版本(适用于多申请事项、多部门回复)
```
对于第X项申请,[具体分析]。
对于第Y项申请,[具体分析]。
……
综上,告知书内容无违法之处。
```
### 实例走查(完整演示:输入 → 交互 → 输出)
**① 申请情况(用户提供)**:某申请人对〔某市某区〕政府办公室(被指定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就“〔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招投标备案”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区政府办以**自己名义**作出告知书:两项均“信息不是本机关制作保存”,指引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并附联系方式。
**② 交互确认(工具就关键点先问)**:
- “告知书落款/盖章是以区政府名义还是区政府办名义?” → 以区政府办名义。
- “是否有住建部门回复确认该信息由其制作保存?” → 有,住建部门复函确认。
- “答复日期是多少?是否超过20个工作日?” → 在法定期限内,无延期。
- “物业资质是否被提及?” → 未提及。
- → 关键事实已确认,继续出具意见。
**③ 审查要点(逐项)**:
- **主体**:告知书由区政府办以自己名义作出 → 对外主体、被告/被申请人均为**该政府办(工作机构)**,**不是**区政府;复议机关一般指上一级人民政府。
- **类型**:住建部门复函确认信息由其制作保存 → 属《条例》第36条第(五)项“指引其他机关”(而非“信息不存在”)。
- **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无延期;征求意见时限已适当扣除。
- **依据**:物业类可参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11条、《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29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已废止**不作依据;并核对属地现行规定。
**④ 输出(合规性评估 + 分析意见)**:
- ✅ 主体适格(以区政府办名义,工作机构);✅ 类型对应第36条第(五)项;✅ 程序期限合规;✅ 依据有效。
- ⚠️ 需核实:指引的〔住建〕部门地址、电话按受案机关所在地最新口径确认。
- **结论**:“结合〔住建〕部门的回复,告知书以〔某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作出,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或不当之处。”
### 关于落款日期的提示
实践中,行政机关草拟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往往暂不填写落款日期(待正式发出时统一填写)。**审查时不应将“日期未填写”作为问题指出**;仅在日期明显错误(如早于收悉申请日、超过答复期限、与延期告知不符)时提示。
## 六、常见风险提示
1. **笔误风险**:文号、部门名称、地址、电话等需仔细核对,防止错误指引。
2. **指向错误**:确保指引的机关确实具有相应职责,避免错误指引引发程序瑕疵。
3. **程序风险**:注意《条例》第33条答复期限(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延长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时限不计算在内)。
4. **诉讼/复议风险**:征地、征收类及涉及不予公开的申请更易引发行政复议、诉讼,审查时预判争议并核对法释〔2025〕8号相关规定。注意**对外作出主体依“以谁的名义”而定**——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被告/被申请人为本级人民政府;以政府办公室(指定工作机构)名义作出的,被告/被申请人为该政府办公室(法释〔2025〕8号第4条、法释〔2021〕5号第6条)。**复议机关一般为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法》第24条第1款第(二)项;但政府办以自己名义作出时,实务对复议机关层级存在分歧,宜按属地及司法部相关意见核定);经复议维持原行为的,作出原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并以其确定级别管辖(行诉解释第134条第3款)。
5. **主体表述风险**:告知书文头、落款、盖章应与其**“实际作出名义”**一致;避免名义与实际经办主体错位,防止主体认定与级别管辖争议。
6. **便民原则**:在合法前提下尽量提供便利(告知网址、提供已公开信息、明确可操作路径),但应以合法合规为限。
## 七、关于“部门回复附带材料”的处理(重要实务点)
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后,部门回复可能附带相关文件。若该文件**并非以本级人民政府(含其内设机构政府办公室)名义作出、盖章**(如事业单位、服务中心、街道等以自身名义形成的备案、证明、说明等),本级人民政府并无直接向申请人附带提供该材料的事由。此时:
- 部门附带材料应作为答复书“指引向对应部门”的关键理由和依据(即“经核实,该信息由XX部门制作保存”的认定基础)。
- 答复仍按《条例》第36条第(五)项作指引告知,**不得以“便民”“已实际获取”为由直接附带提供**。
- 仅当附带文件以作出答复的主体(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政府办公室)名义作出、盖章时,方可考虑直接提供。
## 八、法律依据速查表
| 情形 | 法律依据 | 条款 |
|------|---------|------|
| 已主动公开 | 《条例》(2019) | 第36条第(一)项 |
| 直接提供 | 《条例》(2019) | 第36条第(二)项 |
| 决定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 《条例》(2019) | 第36条第(三)项 |
| 信息不存在 | 《条例》(2019) | 第36条第(四)项 |
| 指引其他机关 | 《条例》(2019) | 第36条第(五)项 |
| 不予重复处理 | 《条例》(2019) | 第36条第(六)项 |
| 特别规定信息(工商、不动产登记等) | 《条例》(2019) | 第36条第(七)项 |
| 政府信息定义 | 《条例》(2019) | 第2条 |
| 国家秘密/禁公开/三安全一稳定 | 《条例》(2019) | 第14条第1款 |
|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条例》(2019) | 第15条 |
| 内部事务信息 | 《条例》(2019) | 第16条第1款 |
| 过程性信息 | 《条例》(2019) | 第16条第2款 |
|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 《条例》(2019) | 第16条第2款 |
| 主动公开范围 | 《条例》(2019) | 第20-22条 |
| 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延长程序) | 《条例》(2019) | 第33条 |
| 部分公开/区分处理 | 《条例》(2019) | 第37条 |
| 档案移交与政府信息公开衔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 | 第15条 |
|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法律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 | 第1、4、5、6、15条等 |
| 依申请公开的被告 | 法释〔2025〕8号 | 第4条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被告为该机构 | 法释〔2025〕8号 / 法释〔2021〕5号 | 第4条第3款 / 第6条 |
|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 《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 第19条 |
| 行政复议机关(对下一级政府行为不服→上一级政府) | 《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 第24条第1款第(二)项 |
| 经复议维持原行为→共同被告及级别管辖 | 《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 最高法行诉解释 | 第26条第2款 / 第134条第3款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内设/指定)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4条 |
## 九、使用与核验注意事项
1. 本技能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最终答复由行政机关作出,分析意见供参考。
2. **时效性**:法条与司法解释会修订、废止。引用前请核验当前有效版本(尤其注意法释〔2011〕17号已被法释〔2025〕8号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已废止);地方性规则(如价格、物业、征地领域的属地文件)务必以受案机关所在地现行规定为准。
3. **属地化**:机关名称、文号、联系电话、地址等一律按受案机关所在地核实;本技能中涉及区域的表述均为示例性占位。
4. **保密与脱敏**:处理案件材料时,默认对申请人身份证号、住址、银行账号等敏感信息脱敏(基于用户明确要求写入正式文书的情形除外)。
5. 对于新型、疑难案件,建议检索同类裁判文书或咨询同行后再出具意见。
## 十、常见错误(反模式)与 FAQ
### 常见错误(反模式)——集中说明,避免踩坑
1. **把政府办公室当独立对外主体**:政府办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内设工作机构。但被告/被申请人并非一律是政府——**取决于“以谁的名义”**。以政府办名义作出→主体是政府办,不是政府。
2. **一概认为“被告/被申请人=本级人民政府”**:仅在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时成立;以工作机构名义作出时,被告/被申请人为该机构(法释〔2025〕8号第4条第3款、法释〔2021〕5号第6条)。
3. **把咨询/履职申请硬当信息公开处理**:应先识别申请性质(信息公开 vs 咨询/投诉/履职),按《条例》第2条判定,避免“答非所问”。
4. **“信息不存在”只看结论不看检索**:应核实部门是否尽到合理检索义务(法释〔2025〕8号第5条第(六)项:就该机构已尽合理检索义务举证或合理说明)。
5. **忽略答复期限与延期程序**:注意《条例》第33条——20个工作日,延期需经批准并告知,征求意见时限不计入。
6. **以“便民”为由越权提供**:非受案机关名义制作/盖章的文件(如事业单位、街道以自身名义出具的备案/证明),不得直接附带提供,应按第36条第(五)项指引。
7. **引用已废止/失效法条**:法释〔2011〕17号已于2025-06-01被法释〔2025〕8号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已废止;引用前务必核验现行有效版本。
8. **把地方规定当全国通用**:物业、征地、价格等属地性规则(文号、部门、联系方式)必须按受案机关所在地现行规定核实。
9. **结论加申请人姓名**:结论应直接评价告知书合法性(如“告知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无违法之处”),不要以申请人姓名开头。
10. **对已移交档案馆未区分情形**:须先判断是否已届移交期限——《档案法》第15条:提前移交的,移交期限届满前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单位办理。
### FAQ(常见问题速查)
| 问题 | 依据/指引 |
|------|----------|
| 政府办以自己名义答复,被告/被申请人是谁? | 该政府办(工作机构),不是政府(法释〔2025〕8号第4条第3款;法释〔2021〕5号第6条)。 |
| 以本级政府名义答复,被告/被申请人是谁? | 本级人民政府(法释〔2025〕8号第4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第19条)。 |
| 复议机关是谁? | 一般为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法》第24条第1款第(二)项);政府办以自己名义作出时,实务对复议机关层级存在分歧,按属地及司法部相关意见核定。 |
| 管辖法院是谁? | 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确定级别管辖(行诉解释第134条第3款),地域为其所在地基层法院;经复议维持的,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 |
| 信息不存在怎么判断合法? | 看是否尽合理检索(法释〔2025〕8号第5条第(六)项),并说明理由。 |
| 答复期限多长? | 20个工作日;可延长最多20个工作日并经批准告知;征求第三方/其他机关意见时间不计入(《条例》第33条)。 |
| 能否把部门附带材料直接提供给申请人? | 一般不能。仅当文件以作出答复的主体名义作出、盖章时方可考虑;否则按第36条第(五)项指引并说明。(详见第 七 节) |
| 本技能能否用于出具法律意见并对外使用? | 可用于出具供参考的分析意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最终以受案机关判断为准。 |
| 何时不适用本技能? | 仅两类:涉密程度极高需专门保密审查、需出具代理意见或出庭。(详见“能力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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